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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

其他应收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则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胶东村镇银行)其他应收款管理,减少非生息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行、清算中心以及辖内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其他应收款,主要指“暂付款”一级科目下核算的预付款项、临时借款、其他暂付款,“其他应收款”一级科目下核算的待查错账、待处理损失款项、待结案诉讼费、其他经费应收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等。

第四条本行其他应收款坚持“审批列支、责任明确、定期清查、及时清收”的管理原则,确保每笔应收款项债权明确、责任清楚、清理及时。

第五条其他应收款业务纳入审计范围。

本行组织离任审计时,应对相关人员其他应收款审批、清收责任进行审计。

第二章财务核算及审批

第六条本行应按照《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要求,在“预付款项”、“临时借款”、“其他暂付款”、、“待查错账”、“待处理损失款项”、“待结案诉讼费”、“其他经费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等科目准确核算各类应收资金。

第七条本行按照便于管理和清收的原则,明确其他应收款核算集中度,保障各项资金核算清晰、管理到位、清理及时。

第八条各机构需要列支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事项,经事前审批后方可列支(系统自动挂账的除外),有权审批人事前签批的材料也可直接作为列支其他应收款的审批依据。

第九条各机构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落实其他应收款清收责任。

各营业机构列支其他应收款时,原则上每笔应收款项均要明确清收责任人,未明确的最终审批人为清收责任人。

第十条临时借出款项。

本行临时借出款项主要用于因金额较大个人无法垫支和应由本行提前支付的公务资金。

内部员工或内部管理部门因业务原因确需预借临时性款项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附件1),详细列明借款部门、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归还时间等,经借款人、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一条案件挂账。

胶东村镇银行因涉及案件、在结案前挂账的待处理案件损失款,由各营业机构提出议事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等,由经办人、支行行长签字后,凭总行签批材料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

xx银行垫付接收及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预计清理(归还)时间等,由经办人、分管行长签字后上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在营业机构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待查错款及待处理损失款项。

各营业机构列支已查明原因但尚未收回的出纳短款、垫付在办理结算业务中造成的待处理结算损失,由营业机构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短款(损失)原因、金额、时间等,经营业机构经办人、会计主管(支行行长)签字,报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长审批列支。

第十四条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

系统自动挂账的其他应收款,由会计主管签字审核,系统自动挂账处理。

系统自动挂账形成的应收款由营业机构按日核对挂账余额明细,确保挂账余额与实际业务相符。

核对情况标注工作日志。

第十五条其他应收款项。

本行垫付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应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申请部门、事由、金额、归还时间等,由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经办部门分管行长签字,凭有权人审批材料列支。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营业机构要重点加强对预付款项、临时借款管理。

临时借款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借款人要说明理由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不能按时还款或到期未重新办理借款手续的,由人事综合部、财务会计部及相关部门按规定逐月从清收责任人工资中扣还。

第十七条挂账待结案诉讼费等待处理案件损失的案件已经结案的,各营业机构应及时凭书面法律文书,发起案件挂账资金清理程序。

由本行承担的案件挂账损失,自结案日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清理完毕。

第十八条各营业机构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应明确本行和交易对方分别承担部分。

抵债资产接收或处置完毕后,要将接收或处置此项抵债资产垫付的费用及时全额清理。

第四章清收及清理

第十九条各营业机构每年年初对上年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进行全面对账。

xx银行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应收款全面查实,与债务人或清理责任人核对清楚,做到债权明确,内外账务相符。

第二十条各营业机构应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

临时借出款项按月进行清收、清理;其他款项每半年清收、清理一次。

清查其他应收款时,财务会计部按清收责任人所在营业机构(部门)提供其他应收款明细清单,由相应营业机构(部门)负责对其经办的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清收。

第二十一条每年年终决算前,xx银行要对所有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

对于跨年度不能清理的临时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项、案件挂账、待处理出纳短款、待处理结算损失、待处理抵债资产费用等,要列明详细清单,经分管财务的行长签字后存档;对挂账期限超过一年同时不能在决算前清理的其他应收款要逐笔说明原因(不含诉讼费)报总行,由行长于次年初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清收、清理责任,并督促清收。

第二十二条各营业机构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的形成原因、性质、实际用途及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因素综合分析风险程度,运用账龄分类法、风险分类法等,并考虑预期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他应收款的风险类别。

第二十三条各营业机构应定期对其他应收款进行检查,充分估计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第二十四条确实无法收回的长期挂账款项,应在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章诉讼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核算的诉讼费垫款包括已支付但尚未结案处理的起诉费、资产保全费和申请执行费等。

第二十六条诉讼费垫款的核算。

按有关规定缴纳的贷款诉讼费由信贷部门提出申请,详细列明付款事由、金额等,由经办人、分管行长签字后,报总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按有关规定缴纳的个人类贷款诉讼费由xx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诉讼费垫款,由主债权所属营业机构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各诉讼费垫款责任机构(部门)要对其经办的诉讼费建立台账,详细记录每笔诉讼费所对应的诉讼标的,为及时清理诉讼费提供准确依据。

xx银行(作为原告)向法院预缴的诉讼费用(如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等),应由xx银行承担的部分要在“诉讼费”科目列支,不得挂账诉讼费垫款;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诉讼费用,连同债权本息一并计算处理,收回的资金优先冲减诉讼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年年终决算前,由总行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诉讼费垫款进行全面清查、清理。

第二十九条xx银行要按照非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要求,对诉讼费垫款进行质量分类。

对于自垫付之日起超过三年未收回的垫付诉讼费用,要按照账龄分类标准划分为损失类,总行根据风险分类结果按垫付金额的100%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员工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和清收其他应收款等原因导致资金损失或形成风险的,依据《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xx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临时借出款项申请书

附件2:

预付款项申请表

附件3:

财务议事申请书

附件1:

临时借出款项申请书编号:

借款人

 

借款部门

 

借款日期

 

借款事由

 

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归还日期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部门

负责人签字

 

有权人审批签字

 

 

借款归还承诺书

xx银行:

本人因原因需要临时借款元(大写:

元整),并承诺在日内归还(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若超过期限未及时归还的,可通过扣发本人工资等方式收回借款,特此承诺。

借款人:

借款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预付款项申请表编号: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事由

申请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预计归还日期

申请人签字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有权人审批签字

 

附件3:

财务议事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

日期

议事事项

 

议事

内容

 

提交的

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审核意见

 

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总部审批意见

 

年月日

办结

日期

 

办结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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