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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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二)特殊规定

1.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

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第

(1)项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2.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3.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4.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5.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3)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6.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二、扣除项目

注: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一)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也是6万元 

(二)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1.如果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单位缴付的(或委托单位代办的),可以查询工资条或者向单位咨询。

如果您是自行缴纳的,您缴纳的票据上会注明您的缴纳金额。

您也可以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窗口、社保自助查询机查询,或者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者所在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拨打12333热线服务电话等方式查询。

2.个人实际负担的三险一金可以扣除。

企业负担的三险一金,未纳入个人收入,不得在此扣除。

(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1.子女教育(夫妻)

扣除范围:

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金额标准:

每月1000元×

子女数量

时间范围:

开始至结束当月,包括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

但学籍继续保留的期间,以及寒暑假等。

扣除方:

夫妻均可

分摊比例:

50%或100%,1年内不得变更

可否转移:

不可转移

2.继续教育(个人或家庭)

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电大、自考、成人高考和远程网络教育、硕士和博士(非全日制)

每月400元

开始至结束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

本科及以下的学历(学位)转为父母的子女继续教育

注意:

MBA、EMBA、MPA等属于硕士研究生学历

职业资格教育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取得证书当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夫妻)

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

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在8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

1.1—12.31

纳税人或配偶;

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父亲或母亲扣除

其他问题:

√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可以叠加扣除

4.境内住房贷款利息(夫妻)

纳税人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

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

夫妻约定由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100%及50%(特殊)

√和住房租金择一扣除;

√首套贷款可向银行、公积金中心咨询

5.住房租金(夫妻)

和住房不再同一城市(地级市及以上)

第一类:

每月1500元;

第二类:

每月1100元;

第三类:

每月800元;

(统计局公布)

开始至结束(协议或实际)当月

夫妻中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100%

√和住房贷款利息择一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实际发生

6.赡养老人(兄弟姐妹之间)

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

年满60周岁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一共2000元/月

√独生子女:

每月2000元;

√非独生子女:

每月至多1000元;

√平均分摊、指定分摊和约定分摊

√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 

(四)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您可查询工资条或者咨询单位财务。

如果是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或税延养老保险,您可查询您购买或者缴纳保费时的相应单据,或者咨询您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

2.商业健康保险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费;

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单凭证上会注明税优识别码。

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3.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4.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其中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五)公益慈善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捐赠凭证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向您开具的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需要注意的是,该票据需接受捐赠单位加盖印章。

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

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

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六)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适用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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