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试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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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总量管理,包括贷款余量和增量管理。

2.资金运用管理。

3.营运资金调度管理。

4.利率管理。

(六)全行的信贷总量实行统一管理。

1.总行负债全行信贷总量的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信贷余量的调整政策和措施,负责集中控制和分配信贷增量(限额或规模),并负责在年度或季度执行中对信贷增量的分布实施必要的调整。

2.总行对全行的信贷资金实行贷款限额指导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根据资金营运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七)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营运。

1.总行是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平衡全行信贷资金营运计划;

核定各省级分行的贷款限额,制定与考核各省级分行的资产负债管理比例指标(简称比例指标,下同)。

2.省级分行是省辖资金营运管理中心,负责编报本辖信贷资金营运计划;

根据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平衡本辖资金;

分解和考核本辖市地级分行的贷款限额与比例指标。

3.市地级分行是工商银行的基本经营核算单位,亦是资金管理与营运的基本单位。

市地级分行负责编报本辖资金营运计划;

落实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指标与比例指标;

平衡本辖资金。

(八)全行的信贷资金运用,实行统一决策与分级决策相结合。

1.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确定全行信贷资金投向、投量和重点。

总行以直接贷款、规模专用和与省、市行联合贷款等方式参与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和项目,引导和调整全行信贷投向。

2.总行统一制定《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另文下发)。

对资产风险管理和贷款管理规定统一标准,对全辖资产风险和贷款管理实施监测与考核。

3.总行制定统一的贷款分级审批权限。

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在规定的贷款权限内,制定内部审批责任制,超过批准权限的贷款,要报上级行批准。

总、省、市地三级行都要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贷款实行集体决策。

4.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贷款投向、贷款结构和重点,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自主决策权限内贷款的投放和信贷资金的运用,并对自主决策的资金运用承担风险责任。

(九)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

1.总行拥有全行范围内的信贷资金配置、调度和调剂权,对全行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2.建立两级资金调拨体系。

总行实施资金的一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全行范围的资金调度。

省级分行实施资金的二级调度,其任务是负责本辖范围内的资金余缺调剂。

市地级分行是资金营运的基本单位,在辖内统一使用资金。

3.总、省、市三级行都要按季编制全辖的资金营运计划,并据此确定资金调度计划。

原则上,营运计划内的资金需求自行解决;

当因存款下降而发生临时支付困难时,省级分行应首先用自己掌握的资金或通过同业拆借、辖内资金调剂来解决,确实无力解决时,可向总行申请调拨。

下级行需要调拨资金,必须提前五日向上级行提出申请。

4.总、省、市三级行长要对本辖区内统一调度资金负责。

三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是资金调度的主管部门和中心,三级行都要建立责权结合的资金调度责任制度。

5.严肃资金调度纪律。

上级行调度规模、资金和再贷款要签发调拨通知,下级行要服从调度,不得延误;

上级行调度不当,影响下级行支付和资金运用由上级行负责。

(十)系统内资金实行有偿调度。

1.参照同业拆借利率制定系统内资金调拨价格,下级行向上级行申请调拨资金的价格不高于同业拆入的利率;

下级行向上级行上存资金的价格略高于联行利率。

2.系统内资金调度实行期限利率。

3.系统内上下级行的资金调度要按期结付利息,不得拖欠,并建立欠息罚息制度。

(十一)全行资金利率由总行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1.全行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利率。

总行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省级分行一定的利率浮动权,并制定统一的利率浮动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2.系统内调度资金的内部利率水平原则上由总行统一确定。

3.各项贷款的优惠贴息和减、停、免息的决定权集中在总行。

三、支付准备金的管理

(十二)总行对全行支付及流动性负全部责任,实行全行集中资金保支付制度。

1.建立总、省、市地三级行分级保支付的责任制,三级行必须保证本级辖内的支付,三级行行长对确保辖内支付承担责任。

2.总行建立支付总准备金,包括:

各省级分行超过总行核定的备付率(库存现金+在人民银行存款)部分、二级存款准备金、短期债券、下级行存款、同业契约借款等。

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也要相应建立支付准备金。

3.统保支付的范围,包括存款的提取、同业清算、系统内汇划款的支付。

4.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是工商银行的备付性资产。

从1994年起,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由总行统一决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的购买总量并确定各省级分行购买数量。

各省级分行必须完成总行下达的债券购买任务。

总行通过公开市场适时调节债券存量和各省级分行备付金比率。

(十三)全行实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制度。

1.二级存款准备金首先用于保证全行支付。

2.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解缴和调整按月进行。

四、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

(十四)总行对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集中管理,统借统还,统筹安排使用。

1.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借款,根据全行资金营运情况,以系统内借款方式拨付各省级分行使用。

