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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小金库”,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

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财务经理委派制。

下一级机构财务经理的聘任、考核由上级机构管理,薪酬由上级机构直接支付。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分币种设立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要求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发生如下经济事项时,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收入、支出、各项成本费用的发生和结算;

资产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股东权益的增减;

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事项。

  第十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一致性。

  第十五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总公司的统一规定。

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原始单据粘贴单、记账凭证封面、凭证盒、账簿报表封面等必须统一按总公司提供的格式印制。

  第十六条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它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七条应逐月核对各项往来款项(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各项往来),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节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办理每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原始凭证分为自制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报单、保单、批单、赔款计算书、保险费发票、赔款收据、再保账单、代理业务手续费结算表、工资及福利费发放表、费用报销单、账务处理说明等。

  外来原始凭证主要包括:

银行单证(银行支票、银行存款进账单、电汇回单、票汇回单、现金缴款单、网上银行支付凭证等)、外来的各种发票和收据等。

  同时,与经济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法院裁决书、上级机构或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工程预算书及决算书、完工单、出入库单、其它各种内部审批文件等也属于原始凭证范畴。

  第二十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

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经济业务内容;

出具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制单人和收(付)款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接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经济业务涉及产品时,还需提供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信息。

  原始凭证不能填制全部经济内容时,应附经出具单位签章确认的明细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除包括发票外,还应提供验收证明,验收证明上须有有关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的签字确认;

如果购买实物的发票能够明确载明所购买产品的详细信息,也可由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文字书写必须字迹端正、工整、清晰,字体必须规范。

所书写的文字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文字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原始凭证金额的填写规范:

  一、阿拉伯数字金额的填写规范:

  

(一)所有以元为单位(其它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金额,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和分;

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

  (三)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或货币名称简写(如“人民币”、“美元”)和货币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四)手写数字应按原始凭证上的格次填写;

原始凭证上无格次时,数字间的间距应当相同,元位以上数字可以每三位数点一个分位点“,”;

  (五)手写“0”时,字高、字宽应当与其它数字相同;

手写“6”、“8”、“9”、“0”时,圆圈不留缺口。

  二、汉字大写金额的填写规范:

  

(一)字体要求

  汉字大写数字金额(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要规范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二)“整”或“正”字书写要求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字或“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三)货币名称要求

  大写金额数字前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美元”),货币名称与大写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四)零的书写要求

  1.对于没有印刷大写金额数字位数的原始凭证,在书写大写金额数字时:

  

(1)两个非零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806.70,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捌佰零陆元柒角整”);

  

(2)两个非零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多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003.8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叁元捌角陆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角”位之前有多个“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2.对印刷有大写金额数字位数的原始凭证,在书写大写金额数字时:

阿拉伯数字“0”均应逐位填写“零”;

大写金额数字前有空位,应当在数字前用“”逐位补齐。

  三、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二十三条对外取得的发票或收据类原始凭证抬头必须填写完整,必须保证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名称一致。

不得简单开成“保险公司”或“中华保险”等字样。

   若碰到机打发票对付款方名称有字数限制,在简写名称的时候必须要保留“**财险股份**”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原始凭证要素均不得涂改或挖补,出现错误应由出具机构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单机构的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时,应由出具机构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

  第二十五条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发票或收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内容应填写明晰,简明扼要。

  第二十六条如果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应取得开具单位签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的原始凭证留底联复印件和证明,证明须注明被丢失原始凭证的号码、内容、金额等内容,经本机构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机构共同负担时:

  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应将其它机构负担的部分以原始凭证分割单的形式(一式两份)予以提供,将原始凭证分割单留底联连同原始凭证后附于记账凭证。

  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应将取得原始凭证的机构所提供的经签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分割单和经签章确认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后附于记账凭证。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一式多联原始凭证的印制与套写要求: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上,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并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或无碳复写纸套写(或打印),并连续编号;

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多联原始凭证,不得再使用复写纸。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出现作废时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遗弃或缺联。

  第二十九条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要素齐全。

在收付款时出纳应及时在与资金收付有关的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现金收讫”专用章;

在与资金收付无关的原始凭证上加盖“附件”印章。

  原始凭证中不允许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

个别支出,如水费电费等代收代付的,由收款单位开据收据,并附代收单位总发票复印件,以符合发票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严禁使用过期作废发票。

  第三十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内容必须齐全,必须具备如下要素:

核算单位、填制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币种、原始凭证(附件)张数、(会计)制单、(会计)复核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可通过密码授权的方式由信息系统打印)。

