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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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
从三种律文的颁行年代谈《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
1983年底至1984年初,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初墓葬里,发现了1000多枚竹简,其中包括亡佚已久的汉律。
由於首简背面有“二年律令”四字,因以名篇。
但是有关《二年律令》的颁行年代,即“二年”问题,学术界还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吕后二年。
李学勤先生,原整理者主此说。
其证据主要有三:
一、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最後年号是吕后二年[1]。
二、《二年律令·具律》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而吕宣王是吕后於吕后元年赠与其父的諡号,这种律文到诸吕被诛,文帝即位後一定要被废除。
三、《二年律令·津关令》有优待“鲁侯”的规定。
鲁侯为吕后外孙鲁王张偃。
鲁国置於吕后元年,文帝元年废为侯。
鲁王享受的种种特权只有在吕后执政时期才有可能。
由於同出历谱只能用於判断《二年律令》的年代下限,有“吕宣王”和“鲁侯”字样的律文也有可能是吕后时所追加,所以“吕后二年”说引起部分学者的怀疑。
张建国先生根据《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
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汉书•高帝纪》“赦罪人。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
施恩德,赐民爵。
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
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
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壬午,立太子,赦罪人。
……兴关中卒乘边塞”等文献记载,认为汉王二年萧何曾经制定汉律,《二年律令》之“二年”当指汉高祖二年。
曹旅宁先生在张文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张家山汉墓竹简共有二十九条有“盈”字,不避汉惠帝刘盈之讳,《二年律令·秩律》不见“安陵”若干石等记载,认为制定的时代一定是在汉惠帝元年之前。
因而要廓清《二年律令》的“二年”问题,必须从律文的内在逻辑联系中,寻找新的年代证据。
我们通过对《钱律》,《捕律》,《秩律》三种律文颁行年代的分析,认为此“二年”只能是吕后二年。
一、《钱律》的颁行年代在高后二年七月以後《二年律令·钱律》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
金不青赤者,为行金。
敢择不取行钱、金者,罚金四两。
“钱径十分寸八以上”,整理者注:
“十分寸八,即十分之八寸。
”说可从。
秦汉衡制十分为一寸,“钱径十分寸八以上”指钱的直径在八分以上,此即是吕后二年七月币制改革所行用之“八铢钱”。
《史记•平准书》:
“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钧驷,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
於是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钱,一黄金一斤,约法省禁。
”注引《索隐》顾氏按:
“《古今注》云‘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
又“《集解》《汉书·食货志》曰:
‘铸榆荚钱。
’《索隐》《食货志》云‘铸荚钱’。
按:
《古今注》云榆荚钱重三铢,《钱谱》云文为‘汉兴’也。
”高帝时由於物质匮乏,供币量不足,允许民间私铸钱。
轻钱通行的结果,见《史记•平准书》:
“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余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可见通货膨胀严重影响了汉初政权。
高后时先後对币制进行了两次改革。
第一次在高后二年七月,废“荚钱”,改行“八铢钱”,并禁止民间私铸。
《汉书•高后纪》:
“行八铢钱”。
注引应劭曰“本秦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即八铢也。
汉以其太重,更铸荚钱,今民间名榆荚钱是也。
民患其太轻,至此复行八铢钱”。
此实重八铢,钱文仍作“半两”。
与《古今注》“秦钱半两,径一寸二分,重十二铢”比较,“钱径十分寸八”正重八铢。
这说明《二年律令·钱律》所指的“钱”就是“八铢钱”,《二年律令·钱律》的颁行年代当在高后二年七月或稍後,但不得超过高后二年。
高后六年又进行了一次改革,这次改革减轻了铸币重量,仍由政府掌控铸币权[10]。
《汉书•高后纪》:
“行五分钱”。
五分钱即指钱径十分寸五,重五铢。
这显然不符合《二年律令·钱律》的规定。
所以我们认为《二年律令·钱律》的适用时间当为高后二年七月至高后六年六月。
《二年律令·钱律》的完全废除在文帝五年[11]。
《史记·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载文帝五年“除《钱律》,民得铸钱。
”《汉书·文帝纪》:
“夏四月,除盗铸钱令。
更造四铢钱。
”注引应劭曰:
“听民放铸也。
”又“文帝以五分钱太轻小,更作四铢钱,文亦曰‘半两’,今民间半两钱最轻小者也。
”《汉书·食货志》有一大段同《二年律令·钱律》相关的文字,现摘抄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贾谊谏曰:
“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
然铸钱之情非殽杂为巧,则不可得赢;而殽之甚微,为利甚厚。
夫事有召祸而法有起奸,今令细民人操造币之势,各隐屏而铸作,因欲禁其厚利微奸,虽黥罪日报,其势不止。
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夫县法以诱民,使入陷阱,孰积於此!