省级分行在总行拨付的系统内借款额度内,统筹安排使用。

系统内借款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

2.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贷款的归还,根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再贷款还款计划,总行下达各省级分行一揽子还款计划。

各省级分行必须按期如数完成总行下达的还款计划。

对不能按期如数完成还款计划的分行,实行扣款罚息制度。

五、汇差资金的管理

(十五)建立汇差资金分级清算责任制。

1.部行负责组织本行全国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建立相应的调拨与清算中心,其责任在于确保全国联行汇路畅通和全国联行汇差的及时清算。

2.省级分行负责省辖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并保证省辖联行汇路的畅通,同时建立资金调拨与清算中心。

3.市地级分行负责本辖联行的汇差清算,确保本辖汇路畅通。

(十六)严肃汇差资金清算纪律。

1.对违反汇差清算纪律的各级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采取分档计息、罚息、通报全国、追究负责人及行长的责任等制裁措施。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不按规定清算汇差的分行,扣减其存贷款比例。

六、同业融通资金的管理

(十七)对同业融资实行集中管理、分级控制。

1.总行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统一核定各省级分行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2.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拆借比例内,核定市地级分行的拆借比例。

市地级分行的同业拆借额度不得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拆借资金比例。

3.总行统一购买持有的国债及其他债券由总行统一抵押、转让,用以调剂资金头寸。

4.各省、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形成的确有实效的区域性融资中心或市场,应在人民银行许可的范围内,继续发挥灵活融通资金的作用。

七、资本的管理

(十八)对资本实行集中管理。

全行的资本权益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其支配权和处分权集中在总行。

未经总行批准,任何分行和个人不得动用资本。

(十九)总行根据经营需要,核给省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

省级分行也可以核给市地级分行一定资本金委托其经营,但不得再分配下放。

各经营行(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行长必须对核定的资本金的安全、完整和增值负责。

各省级分行和市地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占用的信贷基金,做为总行核定委托其经营的资本金,其使用权归经营行,其支配权和处分权归总行。

(二十)由总行统一进行资本投资,省级分行以下(含省级分行)无权进行资本投资。

1.对各省级分行在本规定前已经用资本投资的项目,要逐一清理、登记造册,对总行认可的项目要补办总行授权委托投资手续。

2.由总行统一制订资本管理办法和资本投资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二十一)对全行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实行集中管理。

1.资本公积作为核心资本的组成部分由总行实行集中管理。

2.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与公益金。

盈余公积的分配权在总行。

总行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分别核定各省级分行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统筹安排使用。

3.省级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可对市地级分行核定提取比例,统筹安排辖内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4.市地级分行在省级分行核定的提取比例内,自主安排盈余公积金的使用。

(二十二)加强对固定资产净值的管理。

1.固定资产净值是资本的重要组成,由总行统一制定管理办法,防止资产流失。

2.全行自用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30%。

3.各省级分行、市地级分行对辖内固定资产有使用权,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报告制度。

4.各分行不得以占用的固定资产做抵押。

八、呆坏帐准备金管理

(二十三)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由总行统一管理,贷款呆帐、坏帐的核销,实行集中审批、分级核销制度。

各省、市地级分行无权自行批准减免贷款本息。

(二十四)各省、市地级分行要在财政部规定的提取率内足额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清理贷款呆、坏帐,经总行批准后办理冲帐手续。

九、内部资金的管理

(二十五)严格内部资金管理,防止过多占用营运资金。

为防止内部资金过多占用信贷资金,必须对财务资金、联行汇差资金、附属公司投资、应收暂付款等内部资金实行严格管理。

1.联行汇差资金、资本投资的管理按本规定的第四、六部分规定执行。

2.对财务资金占款实行比例控制。

上缴税利要制定缴款计划,匀衡缴款;

对暂付款的占用实行比例控制。

3.对应收未收息占款,实行最高限控制。

总行对省级分行考核应收未收利息比例和利息回收率,并与存贷款比例和财务指标的核定实行挂钩。

4.总行对内部资金占用营运资金实行比例控制,在没有达到合理比例以前,由总行按年下达内部资金占用下降比例。

十、资金的统计监测制度

(二十六)为了加强对资金来源与运用的监测,各省、市地级分行要编制以下报表(报表另发),并逐级汇总报送总行。

1.《资金头寸五日报表》。

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编制。

在计算机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全辖当日头寸轧计反映。

2.《资金营运计划表》。

由各省、市地级分行计划部门分级上报。

3.《汇差清算次日报表》。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汇差清算次日报表制度。

4.《资产风险质量监测季报表》。

由各分行信贷部门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

5.《资产负债月报表》。

由省级分行计划部门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编报。

6.《财务收支月(季)报表》。

由各分行会计部门编制上报。

十一、附则

(二十七)本规定与总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配套实施。

(二十八)各省级分行须制定贯彻实施本规定的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十九)本规定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三十)本规定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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