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系统航材管理专项治理计划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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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其制造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的零件,包括其设计、制造和统一标识要求。

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

2.5原材料:

指符合确定的工业或国家标准或规范,用于按照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规范进行维修过程中的加工或辅助加工的材料。

这些标准或规范必须是公开发布并在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

2.6新件:

指没有使用时间或循环经历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型号审定过程中的审定要求经历或台架实验除外)。

2.7航材: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2.8航材供应商:

指向航空运人提供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任何单位和个人。

航材供应商应当为经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维修单位、航材经销商。

任何仅提供信息、运输、财务服务的代表、代理人(包括机构)不视为航材供应商。

2.9航材分销商:

指以自身的名义购买航材,进入库房,再将其转卖或分卖给最终使用人的航材经销商。

3.航材的来源

3.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新件、标准件或原材料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持有人,包括:

(1)持有生产许可证、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

(2)持有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

(3)符合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指定规范的标准件或原材料制造厂家。

注:

当航材直接来自不持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的航空器子部件、零件制造厂家时,该制造厂家应当具有持有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的制造厂家授权直接发货的证明。

3.2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使用和准备使用的使用过航空器部件应当能追溯到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

3.3为保证本文件3.1和3.2段的可追朔性,除可直接向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生产系统证明文件持有人、维修单位直接采购外,还可向经过本单位评估的航材经销商采购。

3.4航材经销商的评估应当由质量部门组织进行,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单位的航材供应商清单:

(1)国内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2)国外/地区航材经销商应当具备本国或本地相应得经营许可、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

(3)对于设立存储仓库的航材经销商,其库房管理应当符合本文件第9段的规定。

(4)对于从事航材分销业务的航材经销商,应当符合本文件附录的规定。

对于获得制造厂家授权的专业航材经销商、获得相应国际组织或协会(如、等)有效证书的航材经销商可仅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否则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3.5航材供应商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连续二年中断采购的航材供应商应当经从航材供应商清单中剔除,经过重新审核批准后方可在列入航材供应商清单,并严格按照航材供应商清单采购航材。

3.6对于提供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航材经销商,一旦发现,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将向维修单位公告限制使用信息,并且任何维修单位也不得再向其采购航材。

4.航材的合格证件和文件

4.1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民航总局批准的新件应当具备民航总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038)。

注:

对于在21部发布前已经定型并生产的航空器部件,可采用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方式。

4.2除标准件和原材料以外,对于民航总局认可的外国制造的新件,应当具有由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生产系统批准持有人对单个或一组航空器部件颁发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包括其它等效方式,如俄制航空器的履历本)。

美国联邦航空局()规定的适航批准标签/批准放行证书(8130-3)一般用于出口适航批准的证明,相同的产品如没有8130-3,意味着仅能美国国内使用。

4.3标准件和原材料应提供制造厂家出示的符合性声明,表明其符合航空器或其部件制造厂家的持续适航性资料中明确的标准或规范。

装箱单或发货单不能作为符合性声明。

4.4对于新件以外的任何用于更换的部件,除按照有关的运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具有按照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颁发的维修放行证明(因设计或制造原因导致的索赔修理或执行强制性改装的零部件可仅具有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指定方式的维修放行证明),并且满足:

(1)该部件自上一次从运行中的航空器拆下后的所有维修工作是由145部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进行的;

(2)所进行的维修在其批准的范围,并且符合145部的维修工作准则;

(3)该部件具有本段3.5中规定的适用信息记录。

如果运行规章中规定可以按照43部有关要求由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实施的维修,可以具有制造厂家的维修放行合格证件。

4.5航空器部件还必须具有有助于使用人最终确定其适航性的如下适用信息:

(1)适航指令状况

(2)服务通告的执行状态

(3)时限/循环寿命(如使用过的航空器部件还应当包括使用时间、翻修后的使用时间、循环,及能证实其历史状况的记录文件);

(4)库存寿命数据限制,包括制造日期或硫化日期;

(5)保存期间按照相应持续适航文件中存放要求进行的必要工作的状况;

(6)组件或器材包的缺件状况

(7)以往出现过的不正常情况,如:

过载、意外终止使用、过热、重大的故障或事故。

4.6对于只有一个合格证件的一批航材,航材分销商可以在保存原始合格证件的情况下提供原始合格证件的复印件加盖航材分销商的分销章,说明是真实的复印件()。

有些航材分销商采取分销文件来代替分销章。

5.航材采购和运输

5.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采购航材时,必须通过与航材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进行。

5.2航材采购合同中应当至少包括所采购航材的件号(或型号、规范)、名称、数量、合格证件要求等内容,如采购使用过的航材还须在合同中明确提供4.5段中要求的信息。

5.3无论接收和发出的航材,其包装及运输应当满足300的要求;

