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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并持证上岗;

(六)配合地址主管部门审核、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等证件;

(七)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

(八)负责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进程的组织和谐工作;

(九)组织和参加公司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放射卫生“三同时”全进程的监督、审查工作;

协助地址公安部门对建设项目及利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卫生许可证的记录及核查工作;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方法与应急预案,并组织按期演练;

(十一)协助地址主管部门组织对放射事故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置。

第七条电仪部负责放射源安装、检修和利用进程中的放射治理工作,要紧职责是:

(一)负责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利用、运行治理,并成立相关档案;

(二)负责公司委托的安装、检修单位的放射治理工作;

(三)会同生产技术部组织和谐本公司放射源的拆装、检修及运输进程中的相关事宜,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同生产技术部按期进行放射卫生监督和检查;

(五)发觉放射源问题,及时通知生产技术部;

(六)参与公司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第八条采购部应依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负责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采购、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三章 

卫生许可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监督审查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评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一)设计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卫生审查申请;

2、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评判报告书;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完工验收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完工卫生验收申请;

2、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资料;

3、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防护成效评判;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从事放射工作必需取得卫生许可;

未经卫生许可、记录的,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工作的卫生许可。

第十二条申办、换发卫生许可证,应当具有以下相应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计审查与完工验收认可;

(二)有放射性同位素准购批件;

(三)涉及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的,还应当有经环境爱惜行政部门批准的环境阻碍评判文件;

(四)放射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放射防护要求;

(五)有必要的放射防护方法和防护检测仪器设备;

(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经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同意个人剂量监测,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设置放射防护治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治理人员;

(八)成立、健全放射防护责任制和放射防护治理规章制度;

(九)符合放射卫生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于规定的时刻内到本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放射工作记录,

第十四条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验一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规定复验期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评判资料。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每一年复核一次,每五年换证一次,过时未复核的需从头办证。

调离放射工作职位的人员,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部门或单位到公司生产技术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卫生许可证规定的项目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终止放射工作时应持证到生产技术部和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放射防护治理

第十七条放射工作部门和单位必需采取有效的方法,使本部门或单位放射工作的卫生防护和个人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一)明确放射防护治理机构,成立放射工作治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治理规章制度;

(三)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和射线装置,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划出平安防护区域;

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四)应委托经资质认证的放射卫生检测机构,按期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常常性检测;

委托地址职业病防治主管单位负责对放射作业人员的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评判等工作,并应当做立个人剂量档案,妥帖保留。

(五)应委托具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成立健康监护档案。

(六)配备与利用处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七)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常常检修,保证正常利用。

(八)任何部门或个人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需严格操纵照射剂量,避免对人体造成损害。

(九)同意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需佩带合格的个人剂量剂,必要时需佩带报警式剂量剂,严禁弄虚作假。

(十)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方法与应急预案。

(十一)公司各部门或单位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八条放射源的安装检修、利用和操作

(一)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从事利用、维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前,必需向生产技术部申请许可。

(二)利用放射源的地址必需设置防护方法,必需设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应设置放射防护。

(三)拆、装放射源应先测量其放射强度,在许诺剂量范围内,方可工作,操作人员要佩带好防护用品及做好警戒区的标记工作。

(四)放射源应指定专人治理,不按期进行测定,并作好记录。

(五)放射源拆装开关必需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进行,必需两人操作。

(六)放射源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开关,放射源钥匙有专门人员保留,工器具等要维持完好。

(七)装置检修时,放射源设备的拆除、安装和铅罐的关闭、开启均要由专人负责,严格记录,并要有公司放射专业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八)在检修现场、室外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需画出平安防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

(九)在公司辖区内进行射线操作和对放射场所进行防护施工的外来单位,必需在作业前持《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和参加作业人员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到生产技术部同意放射防护知识教育,并办理《放射作业工作票》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作业。

(十)开关放射源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开关放射源必需办理《放射源操作票》,《放射源操作票》由PTA部、电仪部按要求填写,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批。

电仪部负责执行开关放射源的开关操作,作业进程中应指派一名监护人员负责监护。

2、开关操作人员依照放射源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操作,并妥帖保管好钥匙及其他用具,避免误操作或开关未到位。

3、监护人员做好监护记录,确认放射源操作无误,并检查工器具及现场情形。

4、开关操作终止后由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一起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放射源的运输、寄存应采取以下治理方法

