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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育期末(63日龄)幼猪成活数

3.2.2仔猪保育率(%)=───────────────×

100

             断奶时仔猪数

             育肥猪出栏数

3.2.3育肥率(%)=──────────×

             保育期幼猪数

3.3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猪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5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养猪场环境状况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6饲料添加剂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7饲料药物添加剂

指为预防、治疗猪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全进全出

将一栋内的所有猪只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3.9休药期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基本要求

4.1猪场建设应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4.2场址选择、总体布局、建设规模参照GB/T17824.l-1999的规定执行。

4.3基础设施

4.3.1猪舍

4.3.1.1猪舍区建有种公猪舍(含后备公猪舍)、轻生胎母猪舍(含后备母猪舍)、妊娠母猪舍、分娩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和装卸猪台。

开展人工授精的养猪场应有精液处理室和配种室。

4.3.1.2猪舍须安装自动饮水器,饮水源、饮用水质量应符合DB31/T252-2000标准的规定。

4.3.1.3种公猪舍、轻空胎母猪和妊娠母猪舍,须装备符合种用等生产阶段的通风、降温、保暖设施。

4.3.1.4分娩哺乳猪舍和保育猪舍须安装不同形式的通风、保暖或降温用电气、机械设施,同时具备高棚舍利用率、高劳动效率的高床饲养配套设施。

4.3.1.5各类猪舍需有科学合理的饲养密度,充分利用舍内、外设施,保持舍区良好的温度、湿度和空气卫生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 GB/T17824.4—1999标准的规定。

4.3.2辅助建筑

4.3.2.1辅助生产建筑: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人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

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

以上生产辅助建筑面积与猪场生产规模配套。

4.3.2.2一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处理方式以厌氧发酵加还田的生态型或工程型二大类别。

处理应遵循雨、污水分离,干、湿分离,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规定的要求。

4.3.4.1各类猪每头占栏面积参数参照GB/T17824.1-1999标准执行

4.4人员配备

4.4.1为提高养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4.2场长:

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4.4.3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4.4从事养猪生产的技术工人:

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5种猪来源与商品猪生产

5.1父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父本的种猪是纯种或二元杂交猪,纯种公猪必须来自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种猪场,二元杂交公猪需选自良种双亲的后代,血缘来源清楚,血统记录齐全。

父系生产性能要求生长速度快、肉质优良、饲料转化率高。

5.2母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母本的种猪原则上采用二元以上的杂交母猪,可以二个外来品种间杂交或一外一本杂交。

用作种用的母猪需具备较清楚的血统来源资料,主要来自于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级种猪场。

母系生产性能要求繁殖性能强、母性好、仔猪育成率高。

5.3商品猪生产应选用适合本地的优良猪种,采用三个以上品种的高效杂交组合,提供规格化的商品肉猪。

6饲料与饲养标准

6.1饲料

6.1.1饲料配合应根据本地区的饲料资源、各类饲料的营养成分(最好采用当地饲料原料营养成分的分析值),按各生产阶段猪的营养需要,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因地制宜选用饲料,进行科学配合。

6.1.2所配制的饲料中粗纤维含量,哺乳猪不超过4%,生长育肥猪不超过5%,种猪不超过8%。

豆类应经过加工处理(如烘炒)以除去抗营养因子。

菜籽饼含毒,仔猪用量不超过3%,生长育肥猪不超过15%。

6.1.3使用商品配合饲料,应从具有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货,并了解其营养价值。

6.1.4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度、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库存谷类饲料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4%,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

6.1.5猪日粮中常用饲料的推荐比例(见附录A)。

6.2饲养标准

6.2.1猪需要的营养物质有能量、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和水分。

各类品种猪处在不同的生理状态和生长阶段,安排不同的饲养标准。

6.2.2生长、育肥猪饲养阶段的划分(按体重):