当涉及运输276部规定为危险品的航材时,其包装和运输还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定。

有些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在其有关的手册中对包装和运输的事项有详细的规定,尤其是涉及危险品运输事项,当严格遵守其规定。

5.4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采购和运输航材时还应当满足如下的适航性限制:

(1)制造不合格的部件和由可能造成不明确损伤的事故航空器上拆下的部件视为永久不可用件,不得采购。

(2)经过高温、失火、盐水或腐蚀性液体侵害的部件视为不可用件,需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修理和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后方可使用。

6.航空公司的航材送修

6.1航空公司应当建立质量部门控制下的送修厂家评估制度,包括首次送修前的评估和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的持续评估,在书面或现场审核确认至少符合下述条件后,由质量经理批准后列入本公司的航材送修厂家清单:

(1)维修单位持有有效的维修许可证;

(2)维修单位在维修经验、设备水平和人员资格上满足本公司的质量标准;

(3)维修单位在子部件和关键工艺的能力上满足本公司质量和维修周期控制的要求;

(4)维修单位在以往为本公司的维修过程中遵守规定的信息报告和维修记录提供要求,信息和记录真实;

(5)维修质量稳定可靠。

6.2航材送修厂家清单应当在质量部门控制下,并严格按照航材送修厂家清单送修航材。

航材送修厂家清单应当至少包括航材送修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格证件号、合格证件有效期限、送修范围等内容,并应当及时将合格证件到期、放弃、暂停或吊销的维修单位从清单中剔除。

6.3航材的送修应当通过签订送修合同进行。

送修合同应当至少与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并持有有效合格证件的维修单位签订,并且确认送修的航空器部件在其经批准的维修能力范围内。

送修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送修件的名称、件号或型号、序号;

(2)本次送修前拆自航空器的注册号、机型;

(3)拆下日期、原因或故障描述、使用经历;

(4)维修要求;

(5)合格证件和维修记录要求,其中应当至少包括表格038“适航批准标签/维修放行证书”和145部145.23

(1)所要求的维修记录。

对协议采用包修或者交换的方式,同样视为送修。

6.4航材送修过程中,航空公司应当至少对下述事项进行控制,并向维修单位提供明确的书面确认或指令:

(1)检查发现送修航材的故障与送修合同描述不一致;

(2)超手册维修;

(3)使用串件或自制件;

(4)外委送修或转包维修;

(5)其他任何非正常情况。

6.5航材送修返回后,航空公司至少应当获得并保存下述记录的原件(维修记录的保存按照121-59中的规定执行),并将记录中相关的信息反馈可靠性管理及其他有关控制的部门:

(1)检查发现缺陷及其纠正措施记录;

(2)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执行记录;

(3)零部件更换记录;

(4)最终测试结论(如适用);

(5)维修放行证明;

(6)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如适用)。

除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和改装记录外,上述信息可以以维修报告的方式由维修单位提供。

7.维修记录规范

7.1维修单位对在本单位实施的任何维修工作都应当保存维修记录,维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如下信息或内容:

(1)基本信息:

包括送修人、合同号、生产指令号、维修件信息(制造厂家、件号、序号等)、维修依据手册和文件、有关日期等。

(2)本单位工作记录:

包括填写完整的工作单卡、发现缺陷及采取措施记录、换件记录、执行的适航指令和服务通告清单、保留工作、测试记录、维修放行证明、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等。

无论维修工作结果如何,如放行、中途返回送修人、报废等,本单位的工作都应当记录并保存。

(3)辅助支持文件:

包括送修合同、送修航材的原始挂签、送修人的书面确认或指令、更换器材的合格证件、外委维修记录等。

7.2上述维修记录一般应当按照统一的识别索引(如生产指令号)集中存放,如果分开保存,则应当确保便于对应识别和查找。

7.3维修过程中器材更换记录应当注明更换上器材的件号、序号/批次号、状态(新件、使用过件及串件等),并注明拆下器材的件号、序号/批次号、后续处理方式(如报废、返回送修人、送修等)。

如更换上器材仅是某一合格证件包括航材的一部分,则应当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证件,在具体维修记录中保存加盖本单位真实性()印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具体使用的航材。

7.4如果维修单位根据上述维修记录单独生成维修报告方式向送修人提供要求的维修信息,但维修报告应当根据实际的维修记录生成,并与维修记录在内容上一致,并且所提供维修报告的复印件应当同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8.航材检验

8.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所有采购的航材应当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存储或在维修中使用。

