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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

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英文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

CCC认证标志

”暗记。

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

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释义二

  3C也表示:

competitivecompletecollective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

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消防认证标志;

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

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

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

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

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

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CCC工厂检查要求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数据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货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货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

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

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不合格品;

  

(二)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编辑本段CCC免办

  什么产品可免办CCC?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3C认证申请流程

  企业申请,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

每种型号的商品应单独申请。

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阶段1:

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CQC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申请阶段变为1。

  同时,CQC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CQC。

  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阶段2:

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

送样的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关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对收致电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CQC。

  CQC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

样品测试

  样品测试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CQC。

阶段5:

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查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

阶段6:

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

  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

证书批准

  主任签发证书

阶段8:

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编辑本段CCC标志申购须知

  一、CCC标志申购方式

  1、已获CCC证书的企业可直接到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购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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