曩禁铸钱,死罪积下;今公铸钱,黥罪积下。
为法若此,上何赖焉?
又民用钱,郡县不同:
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
法钱不立,吏急而壹之虖,则大为烦苛,而力不能胜;纵而弗呵虖,则市肆异用,钱文大乱。
苟非其术,何乡而可哉!
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
善人怵而为奸邪,愿民陷而之刑戮,刑戮将甚不详,奈何而忽!
国知患此,吏议必曰禁之。
禁之不得其术,其伤必大。
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
奸数不胜而法禁数溃,铜使之然也。
故铜布於天下,其为祸博矣。
今博祸可除,而七福可致也。
何谓七福?
上收铜勿令布,则民不铸钱,黥罪不积,一矣。
伪钱不蕃,民不相疑,二矣。
采铜铸作者反於耕田,三矣。
铜毕归於上,上挟铜积以御轻重,钱轻则以术敛之,重则以术散之,货物必平,四矣。
以作兵器,以假贵臣,多少有制,用别贵贱,五矣。
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竒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六矣。
制吾弃财,以与匈奴逐争其民,则敌必懐,七矣。
故善为天下者,因祸而为福,转败而为功。
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祸,臣诚伤之。
”相似的内容又可见贾谊《新书·铸钱》。
我们再将《二年律令·钱律》的相关规定与上引文字作一比较《二年律令·钱律》《汉书·食货志》盗铸钱及佐者,弃市。
同居不告,赎耐。
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
或颇告,皆相除。
尉、尉史、乡部、官啬夫、士吏、部主者弗得,罚金四两。
除盗铸钱令,使民放铸。
令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盗铸如云而起,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矣。
乃者,民人抵罪,多者一县百数,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衆。
为伪金者,黥为城旦舂。
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
智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
法使天下公得顾租铸铜锡为钱,敢杂以铅铁为它巧者,其罪黥。
盗铸钱及佐者,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告]者罪[12]。
今农事弃捐而采铜者日蕃,释其耒耨,冶熔炊炭,奸钱日多,五谷不为多。
由以上比较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文帝五年所除《钱律》显然就是高后二年所颁行的《二年律令·钱律》。
《汉书·景帝纪》:
“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
注引应劭曰“文帝五年,听民放铸,律尚未除。
先时多作伪金,伪金终不可成,而徒损费,转相诳耀,穷则起为盗贼,故定其律也。
”景帝中元六年的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又恢复了《二年律令·钱律》的相关规定。
张建国先生以“萧规曹随”的典故为据,认为“萧何制定律令之後,孝惠吕后时期承平无事,制定个别令的情况会有,而对律令作大规模的整理修订恐怕不太可能”[13]。
