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制度二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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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所有人员做到:
增强责任感,熟悉《监考守则》、《考场规则》等文件;
向学生宣传考场纪律及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提倡平等竞争,反对考试作弊,要求学生自尊自爱遵守纪律;
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实行考场巡视制度。
考试期间,教务处、教学督导组和各系要派出巡考人员,检查监督监考教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各个考场的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情况,负责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九条由学校集中安排考试的课程,其停课复习和考试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学期中结束课程的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期中考试由任课教师会同有关系部确定。
考试日程原则上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各120分钟安排。
第十条考试时,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学校安排考试的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系部安排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协调,系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所有考试都要安排监考人员。
集中安排的考试,30—90人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
9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3人以上监考。
每4-5个考场安排1人巡考。
第十二条集中安排的考试不占用课程教学学时,程序如下:
1.教务处于集中考试课程考试开始前2周,将考试课程的安排发给各系部。
2.各系部任课教师按要求命题并组织印刷、装订,1周后收齐,汇总列出课程名称、使用班级、学生数、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监考教师等然后交教务处存放。
3.考场和监考人员的安排应该至少于考试的前1周由系部通知到教师本人。
4.监考人员在考试前3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和监考记录。
每场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及监考记录交到教务处。
第十三条考试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人员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四章考试方式、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四条考试方式
1.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课每学期在2门以内,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考查课由各系部负责组织。
2.考核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或兼用;
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
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等确定考试方式,非闭卷考试的课程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或审批。
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表中注明。
第十五条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精神。
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及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合理掌握深度、广度,覆盖面要宽,要有代表性、灵活性和综合性。
2.政治理论、外语、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等全院性公共必修课,如果是两个以上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其他课程的试题一般由任课教师命题,试题需经教研室主任审定。
3.各门课程应准备两套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试题及参考答案,一份为正式考试用,一份为备用。
鼓励教师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4.各种考试的命题,需由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处备案。
5.提倡“考教分离”。
第十六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的重要依据,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
各系部应加强对试卷的规范管理。
1.任课教师要按学校统一要求格式排版和印刷。
图形要准确,无漏页漏题。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如果发生泄漏试题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任课教师要将试卷交学生所属系部登记存档,存期到学生毕业1年。
4.教务处和系部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五章监考职责
第十九条 考试安排表中排名在先的监考教师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领取试卷,排名在后的监考教师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负责按学号及一定顺序安排学生就坐。
待考生坐定后,宣读《考场规则》和《违反考场纪律处理规定》,并于规定时间发放试卷及答卷,记下发卷数,提醒并检查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系别、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等项。
第二十条监考教师应检查学生的有效证件,人证不符者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将姓名、专业班级、学号填入《考场记录表》,事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方可发卷。
考试开始后,书桌上(内)除试卷、答题纸、笔尺以及按规定用于考试的用具外,不得有其它物品。
第二十二条开、闭卷合考的考场,如先考开卷部分,应在考场内考试,否则无效;
待开卷考试结束后,再令学生将有关书、笔记等资料全部放到指定地点,再进行闭卷考试。
如先考闭卷部分,在闭卷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收卷,收卷完毕后再进行开卷考试。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应予说明。
第二十四条监考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要求,敢于管理,妥善处理考试中发现的问题;
如发现考生有违纪和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
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按考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应当没收试卷和作弊物证,终止考试,在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监考教师签字并令其退出考场,在《考场记录》上记录下作弊学生的系、专业、年级、姓名、详细作弊情节等,把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要关心和爱护考生,如发现考生有病,应妥善给予照顾和解决。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不聚集聊天,不阅读书报,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随便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监考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收试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考生全部交卷后,监考教师应立即清点试卷,数目核准后方可离开考场,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考试人数必须相符,以切实防止答卷丢失或个别学生作弊,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查清上报,试卷清点完毕后由监考教师封好收回。
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监考教师应如实、逐项填写《考场记录表》,在考试结束后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监考教师必须严守职责,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对监考教师按教学违纪处理。
如考生考试违纪而监考教师未发现,但通过其它方式发现后,监考教师作严重失职造成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考试纪律
第二十九条考生在每科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不得迟到;
迟到30分钟的不准进入考场,以缺考论处。
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三十条在考试前,要将桌面收拾干净,参加闭卷考试时,除带考试允许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禁带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BP机、手机、电脑等物。
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第三十一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将学生证放在桌子左上角。
第三十二条学生拿到试卷后,需首先在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上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
第三十三条考生不得将装订成册的试卷拆散,答卷一般用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书写,不得用铅笔(画图或外语考试等指定用铅笔除外),卷面应力求干净、整齐、字迹清楚。
。
第三十四条试卷上如遇字迹不清等问题,考生间不准互相询问,须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
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或其他人询问。
第三十五条考试用纸由学校提供,试卷纸不足时,可举手向老师索取,不得离开座位自行拿纸。
第三十六条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纸条、冒名顶替,不准吸烟,考生如有特殊原因要求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教师准许,不得随意出入考场。
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包括工具)。
试卷及答题卡不得带出考场,否则试卷作废并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七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完试题。
提前完成者可直接交给老师,并退出考场,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喧哗。
在规定时间内答不完者,当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等待老师收卷。
凡超过规定时间仍未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该考生按缺考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考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关于组织考试的其他要求。
第七章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考生违纪的认定及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视情况给予扣分:
1.不带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者;
2.不按规定就座者;
3.至发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手提电脑等带入座位者;
4.考试中交头接耳,前后左右张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5.在试卷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6.不使用学校统一发的纸答卷,另用自备纸张者,此卷作废;