8.2航材检验人员应当由经过培训熟悉航材管理知识、职责独立于采购人员,并经质量部门资格评估获得授权的人员担任。

8.3航材检验应当使用规范的工作单对照检查并记录,检查项目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确认航材的包装符合相应的规范,并且没有开封或破损;

(2)检查航材与订货合同、发货单、合格证件及其他适用文件在件号、序号、数量上一致;

(3)核实航材合格证件的符合性和真实性;

(4)核实航材的标识的可读性和符合性(如:

是否被修改序或遮掩、商标或件号/序号不正确或缺少、蚀刻或序号位于非正常的位置等);

(5)目视检查可见部位是否有不正常情况(如:

表面被改动或不正常、缺少要求的镀层、有使用过的迹象、擦伤、新漆覆盖旧漆、试图从外部进行修理、锈蚀或锈痕等);

(6)核实其库存寿命和/或时限寿命是否超期(如适用);

对大量同样包装的航材可采取随机抽样检查的方式。

8.4航材检验过程如发现任何不正常或可疑情况,应当立即隔离存放并报质量部门加以确认。

对于确认为可疑非经批准航材的情况,还应当按照本文件第12段的要求及时上报和进行隔离控制。

8.5航材检验的记录、订货合同、发货单、合格证件及其他适用文件应当至少保存致相应的航材被领用后二年。

9.航材的库房管理

9.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应当根据所存储的航材建立相应的库房管理制度,包括对航材进行准确定位标识,保证航材的存储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建立航材领用和发放登记和控制制度。

9.2航材定位标识应当以便于查找的书面或计算机系统方式进行控制,保证实物的存放与书面或计算机控制系统一致,并不得混放。

9.3本文件第8.5段要求保存的文件可以与航材实物一同存放或单独存放,但单独存放时应当建立清晰的索引方式保证航材实物与文件的对应性。

9.4航材的存储条件和期限应当符合制造厂家相应手册或文件(如:

)的规定,为此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告知相应的库房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控制方式进行控制,并考虑以下因素:

(1)复合材料:

通常情况,大部分复合材料(热固聚合体)都有冷藏的库存寿命,因此必须按照制造厂家给定的温度范围冷藏和限制非冷藏时间,并必须保持累计的非冷藏时间记录,以防止超出其库存寿命。

(2)防磨轴承:

防磨轴承如不密封地长时间储存或不正确的储存后,会造成恶化而影响其使用寿命或功用,在使用前应当经过全面的检查和润滑。

(3)涂料、漆、密封剂和粘合剂:

如果因为老化或环境状况可能造成性能恶化时,在使用前应当经过测试。

(4)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

对于诸如泵、活门、作动筒、马达、发电机和交流发电机等具有内部封圈的部件长期存放会造成恶化,受其影响将会在使用中过早出现故障,因此除非具有其它的预防性程序,应当建立库存寿命的控制。

(5)静电敏感部件:

对于具有静电敏感标识的部件,如果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没有恰当的防静电保护措施,可能造成其性能恶化或不正常,在使用前需由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维修单位经过适当的测试后确定其可用性。

9.5库存航材的领用应当通过书面领用单或计算机系统控制的方式规范地进行,并由库房管理人员向有关人员发放。

发放时双方应当核对航材的准确性和可用状况,并在发放后进行登记。

9.6对于航材合格证件与实物一同发放的情况,如合格证件所包含的航材分散或分批发放,可采取集中保存原始合格证件,发放加盖本单位真实性印章的复印件的方式进行。

9.7对于送修人提供并交由维修单位保存的航材,上述要求也同样适用,但应当明确标明,并有效控制不得用于该送修人之外的维修。

10.部件维修的串件控制

10.1维修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如欲串用其他待修或可用部件中的子部件或零件时(有些情况也可称为拼修),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和限制:

(1)送修人书面提出要求;

(2)需要串用和被串用的部件来自同一送修人的同一产品(如来自不同送修人,则应当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并且具有完全相同的适用性;

(3)所串用的子部件或零件为非破坏性可拆装件,有独立的件号/型号;

(4)维修单位具有检测所串用子部件或零件可用性的条件和能力(包括可用标准、检测设备、有资格的人员)。

手册中明确要求或其含义要求更换新件的情况,即使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串件。

10.2维修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串件评估单,并且在每次串用前经工程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共同评估确认符合本文件10.1段规定的限制和条件,并经质量经理批准。

10.3当经质量经理批准使用串件时,所串用部件应当经检测和书面表明可用状态,并明确注明串自的具体部件。

被串用子部件或零件的待修或可用部件应当以专用挂签的方式明确注明被串件的情况及恢复方式。

10.4串件评估单、可用状态证明及送修人的有关文件应当随同维修记录一同保存。

11.航材的报废

11.1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对确定为报废的航材应当及时挂以明显的标牌,并放入单独的控制区域,以避免与其他航材混放。