根据我们的分析,事实并非如此。
高后之所以改变高祖时的货币政策,是由当时的政治形势和治国方针决定的。
此时虽说还在推行黄老之治,但也在进行加强中央集权的尝试。
翦伯赞先生云:
“执政凡八年,在这八年中,她的政治方向,完全集中于对诸侯王的打击,企图以使西汉的政权走向中央集权制。
”[14]由国家掌控铸币权正是这一体现[15]。
二、《捕律》的颁行年代也在高后二年七月以後《张家山汉墓竹简》一书所收《捕律》内容包括简138-155。
王伟先生根据竹简出土位置所提供的线索,认为原《钱律》的简204、205应当归入《捕律》[16],结论可信。
彭浩先生在王说基础上进一步指出,简206、207也应当从《钱律》改归《捕律》。
彭浩先生云:
“律文是有关犯有盗铸钱及佐者等罪的人若捕得同案或因其自首、举告而‘吏捕颇得之’便可获免罪的规定,并非对盗铸钱等罪的量刑、处罚。
《钱律》简201-203则是专门对‘盗铸钱及佐者’、‘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及知情不举告者的处罪规定,与简206、207的内容并不相同,故後者应归入《捕律》”[17]。
彭说可从。
以上四条律文都有“盗铸钱及佐者”字样。
上文已经说道,高帝时允许民间私铸钱,因而是不可能有“盗铸钱及佐者”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作出此规定应当是高后二年七月币制改革的体现。
这说明《捕律》的颁布年代应当也在高后二年七月或稍後,不得超过高后二年。
三、《秩律》的颁行年代在高后元年四月以後关於《秩律》的颁行年代,高敏先生云:
“应制定于惠帝即位的五月诏时”。
其证据是律文中有高祖“长陵”,秩八百石。
《汉书·高后纪》六年条云:
夏四月……秩长陵令二千石。
”又因《秩律》有“卫将军”之名,而《汉书·文帝纪》前元二年十一月诏曰“其罢卫将军军”,认为文帝之初是改易《秩律》之始[18]。
我们不同意其看法。
其实《秩律》律文中隐含着相当多的年代信息,有些更是相当精确的传达出了《秩律》的颁行年代。
我们来看以下律文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酆、云中、□、□□、□□、新丰、槐里、雍、好畤、沛、合阳、郎中司马,𧗿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
长子、江州、上邽、阳翟、西成、江陵、高奴、平阳、降(绦)、酇、赞、城父……秩各八百石,有丞、尉者半之,司空、田、乡部二百石。
“沛”,“酇”“城父”,整理者注均“属沛郡”。
周振鹤先生云:
“表面上属於《汉志》沛郡的县有四个,即丰、沛、酂、城父,似其时已置有沛郡,并为中央所属,实恐不然。
既汉初侯国属中央直辖,不归所在郡领属。
酂其时为萧何夫人之封国,不应属郡或诸侯王国所有。
丰、沛则汉高帝故乡,亦有特殊地位,恐怕不是所在地之楚国所能管辖。
且沛先为吴濞封国,後濞为吴王,吕后元年又以之封兄子,故应为楚国境内属中央的一个侯国[19]。
”汉初无沛郡。
沛郡当是景帝三年复置楚国时分彭城郡所置,其地汉初属楚元王之楚国[20]。
这从《秩律》可以得到证明。
“沛”,侯国名,故城在今江苏沛县,时在楚国境内而属汉朝廷。
高帝十一年十二月封兄子刘濞为沛侯,十二年十月国除为县。
高后元年四月又封吕种为沛侯,七年迁为不其侯,国除为县[21]。
“赞”,《汉志》作“酂”。
侯国名,故城在今湖北老河口市西北,西汉属南阳郡。
高帝六年封萧何为酂侯,食邑于此。
律文“酇”,侯国名,故城在今河南永城县西北酇城。
相家巷秦封泥有“酇丞之印”[22]。
知秦已置县,属砀郡。
吕后二年封萧何夫人同为酇侯,孝文元年罢,更封萧何少子延为酂侯[23]。
“城父”,整理者认为“属沛郡”。
周振鹤先生云:
“此县《志》在沛郡,时属楚国,又非侯国,不应属汉,也许是父城之倒?