  第三十一条根据总公司核算要求,统一采用分币种的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必须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使用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改会计科目或仅使用科目代码。

第三十二条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不附原始凭证外(需摘要说明),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或说明。

一、不使用《附件粘贴单》的附件,附件张数应以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为准。

使用《附件粘贴单》粘贴诸如车、船票等零散票据,只须计算所附《附件粘贴单》的张数,但须在《附件粘贴单》上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及金额。

  二、经上级机构批准的经济事项,应将批准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或批准文号(采用复印件或批准文号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附在记账凭证后。

  三、计提、预提、摊销等经济事项,记账凭证后应当附自制原始凭证,列明计算过程。

  四、内部账务调整的记账凭证应附有调账原因的说明和计算过程,并由本机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记账凭证摘要一般应填写经济业务对象和内容,简明扼要表达相关经济事项。

  对以下经济业务,凭证摘要填制要求如下:

  一、货币资金的往来收付事项:

应写明收付的对象和款项用途。

  二、购入实物资产事项:

应写明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及所购物品名称。

  三、债权和债务事项:

发生时应写明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业务内容,收回或偿还时应写明冲销何时、何项债权债务事项。

  四、预提及摊销事项:

应写明预提及摊销的依据及期限。

  五、资产溢损事项:

应写明发生的部门(或责任人)、主要原因及财产名称和数量。

  六、账务调整事项:

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凭证日期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记账凭证所列金额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的金额一致。

如遇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同时应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附该原始凭证复印件,注明原始凭证原件所在记账凭证的号码。

第三十五条记账凭证的记账日期应按财务部门受理经济业务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记账凭证的记账日期与原始凭证的开具日期间隔应在二个月之内,并要求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

  第三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等处,应分别由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签章也可以通过密码授权的方式通过信息系统打印)。

记账凭证的“制单”与“复核”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八条如发现所填制的记账凭证出现错误,应当及时采取正确方法进行更正:

  一、制单时发现错误,立即对记账凭证进行修改。

  二、复核时发现错误,不能复核确认,应当通知制单人修改错误凭证。

  三、记账前发现已经通过复核的记账凭证存在错误,先由复核人员取消该号凭证的复核,再由制单人修改错误凭证。

  四、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存在错误,不能直接修改记账凭证,应先编制一张负数冲销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冲销凭证的科目名称和借贷方向与错误凭证完全一致,冲销凭证的金额为错误凭证对应科目的负数;

同时再编制一张正确的凭证(即更正凭证),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订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正数,调减金额用负数。

  

第三节会计账簿

  第三十九条按会计核算要求统一设置会计账簿,主要包括:

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其它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必须填写启用表,内容包括:

启用日期;

起止页码(订本式账簿已经印好不需再填);

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姓名并加盖印章;

单位全称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电算化会计账簿可在装订成册时填写启用表。

  第四十一条需粘贴印花税票的会计账簿,印花税票一律粘贴在会计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并在印花税票中间划两条红色出头的横线或骑缝盖章,以示注销。

  使用缴款书交纳印花税的,应在账簿启用及交接记录的规定位置注明“印花税已缴”及缴款金额。

  第四十二条银行日记账必须按银行账号分别设置。

  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允许出现贷方余额。

对于银行已划账,而单位尚未入账的未达账项,要待银行结算凭证到达后,才能据以入账,不能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作为记账依据。

  第四十三条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

  一、保证账证相符。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保证账账相符。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保证账实相符。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

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

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四、按月与业务部门核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应收保费、预收保费、应付赔款、预付赔款、应付手续费等科目。

核对结果应打印出纸质清单由财务、业务部门负责人双签确认,年底装订归档。

  第四十四条辅助账簿主要指各种备查登记簿。

财务部门应监督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车辆费用等备查登记簿。

备查登记簿必须采用订本式手工登记,年底归档。

第四节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财务报告主要包括各种财务报表和报表说明。

财务报表包括至少应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附注。

附注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准备金评估方法,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再保类型和计算方法。

  财务报告应当按照要求定期编制并按时报送。

  第四十六条财务报表的编制依据为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财务资料。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四十七条财务报表之间、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对应一致。

本期财务报表与上期财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某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做专项说明。

  第四十八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本机构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

错误较多时,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十九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本机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务印章管理规范

  第五十条常用财务印章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财务部门行政章:

用于本机构授权范围内的对外和对内部门行政事务;

  二、财务专用章:

用于签发支票、银行转账、收取款项、承兑汇票等事务;

  三、印鉴名章:

