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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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职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需求和相关规划,提出技术创新中心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规划。

(二)贯彻国家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三)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调整,组织对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与检查。

(四)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条件、机制等方面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五)推荐有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申请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规划和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列入本单位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计划,并争取列入本地区地方政府重点工作任务。

(二)推进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条件保障措施,协调解决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三)聘任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主任,并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四)协助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技术创新中心有关规划和政策文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计划,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提供政策、场地、设施、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撑条件。

(四)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推荐管理委员会主任和技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技术创新中心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委员。

(五)赋予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管理人财物一定的自主权。

(六)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和主管单位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 

建 

第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相关规划和布局,围绕市场监管重点领域和发展需求,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技术创新中心,并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对于自上而下方式,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建设模式。

第十条 

建设技术创新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市场监管科技发展总体要求,建设目标明确。

(三)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并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应用示范、技术服务和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研发条件和产业化装备、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等保障条件。

(六)管理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

(七)主管单位和依托单位能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如符合以下条件,予以优先支持建设技术创新中心:

(一)由地方政府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或给予政策、资金等相关支持。

(二)模式创新或者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突出。

(三)能够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验收程序:

(一)主管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相关部署要求,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报书》(附件1),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核、现场核查和综合论证。

专家组一般由7-9名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三)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择优批复建设。

(四)依托单位编制《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附件2),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并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可行性论证。

通过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验收的依据。

(五)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每年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六)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完成后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验收。

验收申请应在建设期满前3个月,由主管单位组织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附件3)。

不能如期完成建设的,应在预定的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长建设期限的申请,并说明原因。

延长期限最长为1年。

延期后仍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申请书,进行综合评议,并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为:

通过验收、整改、未通过验收3种。

通过验收的技术创新中心进入正式运行序列。

整改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终止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成果转化能力,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设立为独立法人实体,探索董事会、理事会等不同于管理委员会的管理组织模式。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管理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审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审议技术创新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单位、依托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

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参与技术创新中心重要学术活动,为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提供技术咨询。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总人数不少于7人,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技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实行聘任制,根据工作需要由技术创新中心主任进行聘任,并报依托单位备案,要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

技术创新中心人员参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文件落实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正式运行的技术创新中心应当制定未来五年建设发展规划,经技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依托单位报主管单位批准,并作为运行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技术创新中心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

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

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科研仪器设备、数据库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

技术创新中心应强化社会责任,积极服务行业发展。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附件4),由依托单位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及年度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可会同主管单位,抽取部分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周期为3-5年,评估主要对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

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技术服务、开放交流等。

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核查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综合评估和各年度考核情况,确定技术创新中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类。

第三十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技术创新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在政策、项目、人才和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并给予1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六章 

变更调整

第三十一条 

根据科技创新和研究发展的需要以及技术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可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重组、调整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技术委员会论证、管理委员会通过,由依托单位上报主管单位审查后报市场监管总局批准。

第三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出现重大学术诚信问题,或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再列入技术创新中心序列。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

×

领域)”,英文名称为“TechnologyInnovationCenterof×

forStateMarketRegulation”。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申请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所属行业、研究方向、申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后对行业和国家创新的带动作用等)

三、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四、现有研究工作基础、水平等(包括人才队伍,在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为企业和产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和解决方案情况等)

五、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包括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研发能力建设方案,技术成果产业化方案,行业创新进步的带动策略等)

六、技术创新中心组织机构及管理运行机制(包括产业化机制,人才培养、稳定和吸收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

七、已具备的产业化条件(产业化场地、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等)

八、附件目录(申报单位的承诺书,其他资源条件证明文件等)

九、申报单位意见

十、主管单位意见

附件2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主任、建设周期、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报日期

二、国内外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趋势

三、技术创新中心发展定位与方向

四、技术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执行目标(包括研发能力建设计划,产业化条件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成果转化效益目标等)

五、技术创新中心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交流与行业服务目标

六、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体制建设(包括人才激励和成果转化分配机制建设,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制度建设,组织管理机构建设等)

七、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规模、经费预算、资源条件落实情况

八、已具备的产业化条件、主要配置的仪器设备

九、技术创新中心开放共享的设想及配套条件

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及主任介绍

十一、依托单位意见

十二、主管单位意见

十三、市场监管总局意见

附件3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中心主任、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申请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概况与基本情况

三、技术创新中心发展目标与定位

四、技术创新中心能力建设执行情况(包括研发能力建设情况,产业化条件与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五、技术创新中心技术成果与效益情况(包括承担科研项目和技术成果情况,技术成果开发及转移转化情况,技术成果产业化情况,创新中心效益情况等)

六、技术创新中心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交流与行业服务

七、技术创新中心决算与执行情况

八、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运行体制(包括人才激励和成果转化分配机制,管理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依托单位组织管理和资金、条件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等)

九、技术创新中心中长期工作规划

十、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附件

附件4

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年度报告

一、技术创新中心名称、技术创新中心主任、报告年度、依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单位、报告日期

二、技术创新中心工作情况(包括技术创新中心研发能力、创新中心成果和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行业支撑能力、年度效益、制度建设进展等)

三、学术、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四、国内外学术交流和会议情况

五、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情况

六、主管单位或所在省份给予的支持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执行情况

八、依托单位意见

九、主管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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