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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桑兰受伤获赔1000万美元的报道中,很多人都以为桑兰在受伤后拿到了那笔巨款。

为此,一直沉默的桑兰因为最近要和友好运动会就受伤是否属组织者管理失误打官司,才特地对1000万美元的获赔给予了澄清和解释:

“在我受伤的时候,美国友好运动会组织方为整个比赛上了保险,因为美国保险业发达,所以规则非常详细。

我知道的情况是这一保险是保3个人,但当时就我一个人受伤,也就是说我享受了3个人的理赔金。

但是请注意,这个保险只负责我因此意外受伤而在美国发生的治疗费用,当然也包括我需要用的医疗用品。

这个保险在中国境内不生效,并且每年还要我自己购买一定数量的药品才可维持保险的存续。

如果因组织者的关系发生意外,则属于综合责任险的范畴。

中国人保也为亚运会设置了这一险种,这是亚运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综合责任险。

不过,也有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的——如果因比赛过于激烈,心脏病患者发生意外,则不在赔偿之列。

因为比赛激烈不属于组织者的错;

而如果私人财产在亚运会参赛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也不予赔偿。

亚运财产险特指亚组委的资产。

当然,运动员可以另外单独购买相关财产保险。

还有,如果某运动员想像贝克汉姆为自己的右腿、罗纳尔多为自己的膝盖投保那样,也为自己的腿、脚、膝盖等特殊部位或专有技能投保,对不起,没有。

人保财险副总裁王和说:

“中国暂时没有这样的险种。

“这属于专业技能保险。

保险业要赢利,靠的是‘大数法则’,投保的人多了,风险也就分担了,而如果只有一个或几个,标的就不好分散,因此风险极高。

也由于单买单卖,保险价格(保费)自然就会高,高价格反过来又阻碍了需求。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说,“在中国,体育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大家对于体育保险的认识不深,购买体育保险产品的欲望不强,针对运动员的体育专业技能保险显然就无法达到这种‘大数法则’,所以一直没有推出。

另外,相关人才也是制约瓶颈之一。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禁止保险公司推出针对运动员身体某个部位的保险服务,但保险公司如果要这么做,需要一些非常专业的医疗分析人员,去分析运动员的受伤概率,以此来测算投保额度和期限,保险公司也会分析这个运动员的商业价值。

没有精准的数据支持,保险公司是不敢推出针对身体某个部分的保险的。

而且在费率制定上也有一定困难。

国内体育险:

艰难中踯躅前行

 

2011年08月04日 

04:

36 

证券日报

  ■本报见习记者徐建雨

  中国已经患上了“体育赛事综合症”。

据国家体育总局网站公布的统计结果:

2009年,国内共举办全国性体育赛事618项次、承办或主办国际性赛事245项次。

2010年,这一数据分别是658项次和280项次,处于逐年递增的发展状态中。

而在今年,我国已经及计划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将达到985项次,承办或主办国际性比赛也将首次突破300,达到310项次。

未来一段时间,继08年奥运会之后,大运会,青奥会等国际综合性赛事也将在国内次第举办,中国正经历体育赛事举办的井喷期。

  体育商业保险:

  占体育产业比例几乎为零

  与国内体育赛事举办或承办的井喷态势相对应的,是国内体育商业保险的持续低迷。

2008年本应是对我国体育商业保险发展、成型最为有利的一年。

随着当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国际奥委会对于体育商业保险有着旺盛的需求,而保监会早在雅典奥运会期间就曾派出考察组赴希腊对奥运保险进行过研究。

然而,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统计的数据,我国体育产业2008年共实现增加值1554亿元,其中,体育中介占比为0.24%,约3.73亿元,而作为体育产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体育商业保险则由于产值太小,被忽略不计。

  事实上,国际奥委会曾斥资680万美元为当年的雅典奥运会投保“奥运灾难险”——如果雅典奥运会无法如期举办甚至被迫取消,国际奥委会将得到保险公司总计1.7亿美元的赔付。

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表示:

“虽然保费很高,但以后每届奥运会都要投保这一险种。

  市场何时成形:

  奥运已经过去,青奥能否期待

  中国体育保险的发展明显得益于北京奥运会的举办。

理念的普及以及经验的积累,为中国体育保险奠定了基础。

2014青奥会是中国近几年与奥运结合的唯一赛事,在青奥会的促进下,体育保险市场是否能真正形成,值得期待。

  “他们现在已经收到邀请投标工作。

作为国内专业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他们从申办就做了些工作,希望以专业技术能力为青奥会举办做些事情。

”接近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人士表示。

  陈兵:

  国内体育保险名实难副

  事实上,由于各大保险公司经营的体育商业保险绝大多数名实难副,关于目前国内体育商业保险的规模,即使是行内专家也难以说清。

  目前,中国的体育商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大多数还停留在“赞助”方面,即业内通常所说的“广告保险”。

保险公司通过服务,或者现金的方式,赞助赛事,赛事主办方相应地提供一定数量的广告位以回馈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在赞助时会有自己的考量。

”国内唯一一家专业体育商业保险经纪公司——隶属于中体集团的中体保险经纪公司——副总经理陈兵向记者表示:

“根据常识判断,赛事风险系数较低,对抗不激烈,比如说游泳,那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放心承保,而且会将保额定得很高。

”但是这其中也有很大的水分。

“比如保险公司将总保额定为10亿,但真正发生风险时,可能只需要数十万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因为是赞助的保险,里面掺杂了各种因素,最后你都不好意思让人家赔——但是保险公司名义上的赞助额度却是10亿。

  “体育保险必须走向商业化。

”陈兵向记者表示。

“赞助保险更多的只是起到宣传效果。

等到真正需要理赔的时候,就会发现这个项目可能并不在它的理赔范围内。

  事实上,就在姚明“明谢”新闻发布会召开的当天,第14届国际泳联(FINA)世界锦标赛正在同一座城市举行。

据此前的消息,太平洋保险集团为作为组委会赞助商,为此次国际性赛事做出了总额达52亿元的承保。

不过,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调查,“所有保险项目仅包括‘活动中断取消险和财产一切险’以及‘公众责任险’两项保险保障。

”一位太保集团负责产品研发人士透露。

  运动员保险:

  体育部门更愿意“单个摆平”

  “我们只是做了一部分。

”陈兵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目前针对运动员提供的体育商业保险险种有运动意外险(含医疗及康复),疾病医疗等保险保障,尚不包括运动员因伤缺阵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险”以及针对运动员某一特殊部位的保险。

  “目前我们只能做到这一部分。

”陈兵无奈地表示。

相对于国外运营成熟的体育商业保险,国内现在普遍急需的,是建立覆盖完善的意外伤害险和失业养老险。

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运动员并没有强制投保的保障。

“国内职业运动员投保比例没有统计数据。

”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

  管理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体育商业保险对运动员的保障。

  而另一方面,国内的体育体制也决定了国家更愿意把钱和精力投进能出成绩,尤其是能出奥运成绩的地方。

  运动员退役之后,一是留在国家队任教,或者进入行政领域,但这些毕竟是少数。

更多的运动员在退役之后面临的是被遣散的风险。

而对于像李宁那样,通过自己的奋斗,在退役后取得成功的运动员毕竟是太少了。

  然而,一般运动员退役时普遍年轻,再加上留队任教等通道的存在,使得他们对自己日后将要面临的退役风险并没有足够的认识。

  “发一笔遣散费让他们自谋生路显然不是最佳的办法。

大多数年纪尚轻的运动员可能一下就把六七万的遣散费给花了。

如果能像美职篮一样为他们建立一个退役基金,效果肯定又不一样了。

  至于运动员受训或比赛期间的伤病,不管多少,毕竟是个案。

通过当地的体育局,可能就能把事情摆平了,而且摆平的成本也很低,比投保划算。

  “而且在体育赛事或者训练中,群死群伤的事件发生的概率毕竟是太低了。

”陈兵表示。

  国外保险公司:

  对中国市场水土不服

  记者了解到,国内外资/合资保险公司中没有专门从事体育商业保险的机构。

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国内体育商业保险现阶段的问题所在。

但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不会轻易放过。

  据曾与之有过合作的人士介绍,当涉及到体育项目时,这些外资/合资保险(经纪)公司会邀请本集团的专业团队参与项目工作。

曾经负责与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共同组成奥运团队,服务于北京奥运会整体工作的中体保险经纪公司副总经理陈兵称:

“分为几个项目组,在不同阶段介入。

我们在奥运会服务过程中边学习边工作,积累大型综合运动会的先进风险管理技术与系统,这样可以为今后在国内举办的赛事提供服务。

  体育数据是体育保险的基石。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不同体育项目、不同年龄所面临的风险都是不一样的,这涉及到全方位的风险评估及基于该体育项目历年统计数据的精算。

虽然体育保险的投保金额很高,但比赛项目技术性越强,对抗越激烈,风险也随之增大,再加上涉及的赔付金额又异常高昂。

没有全面的数据统计,几乎不可能得出科学的承保依据。

  “体育商业保险的基础是体育数据,国外体育保险公司虽然有比较完备的产品和数据支持,但是这些数据并不能照搬到国内来。

”在谈到中国体育保险行业面临的外资挑战时,陈兵指出国外保险公司水土不服:

“所以相比而言,我们和外资公司各有自己的优劣,在一个平台上相互竞争,完全没有必要以市场换技术。

  此前一直备受业内看好的法国高仕华就曾因为违规操作,被清出中国市场。

  国内险企都没有积极态度

  然而,眼下的事实是,中国无论在体育界还是保险界,从事体育保险研究和开发的专业人才缺乏。

在2005年之前,中国甚至拿不出适合本国的体育保险险种。

  陈兵透露:

“我们现在做的事情,就是和保险公司一起,开发符合国内市场需求的体育商业保险的新方案和新产品。

  目前,中体保险凭借自己独特的行业优势,在各运动管理中心和协会的指导下牵头诸如人保财险总公司、太平洋产险总公司、太平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等几家总公司共同开发适合国内需求的体育商业保险产品。

虽然都希望通过中体保险进入这一领域,但由于前景并不确定,“各家现在都没有积极的态度”。

  截止目前,已开发的体育商业保险产品包括:

《游泳池馆行业保险》;

重点竞技项目专项保险(含跆拳道、拳击的意外险及俱乐部责任险);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保险产品(含意外险及俱乐部责任险);

大型文体活动组织者责任保险;

大项活动及赛事取消保险;

职业运动员收入损失保险;

综合体育场馆综合责任保险及财产险等等。

“(我们)几乎垄断了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

“按照现在运营的情况看,责任险赔付率由于产品不同,赔付率也各不相同,各家基本上从60%到110%不等。

各运功项目意外险赔付率各家均在50%左右。

什么是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是指体育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并且承担相应的体育风险的一种保险制度。

[编辑]

体育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和必然性[1]

  保险是专门组织机构、依据大数定律要求,通过收取一定风险处理费用,积累风险、建立基金,在风险个体遭受风险损失时予以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机制。

广义的体育保险是以经济合同方式建立关系,集合多数体育单位或个人的体育风险,以概率论为依据,合理计算保险金,建立专门的体育保险基金,并对由体育事件中的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以及人身伤害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经济形式。

  

(一)体育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必要性是由它对社会、国家、经济的作用所决定的

  1.我国体育长期以来实行的“举国体制”决定了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

但由于体育风险具有高频性、多样性、不易测定性、广域性和复杂性,导致国家用于运动员伤、残等方面的费用巨大,且需要巨额费用的时间变率大,给国家造成巨大负担。

体育保险的发展可以分摊损失,转移风险,更好地发挥经济补偿作用,减轻国家负担。

  2.体育运动是一项特殊的活动,运动员的经济来源主要来自于他们参加比赛的奖金及补贴,当风险来I}缶导致运动员伤残,而不能再继续从事自己的职业时,他们便失去了经济来源虽然国家给予了补偿,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补偿相对还是很少的,难以保障他们以后的生活,势必削弱运动员的积极性,不利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体育保险可以大大弥补运动员补偿费不足的缺陷,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使体育事业欣欣向荣。