7.考试结束时间已到,仍继续答卷者;
8.不经监考教师同意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
9.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讲话或在走廊上喧哗者;
10.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11.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着;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着。
对违反上述第3—12条任意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重犯者,该门课程的总成绩以零分记。
因以上情况造成该课程成绩为零分或不及格者,本人需交书面检查,学校视其认识态度和表现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考生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该门课程总分以零分记: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双方同样处理);
2.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偷看他人试卷、草稿纸,口头或用纸条向别人问问题、告诉答案者;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纠正他人作错的试题;
4.偷看或抄写夹带的资料、课本等;
5.交卷后又去更改试卷;
6.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储存功能的计算器者;
接听或使用手机、电脑等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7.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9.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10.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不论看与否);
11.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12.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13.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的行为双方;
1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5.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的;
16.平时作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的;
17.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的;
18.以求情、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经调查核实的;
19.试题及答题卡带出考场;
2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21.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2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2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25.其他作弊行为。
凡发现有以上舞弊行为者,本人需写出书面检查,学校视其认识态度和表现进行相应处理。
毕业班考试作弊,除按零分计外,一年后,再据个人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凡考试作弊者,除作以上处理外,还要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适当行政处分。
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不能在学习或思想政治方面评为先进。
第四十一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
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字。
教师在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阅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4.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5.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关于考试改革
第四十三条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进行考试内容及方法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加强考试科学性的研究。
考试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考试应以考查学生运用所学基本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开阔学生视野、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提高基本技能为目的,试题难度、深度、广度要适当,题量要适中,题形要丰富。
各类课程和教学环节应根据其性质和教学基本要求选择相应的内容和侧重点,减少知识点的测试。
第四十五条教师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有利于实现培养目标的考试方法。
根据课程特点、考试目的、题目类型的需要采取合适的考试形式。
可以采用一种考试形式,也可以采用多种考试形式的组合。
提倡期末考试与平时考查相结合,闭卷与开卷相结合,集体考核与个别考核相结合,学生独立完成与共同完成相结合,考场内完成与考场外完成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进行考试改革的课程应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提出实施措施,并经系部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考试改革是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系部要制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和推进,为教师的改革创造条件,切实提高考试的效果和质量。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九章成绩评定
1.所有考试的课程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考查课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实践性课程可以实行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及格或合格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2.每门课程考试都要制定科学、准确的评分标准。
统一考试的课程,必须实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并尽量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3.教师应对学生的考试成绩以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评判,严格执行评分标准,扣分与给分都必须有根据,不送人情分,不应受阅卷教师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的影响,保证学生的考试成绩能真实反映其学习情况,有较好的可信度。
4.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讨论、随堂测验、作业、提问、出勤等)、期中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总成绩应以平时和期中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60%,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0%。
个别学科依据课程特点,经系部主任同意可以适当改变上述比例。
一般情况下,一门课的考试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5.考试采用口试方式时,学生在第一次抽签后,如不能回答签上的题目,经教师同意可允许其第二次抽签,但不能抽第三次。
凡抽第二次考签所得成绩,除及格外,其它均降10分记分。
6.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应当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答辩小组,评定成绩。
集体进行的研究或设计项目,以个人承担的部分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
各类实习成绩由指导教师参照实习单位的意见评定。
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或因故未参加者,必须补作。
独立设课或独立记分实验课应单独评定成绩。
7.补考的评卷应按正式考试评卷标准进行,不得降低要求。
8.教师通过试卷评分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学生答卷的问题,按规定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
9.考试不及格、缓考、缺考等学生成绩的评定,分别按《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成绩管理
1.考核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后五天内评分,并将成绩在学院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并填写(录入)成绩报告单一份,并在成绩报告单上签署阅卷教师的姓名及阅卷日期,教研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系部汇总列出本系部所有班级、成绩人数、实有成绩人数、缺成绩者名单,统一交教务处。
2.成绩报告单交教务处前,一般不得向学生公布,教师可以拒绝学生查卷问分。
考核成绩由教务处通过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公布。
3.学生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以上者,或无故旷课达24学时(迟到两次折合一学时)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
4.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不准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由系教学管理人员统一在系部和教务处查询。
5.因病因事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事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缓考”;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未交卷者均以缺考论,在成绩档案中记录“缺考”,并视其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决定给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6.阅卷结束后,任何人无权更改成绩。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登录有误,需更正成绩,则由原任课教师填写申请表,说明理由,经系部主任审核,教务处、教学院长批准同意后方可更改,该申请表附在成绩报告单后备查,由教务处登记存档。
如未经上述手续而擅自更改成绩者,要追查更改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确定教学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7.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如补考仍不及格,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卷面成绩及格者,以60分覆盖原不及格成绩,卷面成绩不及格者,以卷面成绩覆盖原不及格成绩。
重修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重修应在课程结束后的一年内完成,课程重修次数以一次为限;
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考试舞弊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8.凡是有缺考、作弊行为的考生取消其该门课程下学期补考的补考资格。
附件1:
《》课程期末考试改革实施方案
上课学期
授课班级
课程名称
课程性质
教师姓名
教学系部
教研室
考试改革方案的基本指导思想:
课程考试改革内容与方法:
一、考核内容
二、考核方法
三、考试时间和组织形式
考核过程安排:
(具体周次、考核内容)
成绩评定办法:
教材及参考资料:
其他有关说明:
附件2:
学年学期期末成绩登记表
班级:
科目:
总人数:
考试类别:
及格率:
优秀率:
任课教师:
填写日期:
负责人签字:
序号
学号
姓名
平时成绩(占%)
期末成绩
(占%)
总评
考勤(50分)
作业及过程考核(50分)
平时成绩合计(百分制)
(百分制)
附件3:
成绩分析表
任课班级
考试类型
优秀率
及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