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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培训材料) 

为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加强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幼儿园食堂管理者法律水平、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日常监管实践经验,我从以下五个方面就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谈谈自己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第一节食品安全主要的法律依据和规范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版《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四、2011,8,22施行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五、《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六、《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七、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节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实行园长负责制,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基本有以下几种:

(1)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验收登记制度,(3)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4)从业人员体检、个人卫生管理制度,(5)从业人员培训制度,(6)除四害管理制度,(7)岗位管理制度,如:

餐厅、烹调加工间、食品仓库、食品预售间(销售)、粗加工间、面点间、餐具洗涤消毒等功能间或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食品安全检查及奖惩制度,(9)食品留样制度,(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11)其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

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制度、设施设备维修制度等。

各种制度要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管理规范,系统成册;功能间或岗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上墙,制度执行情况有检查有记录。

三、食堂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健康证管理规范,有管理档案。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落实健康查询制度。

每次上岗前,开展健康查询,凡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个人卫生良好,上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戴首饰。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戴口罩。

4、从业人员要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遵循《餐饮服务安全操作规范》。

幼儿园要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同时要加强对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每年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2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培训有教材、有考核结果、有签到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及建立台账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建立并执行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食品台账制度。

  1、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并加盖公章(最好);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及资质。

  2、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建立食品台帐,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含碘产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特别说明:

发芽土豆、新鲜黄花、四季豆、带腺体的动物肉品、野蘑菇等几种易导致中毒的食品,不得采购、使用。

  五、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存放食品添加剂专用厨柜应贴有“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识。

食品添加剂实行“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建立使用台账,并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予以公示。

  六、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一)、粗加工与切配的要求。

1、在加工前要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3、用于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在地面,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注意: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夜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二)、烹饪的要求。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

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且冷藏设施有原料、半成品、成品标识,内存物品要有覆膜等、案板“生”、“熟”标识齐全明显,蔬菜、动物性食品分案切配。

 (三)、储存要求。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应当分类、分架、隔墙(10CM)、离地(10CM)存放食品,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加工环境的要求。

应当有与所加工的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加工间,布局合理。

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墙壁、屋顶光滑干净,地面平整无积水,排烟系统完好,窗明几净,无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门帘、纱窗等防蝇、防尘设施到位,防鼠设施完善;仓库、后厨有防鼠板,下水道出口有防鼠网;有清洁工具的清洗存放处,有员工更衣室,有员工洗手水池,垃圾桶应配有盖子等。

  (五)设施设备清洁维护要求。

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施与设备,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洗清理,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冰箱及时除霜且有记录。

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六)、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消毒后的餐用具应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

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并有批次检验报告。

2、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用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4、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餐具洗消间应配有足够数量的水池,不低于3个。

按照“一刮(清)、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进行。

七、备餐及供餐要求。

备餐及供餐应在备餐专间内进行,分派菜肴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如需食用要充分加热,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盛装、分送用餐的容器不得直接放置于地面。

备餐间(分餐间)专间专用,必须保持分餐间清洁卫生,做到无苍蝇、无蟑螂,分餐间不得存放无关杂物,不得加工食品。

分餐间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

使用紫外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八、留样要求

应当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设施要贴有“留样柜”标识,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第三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第四节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

一、食物中毒:

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需要指出的是某些疾病和食品中毒类似,但不属于食物中毒如:

醉酒、食用大量脂肪所引起消化不良,过敏反应、食用未熟水果引起不适等。

二、食物中毒的常见原因

(一)细菌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生熟交叉污染。

如熟食品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或被与生的食品原料接触过的表面(如容器、手、操作台等)污染,或接触熟食品的容器、手、操作台等被生的食品原料污染。

2、食品贮存不当。

如熟食品被长时间存放在10℃至60℃之间的温度条件下(在此温度下的存放时间应小于2小时),或易腐原料、半成品食品在不适合温度下长时间贮存。

3、食品未烧熟煮透。

如食品烧制时间不足、烹调前未彻底解冻等原因使食品加工时中心温度未达到70℃。

4、从业人员带菌污染食品。

从业人员患有传染病或是带菌者,操作时通过手部接触等方式污染食品。

5、经长时间贮存的食品食用前未彻底再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6、进食未经加热处理的生食品。

(二)化学性食物中毒常见原因

1、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在种植养殖过程或生长环境中,受到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如蔬菜中农药、猪肝中瘦肉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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