对于车间临时存放的情况,报废件的控制区域可仅为有明显标示的货架或地点,但长期存放的区域应当为控制非授权人员不得接近的隔离设施。

11.2除消耗性报废的材料和零部件外(如保险丝、密封圈、电阻等),确定为报废的航材应当建立报废航材台帐,规范记录报废航材的有关标识信息。

11.3对报废航材采取可以下几种方式的处理,但不论以何种方式处理都应当清晰地记入报废航材台帐:

(1)返还送修人;

(2)送交专门的废品处理机构处理(主要适用于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废旧航材);

(3)自行作永久性破坏。

经过永久性破坏后,报废航材可转给他人用于教学、工艺加工等其他用途,但严禁将未作永久性破坏的报废航材直接转交他人。

11.4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应当具备将航材作永久性破坏的必要设备,如果使用其他单位的设备作永久性破坏,应当在质量部门的人员现场监督下实施破坏。

11.5当航空公司、维修单位代为他人进行报废航材处理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

12.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2.1可疑非经批准航材是指未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部件或原材料,这些航材可能在表面上于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一样,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制造或维修过程满足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数据,而购买者不能轻易地发现(如热处理、电镀、各种测试和检查的标准等)。

即使有些航材确实来自其原始制造厂家,但只要没有规定的合格证件,也同样视为可疑非经批准航材。

12.2为避免购买和使用非经批准航材,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选择航材供应商和采购航材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情形:

(1)对同样的航材报价过低的供应商;

(2)当其它供应商都短缺的航材,而某供应商却保证以比其他供应商短很多的时间供货;

(3)某供应商表明其可以提供任何航材;

(4)供应商不能及时提供其已经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12.3任何维修单位禁止向下述可疑的航空器部件签发维修放行证明,包括:

(1)不能表明或证明拆自何处的使用过航空器部件;

(2)虽然能够表明或者证明拆自何处,但自拆下后和本单位维修前经过非145部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并且本次维修不能完全覆盖以往维修工作的部件;

(3)任何航空公司或者维修单位标注过为报废的航空器部件。

12.4当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在任何时间、发现任何可疑的航材供应商或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时,应当及时向民航总局报告。

民航总局也鼓励任何个人具名或不具名向民航总局报告可疑的非经批准航材。

上述报告可以向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下述地址报告: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

100710

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电话:

/1473/2423/2473

传真:

附录:

航材分销商评估大纲

1.目的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航材分销商的评估提供指导,以便与有关机构或单位对航材分销商的评估能够获得民航总局的认可。

2.参考

本文件参考美国联邦航空局()咨询通告00-56A制定。

3.基本要求

(1)航材分销商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体系对其航材分销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其销售的航材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

(2)航材分销商应当以手册的形式阐明和规范其管理,并保证其手册在实际的航材分销活动中遵循手册的规定。

(3)对于地点在中国境外的航材分销商,还应当获得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认可的航材分销商资格证书。

4.质量体系的要素

可接受的航材分销商的质量体系中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1)接收检验程序:

确保获得的航材及其文件可以追朔到经批准或认可的航材供应商。

(2)培训要求:

确保构成质量体系的人员经过足够的培训,以保证质量体系有效实施。

(3)人员资格管理程序:

明确授权进行质量鉴定的人员,并确保其满足规定的资格要求和培训。

(4)可疑航材的隔离程序:

确保可疑航材不能由非授权人员的接近。

(5)测量设备的控制:

如需要此类设备时,应当为其提供合适的保存、使用和计量控制。

(6)库存寿命控制:

确保每一具有库存寿命的存储件满足其质量和技术要求。

(7)技术资料管理:

当需要使用有关的技术资料时,应当确保其管理满足现行有效和使用时可接近的要求。

(8)检验印章控制:

包括其发放、使用、补发、遗失的控制及其管理责任说明。

(9)包装控制:

确保航材在运输过程中能保护避免损伤或者变质。

(10)环境控制:

确保需要特殊保存环境的行才可以识别并按期要求保存。

(11)合格证件管理:

包括确保复制的合格证件及其他文件的可追踪性。

(12)货架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入库挂签和货架控制、剩余航材的控制和清点,同时还包括航材合格证件及文件的控制和保存。

(13)出入库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初始接收航材、出售和发运航材及随同航材的文件的记录。

(14)质量体系有效性的监督程序:

包括内部审核大纲,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审核频度、审核标准、审核记录及发现问题改正的程序等内容。

(15)召回控制系统:

确保召回通报能够有效地发至已经发运的航材。

(16)危险品控制和运输系统:

应当满足所在国家的控制要求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的危险品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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