  

(二)体育保险的存在与发展是由体育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及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

  体育风险的观实存在性是体育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没有体育风险就没有体育保险。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换活动的频繁,逐渐形成了交换服务的市场,而后有了货币后备,用来补救风险带来的灾难。

货币后备是保险经济机构建立保险基金的一般价值形态。

由于人们生活的需要,逐步形成了体育保险,它成了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可见,体育保险是商品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圜。

国外体育保险的发展概况

  在发达国家,体育保险是国家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健全合理的体育保险制度,不仅是运动员、体育工作者、体育健身者、体育团体等进行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而且也是各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有利基石。

  

(一)美国体育保险业的基本情况

  美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各类保险公司已经发展到5000多家。

美国上世纪50年代就已经出现了体育保险公司,70年代以后美国体育保险业进入发展阶段,出现了许多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

目前,美国的体育保险已经成为美国保险业的重要经营内容和巨大的保险市场。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美国的体育保险主要采用商业保险的运行方式。

美国体育商业保险涵盖了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等领域,且体育保险内容丰富,有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经营多种体育保险业务。

在险种设立方面,既有面向职业体育的运动伤残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医疗赔偿保险;

也有面向业余体育的巨灾医疗保险、超额医疗保险、普通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集训营保险;

还有面向学校体育的大学体育保险、中小学学生意外保险、中小学体育保险、大学橄榄球比赛和中学全明星比赛保险、校际重大医疗保险,以及天气保险、体育指导员和官员保险等。

在体育保险机构中,既有盈利性保险机构,也有非盈利性保险机构;

既有专业的体育保险公司,也有兼营的体育保险业务公司;

既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

美国的国民有很强的保险意识,几乎所有喜欢体育运动的人都参加了体育保险。

  

(二)日本的体育保险业发展概况

  日本的体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的比重大、覆盖范围广,健全的体育社会保险保证了日本各种不同人群、不同职业、不同领域体育活动的开展。

日本的《体育安全保险》在其体育社会保险体系中具有代表性。

体育安全保险是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设立的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是日本文部科学省从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创建于1970年1。

该保险是日本保险项目最多、保险范围最广的一种体育社会保险,它既适用于群众体育活动又适用于高水平的竞技运动,并且包含突然死亡等险种,对于我国的体育保险有着很现实的借鉴意义。

另外,日本的体育保险对象也很广泛,除了面向专业体育运动员及教练员等相关人员的保险外,还有面向大众体育运动的保险,其中包括涵盖外国留学生的体育保险。

日本体育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将体育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的法制建设。

涉及体育保险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新保险业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体育振兴法》、《日本体育、学校健康中心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不仅保障了体育保险的实施,使体育保险有法可依,而且在体育保险领域中关于保险的各项制度、管理技术、实施对象、运动员参保意识等方面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一度被世界各国所仿效。

  (三)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据休闲和运动常务委员会的《澳大利亚体育保险概览》介绍,同美国一样,职业运动员享受法定的社会保障。

同时,商业性的体育保险还为体育活动参加者提供了广泛的服务。

澳大利亚充分认识到风险是体育活动的本质性,因而制定了完备的体育保险安排。

有代表性的是新南威尔士州议会于1978年通过的《体育损伤保险法案》,该法案要求为体育活动参与者的损伤和疾病提供保险保障。

另外,澳大利亚的个人体育保险计划还为体育组织中所有成员提供责任险。

正是由于这些措施的实施,澳大利亚体育保险中的公共责任险的覆盖面达到了百分之百。

  (四)其他发达国家体育法中关于体育保险的规定

  法国政府1984年7月颁布的《体育活动法》第37条和第38条,直接与体育保险有关。

第37条规定“体育运动组织为开展活动签订保险合同,为其所应负责任投保……该等保险合同应承保体育运动组织、活动组织、被建议人和运动员的民事责任……。

”第38条规定:

“体育活动组织应告知其成员投保人身保险的益处,以便在其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保障……”意大利体育法明确规定:

“职业俱乐部保险将运动员收入的4%一5%作为保险费用。

  德国虽然并不是世界上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但他们在运动保险规则制定方面却是整个欧洲最严谨的。

球员们不但在受伤的时候可以领取到保险金,而且在退役之后由于“国家保险”的存在,他们也可以保证衣食无忧。

  总之,体育保险现已成为发达国家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国家的体育保险法规均比较健全,而且多数发达国家都规定体育协会乃至俱乐部举行体育比赛必须给运动员上保险。

同时,教练员、志愿者等参加有关俱乐部的训练活动也必须上保险。

法规上的规定确保了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

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2]

  1.体育保险覆盖面小,保险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运动员投保现状并不乐观。

从我国体育保险的实际运作情况来看,体育保险的投保对象均为参加奥运项目的国家集训队队员。

从参加保险的情况看,普遍存在着保障范围小、保障程度低的问题。

在我国承办体育赛事的单位或者个人,体育保险意识非常薄弱。

一些商业机构,在承办赛事时总是存在着侥幸心理,不愿购买赛事保险。

其实一项比赛从开始筹备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问题。

另外,运动员自身的保险意识存在着很多不足。

在一定程度上,我国很多运动员习惯于一切让国家包起来的做法,认为自己既然是给国家效力,那么公费保险就是天经地义的。

除了一些职业化程度较高、商业运作比较成功的俱乐部中的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运动员外,大多数运动员还没有自己掏腰包投保的意愿。

  2.险种单一,不能满足保险需求

  事实上,国内专门的体育保险产品非常少,即使有相应险种,也存在费率高、条款缺乏灵活性、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要求等问题。

尤其在多年来形成的“赞助”的环境里,很难开发出好的体育保险产品。

生命人寿保险业相关人士表示,国内的体育保险产品大多是公众责任险、人身意外险、财产险的变种组合,而国际上比较常见的“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等财务风险控制类保险产品,在国内至今还是空白。

非典期间,女足世界杯从中国临时易地,门票收入、赞助、出场费、电视转播费以及国际足联可能的投入等间接损失非常惨重,粗略估计可达上亿元。

但由于没有相应险种保障,结果只能暗暗吃亏。

  3.缺乏可以沟通体育和保险领域的专业中介服务

  在体育保险的经营运作模式里,一个能够提供完善服务的中介机构非常关键,它把体育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险种产品联系在一起。

特别是作为惯例,国际性赛事的体育保险都由专业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代理。

在经济全球化,保险业进一步开放的形势下,国内缺乏这种中介,国外的体育保险公司和经纪公司必将大量涌入中国,对国内的体育保险业形成强大的威胁。

  4.体育保险的配套法制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

目前,无论是保险界还是体育界,都还没有明确的、完善的关于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这在客观上限制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有关体育保险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的具体事项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必然会导致操作上的不规范。

我国对保险监管的基本法律是《保险法》和以《保险法》为核心的相关法规,包括《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暂行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合同法》、《公司法》等,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法规,仅有这些法规不能满足体育保险市场的需求,这直接导致了目前国内市场上涉及体育保险的险种少、费率高、条款不明确,根本无法满足不同项目的需求,在某种程度上体育保险已经陷入了艰难发展的困境。

  5.保险人才缺乏

  规模庞大的体育保险需要大量的保险专业人员、服务人员、核赔理赔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目前保险业的人才远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

“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令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求贤若渴。

”郑玉春表示,目前这方面的人才是我国发展体育保险急需的,包括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这些人才的参与。

但是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发展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2]

  1.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保险业对我国体育保险领域的冲击更加剧烈,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对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一系列体育保险法律法规。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和完善,在一些细节的条文规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死角,诸如体育保险的标准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等。

因此,我国应在积极借鉴国外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避免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

  2.大力培育体育运动参与各方的保险意识

  体育运动有风险,这一点谁都明白,但真正投保的人却不多,除了许多体育运动员收入水平较低以外,保险意识的薄弱也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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