父城属颍川郡。
”[24]按此“城父”即《汉志》沛郡下之“城父”。
侯国名,故城在今安徽亳州市东南城父集。
时在楚国境内而属汉朝廷。
高帝六年封尹恢为城父侯,食邑于此,高后三年,夺爵为关内侯,国除为县[25]。
至於“酆”,即《汉志》沛郡之丰县,故城在今江苏丰县。
原为秦四川郡沛县之丰邑[26],高帝刘邦即丰邑人。
《史记·高祖本纪》:
“且朕自沛公以诛暴逆,遂有天下,其以沛为朕汤沐邑,复其民,世世无有所与。
”又“乃并复丰,比沛。
”可见高帝十二年将丰升为县。
《秩律》“酆”,“沛”出现在同一条律文中,秩皆为千石,也证实了《史记·高祖本纪》“比沛”的说法。
“酆”不为侯国,时又在楚国境内,其出现只能说明汉初一直是作为高祖或吕后的汤沐邑存在的,因而归属於汉朝廷。
《汉志》属“沛郡”的县名,《秩律》仅见丰、沛、酂、城父四个地名。
而这几个地名不是具有特殊地位就是侯国名,得以在楚境内而属汉朝廷,这也正从一侧面说明沛郡在汉初其实并不存在。
从以上侯国的废置可知,《秩律》的颁布年代当在高后元年四月以後。
因从高帝十二年十月至高后元年四月之前,“沛”为县名,属楚国,只到高后元年四月以後复为侯国才得以属汉朝廷。
而到高后三年,就有不符合《秩律》律文规定的情况出现了。
因为高后三年“城父”国除为县,就要属楚国,不得属汉朝廷,这也与律文名“二年律令”是相合的,所以《秩律》颁布年代的下限不得超过吕后二年。
曹建国先生云:
“如果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真是吕后二年律令,那麽何以不见安陵令若干石的记载。
”实际上《秩律》有“安陵”。
原注释云:
“安陵,属平原郡。
《地理志》记平原郡为高帝时设。
”周振鹤先生则谓此安陵当属内史[27]。
《汉志》“平原郡”有“安”,故城在今河北省吴桥县东北,与“安陵”非一地。
此“安陵”即惠帝陵,汉初当属奉常[28]。
《汉书·惠帝纪》:
“秋八月戊寅,帝崩于未央宫。
九月辛丑,葬安陵。
”宋敏求《长安志》引《关中记》云:
“徙关东倡优乐人五千户以为陵邑。
”除去上述几个特定的时间区限,《秩律》律文还传达有另外一些年代证据。
“长安”,《汉志》:
“高帝五年置。
惠帝元年初城,六年成。
”《史记·高祖本纪》:
“长乐宫成,丞相已下徙治长安。
”《索隐》:
“《汉仪注》高祖六年,更名咸阳曰长安。
”“新丰”,《史记·高祖本纪》:
“更命郦邑曰新丰。
”《汉志》:
“京兆尹,故秦内史……新丰,骊山在南,故骊戎国。
秦曰骊邑。
高祖七年置。
”“长陵”,高帝陵,汉初属奉常。
《汉书·高帝纪》:
“五月丙寅,葬长陵。
”“万年邑”[29],刘邦为其父所立之陵邑,汉初属奉常。
《汉书·高帝纪》:
“秋七月癸卯,太上皇崩,葬万年。
”注:
“十年太上皇崩,葬其北原,起万年邑,置长丞也。
”《史记·秦本纪》:
“城栎阳”,《正义》引《括地志》云:
“汉七年,分栎阳城内为万年县。
”以上是高祖六年至十二年的年代证据。
“宜成”,即“宜城”[30],属南郡。
《汉志》:
“宜城,故鄢,惠帝三年更名。
”“池阳”,《汉志》:
“惠帝四年置。
”“长安西市”,《汉书·惠帝纪》:
“六年,……起长安西市”。
“灵州”,《汉志》:
“惠帝四年置。
”“圜阴”,《汉志》:
“惠帝五年置。
”以上是惠帝三年至六年的年代证据。
由此可见“汉王二年”说或“惠帝即位的五月诏时”说对於《秩律》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
曹旅宁先生将张家山汉墓竹简有“盈”字,不避汉惠帝刘盈之讳,作为主要的年代判断标准,看来失之武断。
从我们分析得出的结论,至少在高后二年以前所颁行的法律律文中,是不避惠帝之讳的,其原因我们不敢妄论。
结论以上《钱律》、《捕律》、《秩律》三种律文,根据我们的分析,应当都是吕后时期所制定,颁行的年代均不得晚于二年。
再联系历谱,《具律》,《津关令》所传达的“二年”信息,我们只能将《二年律令》之“二年”理解为是“吕后二年”。
《二年律令》中其它部分律令,其主体部分可能并非都是吕后时期所定[31],但《钱律》、《捕律》、《秩律》与其他律令都属《二年律令》,彼此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因而整个《二年律令》应当也是吕后二年所颁行的。
[1]参《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整理者“说明”。
李学勤:
《论张家山247号墓汉律竹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
陈伟先生云:
“颇疑高后元年鲁元公主卒,偃封鲁侯。
高后六年张敖卒,偃晋封鲁王。
”彭浩:
《〈津关令〉的颁行年代文书格式》,《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参张建国:
《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又王树金:
《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简帛研究网站,2005年4月24日。
参张建国:
《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王树金先生认为更准确的定义当作“汉王二年”。
曹旅宁:
《《张家山247号墓汉律制作时代新考》,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我们所指的“以後”将前面的时间包括在内,下同。
参高良荃、赵光怀:
《汉初货币政策与汉初政治》,《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
[10]参高良荃、赵光怀:
《汉初货币政策与汉初政治》,《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
[11]参高敏: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12]简206-207实归《捕律》,此为说明方便,暂置此。
[13]张建国:
《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14]翦伯赞:
《秦汉史》第27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
[15]参高良荃、赵光怀:
《汉初货币政策与汉初政治》,《管子学刊》,2002年第2期。
[16]王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编联初探——以竹简出土位置为线索》,简帛研究网站,2003年12月22日。
[17]彭浩:
《谈二年律令中几种律的分类与编连》,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18]参高敏: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19]周振鹤:
《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20]参周振鹤:
《西汉政区地理》第28,29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
[21]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22]参周天游、刘瑞:
《西安相家巷出土秦封泥简读》,《文史》2002年第3辑。
[23]参《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24]周振鹤:
《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载《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25]参《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26]“四川郡”,《汉志》作“泗水郡”,《史记·高祖本纪》、《绦侯周勃世家》等篇作“泗川”。
目前发现的秦汉出土资料均作“四川”。
如西安相家巷出土有“四川太守”、“四川尉印”、“四川水丞”秦封泥,日本菅原石庐藏有“四川轻车”印,载《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2年)。
[27]周振鹤:
《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28]《汉表》“奉常”条:
“又博士及诸陵县皆属焉,……元帝永光元年,分诸陵邑属三辅”。
《汉书·元帝纪》:
“冬十月乙丑,……诸陵分属三辅”,颜师古注:
“先是诸陵总属太常,今各依其地界属三辅”。
知诸陵县汉初当属奉常,至元帝时才分属三辅。
[29]原文作“万年邑长”,与上文“黄乡长”分别为高帝父母之陵邑。
关於“黄乡”的考证参晏昌贵:
《二年律令·秩律校读劄记》,简帛研究网站,2003年12月1日。
[30]原释文认为“宜成”属济南郡,当误。
参周振鹤:
《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31]参高敏: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