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8199491 上传时间:2022-12-14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226.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4.5疫情预防应急响应(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疫情威胁的地区)19

4.6应急响应的终止……………………………………………20

4.7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21

5.善后处理………………………………………………………21

5.1奖励、抚恤和补助……………………………………………21

5.2灾害补偿和社会救助………………………………………21

5.3恢复生产………………………………………………………22

5.4后期评估………………………………………………………22

5.5责任追究………………………………………………………22

6.应急保障………………………………………………………23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23

6.2技术储备与保障………………………………………………25

6.3培训演练………………………………………………………25

6.4宣传教育………………………………………………………25

7.附则………………………………………………………………26

7.1名词术语………………………………………………………26

7.2预案管理………………………………………………………26

8.附件……………………………………………………………27

8.1从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27

8.2从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目录…………………28

8.3动物疫情和预警分级………………………………………29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从化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和指挥所辖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各项应急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逐级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责任制。

1.2.2完善机制,快速反应,严格处置。

区人民政府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和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必须迅速、严格、果断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减少损失。

1.2.3预防为主,及时发现,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动物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种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将疫情控制在未发生或萌芽状态。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1.3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同)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宣传、应急、农业(畜牧兽医)、公安、财政、交通、林业、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做好控制和扑灭疫情工作。

2.2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在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和从化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我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和协调。

指挥部下设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设在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2.1区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动物防疫知识,配合涉事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

指导涉事单位有序地公布疫情信息,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邀请媒体采访,及时对外澄清事实;

密切关注舆情,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2.2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助指挥部指挥长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2.2.3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并进行检查、督导和责任制完成质量考评;

负责组织提出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和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防控技术方案;

负责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发出、调整和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负责疫苗、消毒药物和防护用品等动物防疫物资的统一组织和管理;

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宣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以及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

2.2.4广州市公安从化分局:

负责密切监控与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2.5区财政局:

负责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各项工作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及时追加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补充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所需经费,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2.2.6区交通局:

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运送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运输的保障工作。

2.2.7区林业和园林局:

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按职责分工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发生野生动物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2.2.8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发生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本部门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负责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医疗救治等工作,负责动物疫病防控人员防护技术培训的指导,负责人员防护知识的宣教。

2.2.9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及超市的执照监管工作。

2.2.10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2.11从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

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照本部门预案及时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必要时,请求武装部协调民兵预备役、驻从部队、武警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日常管理机构

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2.3.1办公室:

负责指挥部有关文件的制发和管理;

负责组织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建设方案的制定、修订和审定;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

2.3.2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

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负责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储备库建设方案的拟定、修订和调整并报指挥部办公室审定。

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承担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从化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

由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等组成,负责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知识的人员参加。

预备队由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管理和指挥,设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

2.4.2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向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开展重大动物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向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负责病料采集和送样;

负责组织调拨重大动物疫病疫苗,建立和维护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库。

承担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联席会议制度

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副指挥长,可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部署工作,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2.6信息发布和管理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公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信息发布工作严格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2.7镇(街)应急组织体系

各镇(街)参照区的做法,设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负责地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3.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和认定

3.1监测

从化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配合省、广州市建立全省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和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全区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的建设;

要按照国家、省和广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区“年度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并按时上报监测结果。

3.2预警

3.2.1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

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

要根据重大动物疫病不同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或及时解除预警。

发出、调整或解除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应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并通报本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2.2广东省将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4个级别;

根据《广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我区增加白色级别。

3.2.2.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按照疫情级别不同,分别发出红色、橙色、黄色或蓝色预警,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4个预警级别。

3.2.2.2本地区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出现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首次感染),或相邻地区出现重大动物疫情,或国内外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对本地区构成较大疫情威胁的,发出白色预警。

3.2.2.3国内、国际重大动物疫情形势缓和,本地区和相邻地区均未发生动物疫情的,解除动物疫情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并应及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重大动物疫情的第一责任报告单位和接报单位,其工作人员是第一责任报告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向社会公布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电话并确保电话不间断,实行常年24小时动物疫情报告值班制度。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

3.3.1.1.1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镇(街)畜牧兽医站;

3.3.1.1.2有关动物诊疗、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

3.3.1.1.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3.3.1.1.4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

3.3.1.1.5区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3.1.1.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3.1.1.7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

3.3.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的监测人员;

从事动物诊疗、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兽医人员。

3.3.2报告形式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按国家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

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动物防疫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技术人员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

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或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由人民政府或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将疫情或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在1小时内报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广州市人民政府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至省人民政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构以及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

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验室组织确诊,并参照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疫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3.3.4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4认定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必要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4.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应急工作原则,根据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动物疫情预警和建议,及时作出启动、终止本级应急预案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响应时,应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

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疫情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的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状态和疫情预警级别,本区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两个级别:

疫情处理应急响应(动物疫情发生的地区),疫情预防应急响应(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疫情威胁的地区)。

4.3应急响应的启动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信息、动物疫情的发生情况以及周边地区、国内、国际动物疫情形势和威胁程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同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当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时,下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指挥和要求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4疫情处理应急响应(动物疫情发生的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应及时启动疫情处理应急响应,迅速、果断地控制和扑灭疫情。

具体职责和措施如下:

4.4.1区人民政府及同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4.4.1.1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组织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4.4.1.2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4.4.1.3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疫区跨区、县级市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封锁疫区跨地级以上市,或者封锁疫区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决定。

4.4.1.4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4.4.1.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4.1.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4.4.1.7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4.2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4.2.1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4.2.2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技术组对疫情进行评估,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和启动疫情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4.4.2.3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督导和检查。

4.4.2.4对新发现的重大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4.4.2.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4.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3.1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和应急处理。

4.4.3.2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4.4.3.3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4.4.3.4组织专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4.4.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4.4.4.1按照人民政府、指挥部的决定和统一部署、指挥,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4.4.2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对受威胁区及相关区域隔离。

4.4.4.3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扑杀并销毁疫点的易感染动物;

销毁疫区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产品。

4.4.4.4对疫区内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4.4.5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加强监测,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预防用药,必要时可对疫区内的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和销毁。

4.4.4.6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资实施或者监督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

4.4.4.7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分析,向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4.4.4.8按规定病料采集,送有关实验室诊断。

4.4.4.9在指挥部和农业(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部署和指挥下,切实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调拨、补充等工作,合理、高效地利用防疫物资。

4.4.5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作出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必要时,可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持,确保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4.6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4.4.7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作出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的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配合应急处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落实应急措施。

4.5疫情预防应急响应(未发生动物疫情但受疫情威胁的地区)

本地区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但出现人感染重大动物疫病(包括首次感染),或相邻地区出现动物疫情,或国内外周边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形势严峻,对本地区构成疫情威胁时,应及时启动疫情预防应急响应,严防疫病向本地区动物扩散、传播。

具体措施如下:

4.5.1密切保持与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5.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5.3按照有关动物疫病预防规划,切实加强动物强制免疫和全面免疫,确保免疫率和免疫效果。

4.5.4全面加强对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4.5.5加强动物养殖的饲养管理,加强动物养殖、经营、屠宰、运输、加工等场所及其设施的消毒。

4.5.6加强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5.7做好感染重大动物疫病人员的紧急救治,以及相关区域、设施、人群、动物的监测。

4.5.8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5.9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从业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