仔猪前期出生—一15kg

仔猪后期15kg—一30kg

生长期 30kg—一60kg

育肥期 60kg----上市

6.2.3营养需要

6.2.3.1仔猪前期、后期的营养需要(见附录B)。

6.2.3.2生长猪、育肥猪的营养需要(见附录C)。

6.2.3.3妊娠母猪、哺乳母猪营养需要(见附录D)。

6.2.3.4附录B、C、D说明:

mg/kg——百万分之一,指在饲料或饮水中加入的浓度。

IU/kg—一每千克内国际单位含量。

μg/kg—一每千克含微克。

7饲养管理

7.1猪群结构

7.1.1各生产阶段的猪群结构按GB/T17824.2-1999执行。

7.1.2不同规模猪场猪群存栏头数与结构按GB/T17824.2-1999执行。

7.2猪群管理

7.2.1全场的猪按品种、性别、年龄、体重及不同生理生产阶段,进行分群管理、分段饲养,喂给各种配比适宜,营养均衡,满足各生产阶段营养需要的配合饲料,保证各类猪充分发挥其生产潜力。

7.2.2公猪年更新比例达30%;

母猪年更新比例25%~30%。

7.2.3根据猪种特点、生产性能及生产规模确定繁殖节律,商品猪生产实行连续、均衡和全进全出的工艺流程。

7.2.4配种和妊娠前期母猪,应抓好母猪发情配种,提高受胎率和分娩率。

母猪产仔期抓好母猪泌乳,使仔猪吃好初乳,过好出生、补料、断奶关。

保育期抓好仔猪旺食期的饲养,促进生长发育,提高仔猪体重。

7.2.5初生仔猪应作好挂耳标、称出主体重、断尾、防疫注射、补铁、补硒等工作。

断奶前作好驱虫、公猪去势、称重等工作。

7.2.6商品肉猪第一次转群时,应按体重大小强弱分群,分别进行科学的饲养管理,注意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

7.3分阶段饲养

7.3.1后备母猪

7.3.1.1后备母猪120日龄(体重60kg)前的生长期,应充分调动一切营养和管理手段(营养供给参阅附录2。

附录3—一生长期),提高增重速度。

体重达60kg以后进入后备猪阶段应实行限饲,60kg~90kg,日粮(日喂料量,下同)为体重的2.5%~3.0%、90kg以上,日粮为体重的2.0%~2.5%。

第二次发情后至下一次配种前10天-14天,实行短期优饲,日粮每天3.5kg~4.0kg。

7.3.1.2后备母猪限饲期间可补充粗饲料,以增加猪胃的重量和大肠的长度,日推荐量每头补充干草粉或稻草粉100g~300g,如补充青草为300g~1000g。

7.3.1.3后备母猪应控制生长速率,约180日龄第一次发情时体重达到90kg。

7.3.1.4分群饲养,从120日龄起通常5头-6头为一群,注意充分运动与日光浴,以培育健壮的体格和强健的腰腿,调节激素分泌,促进生殖器官的发育。

7.3.1.5后备母猪210~240日龄(体重达120-130kg)时初配。

发情至排卵时间24~38小时,稳定发情时间24小时~48小时。

适时的配种时间在允许公猪爬跨后12小时~18小时,第一次配种后隔12小时再复配一次。

7.3.2经产母猪

7.3.2.1抓好母猪产后的配种工作,提高母猪繁殖率。

通常哺乳母猪在仔猪断奶后7天内发情时进行配种。

7.3.2.2经产母猪发情到排卵时间36小时~48小时,稳定发情时间24小时~36小时。

7.3.3妊娠母猪

7.3.3.1母猪配种受胎后饲喂妊娠料(营养供给参阅附录D一妊娠母猪),日粮视母猪膘情酌定。

表1妊娠母猪日喂料量推荐表(略)

7.3.4哺乳母猪

7.3.4.1哺乳母猪饲喂哺乳母猪料(营养供给参阅附录D——一哺乳母猪)。

日粮视哺乳仔猪数酌定,建议产仔10天后每减少1头仔猪日粮相应减少0.5kg。

7.3.4.2哺乳母猪所带仔猪断奶后,母猪进入待配期,该阶段母猪仍喂哺乳母猪料,日喂料推荐量5kg,直至配种结束。

7.3.5仔猪7.3.5.1仔猪出生后5天一7天开始引自,仔猪哺乳期内的补料量(营养供给参阅附录B)与仔猪饲料配方(饲粮)及母猪的泌乳量等因素有关。

表2仔猪哺乳期补料量推荐表(略)

