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工作规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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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照顾五保户和特困户,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五、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等依法应尽的义务,执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六、办好社会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七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财务收支;
宅基地审批;
水电费收费;
计生指标分配;
土地征用费补偿;
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
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包括村组集体土地占批,转让和租赁;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
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
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四、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五、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六、对村干部廉洁自律遵守作风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第八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和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工作任务,办好本组的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的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的各种会议和组织各组村民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的经济发展、政务和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九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大会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村委会成员的德、能、勤、绩、廉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村的发展规划、经济发展指标、涉及村民福利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批准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投资、集体资产的产权处置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五、审议修改本村各项制度;
六、推选产生本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
七、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条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
一、村党总支是全村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总支书记对村里的工作负总责。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责和开展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事项的监督机构,对村党总支、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及执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主要讨论研究村里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
四、参会人员一般不能请假。
参会人员达不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联席会议应当更改时间或取消。
五、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的同意,方可提交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村级组织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一条村级组织议事决策包含以下基本程序:
一、提议。
提议应当包括:
提议事项的基本情况、调研情况、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的利弊。
二、商议。
商议应当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在提交会议商议前,可通过听证、发放征求意见表、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党员、村民代表和群众意见。
三、决议。
可以根据事项的性质采取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
四、公示公告。
对决议的结果和执行结果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决策事项分类及决策机构
一、本规则将村级事项分类为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
二、普通事项包括:
日常管理事务和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限额以下开支事项。
普通事项由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洛河乡村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行决策,并严格作好记录和填报表格。
四、涉及集体资金资源处置的,必须严格按照《洛河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提议与建议
一、各机构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对事项进行提议。
村党总支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项目招标等工作。
二、在机构内部,必须明确分工和职责。
各人根据各自分工对事项进行提议,在机构内部讨论通过后,以机构名义提交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三、党总支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需决策的事项以外,可以对其它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其它机构必须按照村党总支的建议对事项进行商议并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四、村委会除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提议外,对各村民小组的事项进行建议和指导,村民小组必须依据村委会的建议进行商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五、十人以上的党员或村民联名或是五人以下村民代表联名,可提交建议案,交村党总支或是村委会启动议事决策程序。
第四章各机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党总支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党总支议事形式为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凡属党总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党总支委员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党总支大会、支委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到会可由副书记主持。
三、党总支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总支部委员会由党总支委员参加。
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它村级组织的负责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乡党委领导参加会议进行指导。
四、党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五、参加会议人员都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对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乡党委。
六、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七、党总支大会和支委会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
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的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公开。
八、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的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定执行。
九、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党总支的工作,接受党总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党总支委员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十、党总支书记要精心组织指导党员大会和党总支委员会决议、决定的实施,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十一、党总支书记在参加总支党员大会、总支委员会和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上,不得对所研究讨论的事情先行定调,应当在充分听取各位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一位发言。
第十五条村“两委”联席会议决策程序
一、全体村“两委”委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乡联系村的领导或干部;
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加。
二、会议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
三、会议程序:
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
特别重要、重大的要形成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上报审批或报上级备案——相关材料归档。
涉及“三重一大”议题的总支会议、村委会议议程按此程序召开。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决策程序
一、参加会议人员:
全村村民代表、村“两委”委员;
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
介绍议题情况由主持人介绍、——进行讨论参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进行表决——形成决议或决定——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村民大会决策程序
一、制定会议方案。
二、除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外,无特殊情况,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
三、参加会议人员:
全体村民,村“两委”成员,乡联系村领导和干部,涉及重要、重大的事项要邀请上级纪检部门,乡相关领导参。
四、村民大会由村民小组长或由村委会派人主持。
五、村民大会议程:
第十八条决策会议纪律
一、所有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尚未正式公布的决策事项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不得外泄;
二、会议涉及本人和亲属相关的事项,需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或由主持人提示回避。
三、在书记主任或是其它委员参加的决策会议,书记或主任不得先行发言,不得给决策会议预先定调。
其它委员参会的,参会人员中职务最高者最后发言。
四、专门设置集体决策记录本,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的,需要改变原来集体的决定,必须经相应的会议进行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按新的决定执行;
六、经集体决策事项实施完成后,属于村务公开内容的要按规定公开。
第十九条决策事项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规则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或上报;
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主动邀请联系村的乡党委、政府领导和乡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主动接受监督;
