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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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招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 招标前,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 招标前,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 施工招标前,是否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1、 查阅立项审批资料;

2、 查阅招标文件中有关项目资金部分;

3、 查阅施工招标文件中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

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1、 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 招标事项变更的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3、 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认定。

1、 查阅项目审批核准资料;

2、 查阅招标事项

变更手续;

3、 查阅邀请招标认定资料。

3

招标代理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1、 代理机构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 代理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 查看代理委托合同(协议);

2、 查看代理机构代理工作质量。

3、 查看业主评价意见。

4

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

1、 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2、 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内容;

3、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4、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一致。

1、 查看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

2、 查阅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内容。

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的内容。

5

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是否不少于5日;

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是否合理;

3、 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4、 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

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7、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是否按规定答复;

9、招标文件是否备案。

1、 查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2、 查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答复等相关资料。

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018年6月1日后实施的项目)。

6

招标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的标段是否合理.

2、 投标保证M金额、提交形式、返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是否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4、 招标人对暂估价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 招标人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 查阅招标文件;

2、 查阅保证金收

缴、返还证明材

料;

3、 查阅有关价格条款•

I’查'阅有关暂估价设置条款;

5、 查阅投标人限

制条款;

6、 如有需要,询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台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

《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的意见》(皖政办秘〔2016)75号)(五)科学编制工程造价。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严格控制招标暂估价设置,暂估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超过10%的不予备案。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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