(一)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寄存应先到生产技术部办理记录手续,明确所运输放射源的名称、数量、剂量和运输线路及方式。

(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必需由公司放射防护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包装和剂量检测,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查合格后方可运输。

(三)装运放射源的车辆、行驶线路由生产技术部确信,不得随意更改、停放。

(四)运输进程中沿途应增强捍卫,必要时应设置隔离带。

(五)放射源要用专车特地运输,不得随身携带或人与放射源混装运输;

(六)放射源寄存应当设有专门的放射源库,放射源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放射源库夺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2、贮寄存射性同位素必需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非得超过该放射源库防护设施的最大储量;

3、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侵蚀性物品同库贮存,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方法,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4、放射源库应当有专人负责,实行双人保管、双把锁(钥匙)、双本帐、双人领、双人用的“五双”治理方法,贮存、领取放射源同位素时,必需严格记录、检查,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5、装置检修拆下和闲置的放射源同位素要统一存入公司放射源库,严格治理。

6、对接触放射源的搬运人员、驾驶员、保管员等要进行专门的平安防护知识教育。

第二十条安装检修单位在本单位区域内对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时,和检修时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均需办理《放射作业工作票》,并有专人负责,严格记录;

放射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划出平安防护区域(依如实测剂量划出防护距离,一样距离在30米以上),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放射防护区域或进行交叉作业。

安装、维修或改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考试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全进程应有放射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第二十一条工业探伤作业时,需办理《放射作业工作票》;

划定放射防护平安区域,拉警戒绳,挂警示标志或警示灯;

并有放射防护人员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放射作业工作票》由生产技术部统一治理和负责审批,放射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地单位、电仪部、平安捍卫等部门负责会签;

《放射作业工作票》不得涂改、代签,应妥帖保管;

作业时按《放射作业工作票》确信的作业时刻、作业地址、平安方法等严格执行;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第二十三条采购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第二十四条放射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卫生设计审查认可后,由采购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定货、购货及运输手续,凭物资装备公司《放射作业工作票》,存入放射源源库,安装检修单位凭采购部《放射作业工作票》由放射源源库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凭建设单位《放射作业工作票》运输至建设单位施工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经条件确认后,方可开车。

(二)放射线装置检修时,检修单位凭利用单位《放射作业工作票》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装置的拆除、运输,凭采购部《放射作业工作票》存入放射源源库,检修终止,检修单位凭采购部《放射作业工作票》由放射源源库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凭利用单位《放射作业工作票》运输至放射工作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经条件确认后,方可开车。

(三)上述全进程由相关单位放射防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生产技术部、电仪部负责监督治理。

第二十五条放射源的平安捍卫

(一)增强放射源平安捍卫工作,避免放射源的失窃、泄漏及火灾等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发生放射源被盗、丢失情形时,在爱惜现场的同时,当即向生产技术部部报案,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寻觅放射源的下落。

(三)在发生操纵杆扭断、卡死等事故时要当即与生产技术部联系,避免局势扩大。

(四)带放射源的设备或设施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消防中心和生产技术部,以便采取必要方法,避免发生放射事故。

第二十六条废放射源处置

放射源的报废、封存和处置,由电仪部向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生产技术部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后,与电仪部一起办理报废处置手续,并对其寄存、运输等处置进程进行监督和捍卫。

第五章放射事故治理

第二十七条放射事故按人体受照射剂量或放射源活度分为一样事故、严峻事故和重大事故,混合放射事故按其中最高一级判定。

对放射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治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必需当即向生产技术部报告,生产技术部别离向公司办公室、绍兴市卫生局和公安局报告,造成环境放射污染的,应同时报告绍兴市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发生放射事故,事故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必需当即采取防护方法,操纵事故阻碍,当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爱惜、封锁事故现场,操纵人员、车辆不进入泄漏区;

同时协助做好泄漏事故处置工作。

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事故单位迅速安排受照人员同意医学检查或在指定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平安处置方法。

第三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责任者,公司安委会将视事故情节及后果轻重严肃处置,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中专业术语界定如下:

(一)放射性同位素,是指公司生产装置中利用的放射源(包括137Cs等)。

(二)射线装置,是指公司各部门或单位利用的工业X射线探伤机、γ探伤机、X射线衍射仪和分析仪等。

(三)放射作业人员,是指公司从事超过放射性宽免限制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四)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辐射源失控引发的丢失放射性同位素、人员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污染等异样事件。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1. 

 

放射作业工作票

2. 

放射源操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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