三、对贯彻执行集体决策情况,将作为村“两委”成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四、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的,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贻误工作时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引发热难点问题的,将按照《红塔区村级“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二、参会人员为全体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
本村党员和所在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三、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本村规划的编制审议、民房建设、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四、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
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
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由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七、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严格落实区纪委相关工作制度要求,按要求村级组织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四项工作。
加强对村级组织领导班子的监督,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
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为财务分管领导,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费用支出应请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如遇数额较大的支出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同意。
主要领导对村级组织的财务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定期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
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二、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
村党总支确定副书记负责人事工作。
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变动和内部进行人员调动的,要经村“两委”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主要领导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
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负责。
有建设工程项目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实行公开、公平竞争,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要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指定施工单位。
工程建设、招投标及竞价承包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招投标及竞价承包的方法、程序、结果及时向公开,接受监督。
四、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
村“两委”联席会议确定一名村“两委”委员负责。
负责物资采购。
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负责对采购物资的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章为民服务规则
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应当设立为民服务站,把村级为民服务相关事务进行集中办公,方便群众办事。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立指南式为民服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级组织每天应当安排不少于三人坐班,并保证确实到岗,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及时进行调班,并报告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村级坐班应当设立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将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为群众办事要做到热情服务、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各村必须在醒目位置公布值班人员的基本信息,方便群众联系。
基本信息包含:
姓名、职务、照片、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为群众服务中,要遵守服务承诺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首办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村级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村级不能办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并积极争取解决。
第六章三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级三资管理及村组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红塔区人民政府第号《玉溪市红塔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公告、《洛河乡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一办法一细则,不得坐收坐支,村报账员必须加强对组级报账员的管理,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相关现金和单据。
第三十一条三资管理委托代理中心建立警示机制。
对于一个月内未发生业务往来的,由乡三资管理中心及时向三资管理领导小组上报,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除对账单及相关上报资料进行审核之外,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管,对于不上报三资管理中心,私自进行资源资产处理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第三十三条对于私自处置资产资源或是资金收入不及时入账等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和资源处置的,所处置行为无效,责令其按程序办理。
对于已经处置的资产,责令追回;
无法追回的,按其给集体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如其造成的损失较大,但又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启动罢免程序;
如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收入不及时入账的,责令其及时入账,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发生坐收坐支行为的,数额较小的,责令其及时办理相关入账及报账手续,并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
数额较大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出现坐收坐支或收入不及时入账行为两次以上的,建议村级调整报账员。
五、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组两级进行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的随机检查,对资产资源进行检查核实。
第七章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制度
第三十四条村级组织各项工作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组三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党务公开制度
一、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构建开放民主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二、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护和落实好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三、坚持实事求是,面向群众,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全面真实。
四、注重实效,因地制宜,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合理安排,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纳新、转正,为民办实事计划、精神文明建设、“两委”班子议事规则等,内容必须真实。
第三十六条村务公开工作
一、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
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都应公开。
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及时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及时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二、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
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及时公开。
推进村务事项从办理结果的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
村务公开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三、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投诉,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整改并重新公布;
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开
一、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采取张榜与口头相结合的方式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行“一月一公开”,每月财务公开必须在次月日前完成,所公开的内容和意见反馈须经村民代表审定签章,返还一份乡“三资服务中心”归档备查。
三、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公布各项收支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四、村委会、村民小组每次财务公开必须有工作记录,财务公开工作由村书记负总责,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报账员为具体执行人,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乡级负责村级,村级负责组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年终时向村民代表和党员汇报三公开的情况。
并认真听取村民代表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
情节严重或是屡教不改的,可建议村党总支进行人事调整。
如涉及依法选举产生的职位,可建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八章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自律
第四十一条模范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自觉同不良行为作斗争,争当一名优秀农村基层干部。
第四十二条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
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努力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四十四条各村每年要召开由村民代表和党员参加的村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大会,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四十五条乡党委定期对村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章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对村级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乡党委政府对村级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七条村级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自本规定出台之日起,原乡党委制定的有关村级制度,如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由洛河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