7.3.5.2仔猪断奶后在原圈留养5天~7天转入保育舍,饲养至56日~63日龄(该阶段营养供给参阅附录B)再转入生长育肥舍。

7.3.6生长育肥猪

7.3,6.1生长育肥猪的日粮(营养供给参阅附录C)是体重的0.04土0.005倍,0.04是采食量系数,0.005是采食量系数的修正值。

7.3.7种公猪

7.3.7.1种公猪饲喂原则按不同体重确定一个适中的日粮饲喂水平。

表3不同体重种公猪喂料量推荐表(略)

环境温度低于20oC,每低1℃,每天增加100g饲料供给量,配种日再加喂100g饲料。

公猪的日粮配制可参照哺乳母猪期日粮。

7.3.7.2后各公猪经过性能鉴定后在180日~210日龄编入种群,并进行配种前的调教。

初配年龄通常为300日~360日龄,体重达125kg~150kg。

7.3.7.3配种频率过高或过低会影响公猪的繁殖力,l岁以上的成年公猪配种频率为每周3次~5次,1岁以下的为1次~2次。

7.3.7.4成年公猪应单圈饲养,防止互相斗殴受伤。

7.4生产指标

7.4.1母猪品种分为长大(长白×

大约克)、长上(长白×

上海白)。

外本(长白、大约克、皮特兰或杜洛克×

太湖猪)、终端父本均为外来品种。

生产阶段按猪群周转分为生产母猪、哺乳仔猪(哺乳期21天、28天35天)、保育猪、育肥猪。

7.4.2繁殖指标

繁殖指标见表4。

(略)

7.4.3生长育肥指标

生长育肥指标见表5。

7.4.4饲料报酬

饲料报酬见表6。

7.5优质肉猪与产品安全生产

7.5.1商品肉猪在适宜的饲养期内,二外一本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82kg-90kg,胭体瘦肉率达56%以上;

外来品种间杂交及四品种杂交肉猪上市体重在90kg-100kg,胭体瘦肉率达60%以上。

7.5.2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体有害的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促生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便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药期(见本规范8.7.4)

7.5.3推行种猪氟烷基因等与肉质有关的测定工作,及时淘汰携带有灰白水肉和暗红硬质向基因阳性的种猪。

7.5.4一从饲料选择上注意防止黄膘肉。

7.5.5防止自肌肉,在饲料中缺少维生素E和硒元素时,或肉猪骨骼变性,肌肉发白时应及时予以纠正。

8动物防疫

8.1防疫管理

8.1.1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GB/T17823-1999的各项规定,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8.1.2提倡“全进全出”的猪群流动模式,建有隔离猪舍。

8.1.3建立场长、兽医技术人员和饲养员防疫卫生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

8.l.4猪场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更衣消毒室、兽医诊断室、药房等防疫设施,有条件的场应开展主要传染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8.1.5建立免疫接种、抗体监测、疾病诊疗、检疫、消毒、疫苗和药品的进货、保管和使用记录以及病死猪剖检(送指定单位)、无害化处理记录等资料档案。

记录应保持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8.1.6落实灭鼠、灭蚊、灭蝇工作计划和措施,禁止其它家畜、禽、犬、猫等动物进入场内。

场内食堂不得外购猪肉及其产品。

8.1.7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区(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

8.1.8规范引种程序,引入种猪按照GB16567及其它相关要求执行,必须进行隔离饲养并加以疫情监测,经检查确定为健康猪后,方可混群饲养。

8.1.9猪只出场,必须经所在地兽医部门的检疫员按照GB16549规定实施产地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凭证上市或运输。

8.1.10场内饲养、技术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8.1.11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场内应遵守本场的防检疫规章制度。

疫病流行期间或受疫病威胁期间,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

8.2疫病控制

8.2.1根据《上海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疫病控制目标,猪场应制定相应的控制疫病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8.2.2日常健康检查

对于群饲和舍饲猪,饲养员和兽医每天必须对所有的猪只进行检查。

所有疑似发病或受伤猪必须立即接受诊断、治疗。

对疑似发失传染病的猪只,必须立即隔离,通知动物防疫机构,并将疫病确诊所需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诊断。

8.2.3日常清洗和消毒

房舍、圈舍、设备和器皿必须易于清洗和消毒,以防交叉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积聚。