用于签发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包括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财务人员的名章;

  四、发票专用章:

主要用于对外开具保险费专用发票等各种发票实务;

  五、财务人员名章:

用于加盖制单、记账、复核、错误更正等应承担会计责任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档案盒等会计资料;

  六、现金收讫章:

用于加盖现金收入原始凭证;

  七、转账收讫章:

用于加盖转账收入原始凭证;

八、转账付讫章:

用于加盖转账付款原始凭证;

  九、附件章:

用于加盖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原始凭证;

十、会计核算机构名称及账号条形章:

用于加盖银行票据等。

十一、作废章:

用于加盖作废原始凭证;

  财务印鉴一般指财务专用章和印鉴名章。

  第五十一条财务印章应按照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规定设计和刻制。

第五十二条财务印章应建立授权登记簿,明确被授权人、授权时间,由财务负责人签发。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但与印鉴名章的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电子印章应视同于实物印章管理,严格按照实物印章的使用权限进行管理,严禁空发、空打。

  网上银行使用的密钥和客户使用证书等身份识别标识物和密码应视同财务印鉴进行管理,必须由使用人妥善保管。

  严禁将所有财务印鉴同时交由空白支票保管人保管。

严禁将发票专用章交由空白发票保管人保管。

  第五十三条财务部门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应建立使用登记簿,财务部门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使用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

  财务印鉴和发票专用章保管人员应当按规定用途和审批授权用印,不准在空白单证及纸张上用印。

  财务印鉴和发票专用章一般不得携带出本机构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本机构使用的,必须经过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保管人员要监督用印。

  不得将财务印鉴用作信用状况的任何证明,也不得用财务印鉴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第五十四条因机构变更、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财务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重新申请刻制。

变更不用的旧印章应当在公告启用新印章时以正式文件公告作废。

  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变更作为财务印鉴的名章,同时变更本机构预留银行印鉴。

  第五十五条财务印章出现丢失(被盗或被盗用),应当立即报告上级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声明作废。

  银行预留印鉴丢失(被盗或被盗用),应当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及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第五章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五十六条会计档案分类和保管年限:

  一、凭证类(15年)

二、账薄类

  1、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15年)。

  三、报表类

  1、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永久)。

  2、月、季度财务报表(5年)。

  3、全科目报表(电子版5年)。

  4、行业协会报表(5年)。

  5、各类统计报表(5年)。

  6、其他各类财务报表(5年)。

  四、其他(5年)

  1、财务印章授权登记簿、财务部门行政章和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

  2、财务分析、经营计划、费用计划(含计划分解及执行情况)、费用政策核定文件。

  3、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4、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报表及其他税务相关资料。

  5、纸质工资表(另册保存)。

  6、财务人员调整变更工作移交清单及交接登记薄。

  7、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8、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信息变更表。

9、各种票据领购使用登记薄、财务软件计算机拷贝磁盘或光盘、各种经济合同、项目成本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抵押登记合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已作废的各种票据、已使用完的各种票据存根、各项内部审计报告等。

第五十七条会计档案装订要求:

一、凭证

1、凭证类档案应按业务类凭证、记账类凭证分类整理装订,按凭证号顺序排列,按月归集确定装订成册的本数并分业务类凭证、记账类凭证编号。

2、摘除凭证内的金属物(如订书钉、大头针、回形针),对大的张页或附件要折叠成同记账凭证大小,要避开装订线,以便翻阅。

3、整理检查凭证顺序号、检查日期如果有颠倒要重新排列,凭证号是否齐全,发现缺号要查明原因,再检查附件是否有漏缺。

  4、检查记账凭证及附件要素是否齐全,有关人员(如财务主管、复核、记账、制单等)的印章或签字要齐全。

  5、装订时尽可能缩小所占部位,使凭证及附件保持尽可能大的显露面,以便于事后查阅。

  6、凭证外面加封面,封面纸用牛皮纸印制,封面规格略大于所附凭证。

  7、装订凭证厚度一般在2.5cm-3cm,保证装订牢固,美观大方。

  8、凭证封面上填写好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编号,并加盖会计主管人员、复核人员以及装订人员签章。

  9、在显露处标明凭证种类编号,按编号顺序入柜,以便于调阅。

10、凭证装订时间:

所有凭证应在次月装订完毕。

  二、账簿

1、按账簿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该账簿按页数顺序排列的账页、卷内备考表的顺序装订。

  2、账簿封面应齐全、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编号,编号为一年一编。

  3、编号顺序为总账、科目余额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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