粪、尿和饲料残渣必须经常清除,以防异味以及苍蝇和啮齿动物革生。

8.2.4制定猪常见寄生虫的驱虫方案和驱虫程序,应选用高效、安全、广谱、低残留的抗寄生虫药定期对不同猪群实施驱虫灭虫。

8.2.5严禁出售、加工染疫病死和检疫不合格的猪只及产品。

8.3免疫

8.3.1根据本市疫病的发生的种类和特点及市、区(县)动物防疫部门制订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确定免疫接种内容、方法和合理的免疫程序。

免疫猪群应作详细记录和标记,并仔细观察免疫反应情况。

8.3.3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重点疫病实施强制兔疫,并需接受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的免疫监测、疫病监测和监督检查。

8.3.3按照《上海市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猪只实施免疫标识制度。

8.3.4养猪场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通过免疫接种结合其他措施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8.3.5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清洗和消毒,疫苗应现用现配,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作无害化处理。

8.4疫病监测

8.4.1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颁布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及每年动物疫病的流行状况制订疫病监测方案,养猪场必须配合进行疫病监测用样品的采集工作。

8.4.2养猪场常规监测疾病的种类至少应该包括: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对于上述疾病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怀疑发病时,应尽快报告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将病料送达指定的兽医疾病诊断中心确诊。

8.4.3引进的猪只必须来自非疫区,隔离观察45天以上,并根据当地的疫病流行情况选择所需监测的疫病项目,证实无病后才可混群饲养。

8.5疫病的扑灭

8.5.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疫病种类和所辖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分别做好染疫猪群的封锁、扑杀、隔离、消毒、防治和净化工作。

8.5.2封锁期间严禁所有猪只及其产品的流动,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

病死猪按GB1658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技GB/T16569-1996规定进行。

封锁的解除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8.6消毒

8.6.1凡进人生产区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洗手、戴工作帽、穿工作服和胶靴,或淋浴和更换衣鞋。

工作服、帽等应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8.6.2场内应建立必要的消毒制度并认真实施,应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猪只体表喷洒消毒、饮水消毒、夏季灭源消毒和全场大消毒等,并观察和监测消毒效果。

疫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消毒次数。

8.6.3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且配制方便,应根据消毒药的特性和场内卫生状况等选用不同的消毒药,以获得最佳消毒效果。

8.6.4每批猪调出后,对猪舍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和严格消毒,至少空圈5天~7天后再进猪。

8.6.5产房要定期实施消毒。

母猪进入产房前,要对体表、外阴和乳房进行清洗和消毒,仔猪断脐也应严格消毒。

8.7饲料和兽药使用

8.7.1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及农业部105号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

8.7.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8.7.3建立药品使用兽医负责制,实施处方用药,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疫苗、生化药品和激素类药物的运输、贮存、使用应在规定条件下进行。

8.7.4饲料药物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2001」20号文发布的《关于发布<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休药期。

8.7.5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各项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8.7.6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8.7.7肉猪可食用组织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超过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规定的指标。

8.7.8对有出口任务的猪场,其用药品种及用药原则应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9生产统计报表

9.1建立完整的生产统计报表,及时反映猪群动态和生产状况,并通过分析指导生产。

有条件的场应逐步采用合适的计算机软件,实行电脑化管理。

9.2制定统计报表的原则,应力求简明扼要,及时正确,格式统一,计算单位一致。

9.3商品猪场常用的报表:

9.3.1配种记录表:

登录配种公、母猪的品种、耳号、预产期等。

9.3.2产仔哺育记录表:

登录分娩母猪与产仔情况。

9.3.3饲料消耗记录日(周)报:

登录每天、周饲料领用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情况。

9.3.4公猪登记卡:

棚头卡、登录公猪来源、血统、品种、出生日期及配种成绩。

9.3.5母猪繁殖记录牌:

棚头卡、登录来源、品种、配种和分娩日期及产仔、断奶情况。

9.3.6猪只移动登记表:

登记场内各阶段猪只迁移、转群信息。

9.3.7肉猪销售日报、周报:

登记销售数量、销往地区、重量等。

9.3.8防疫记录表:

登记疫苗名称、来源、批号、接种对象、日期、执行人。

9.3.9疾病死亡记录表:

登录时间、棚号、临床症状、处理意见、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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