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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政府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

第三条实施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政府向县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第四条设立市政府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及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督察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

第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实施督察。

第二章督察内容

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内容。

(一)当地政府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和村)保护规划以及镇、乡、村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

(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

(四)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

(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

(七)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明确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八)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

(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督察方式

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等,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现代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第八条主要工作方式。

(一)列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列席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

(二)查阅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行政许可进行抽查;

(四)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

(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察;

(六)接受对城乡规划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抄报市督察办和市级监察主管部门。

第十条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给督察员,督察员应及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报市督察办。

第十一条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依法查处,并会同市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向市督察办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对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

第四章督察管理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督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派驻广元督察员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督察员的考核工作;

(三)向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四)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督察工作报告;

(五)负责指导全市督察工作,帮助当地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就城乡规划相关问题提供咨询;

(六)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章督察员选派

第十四条督察员主要在从事过规划工作的退休或已退出工作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

曾担任过县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熟悉城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三)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督察员的选派工作,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颁发督察员聘书。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

第十七条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十八条督察员每届聘期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续任,但在同一地区连续督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督察办报市政府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严重越权、严重失职的;

(二)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三)违反督察员工作纪律的;

(四)其他不能正确履行督察员工作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条督察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督察员履行督察职能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拨付。

第二十二条县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督察员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市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督察工作。

第三条督察员应严格执行《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的规定,开展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工作制度。

(一)巡察制度。

督察员对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开展不定期巡察,原则上每月安排不少于2个乡镇的巡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专项巡察。

(二)调研暗访制度。

督察员应深入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等单位及施工现场开展调研或暗访;每季度开展现场调研、暗访走访、抽查举报投诉信件、约谈等工作不少于2次。

(三)报告制度。

督察员每年就督察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督察办报告工作2次,每年6月底报告半年督察工作情况、每年12月底报告全年督察工作情况,重大、难点问题及时报告。

(四)函告制度。

督察员对加强和规范当地规划的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沟通的事宜,采用书面形式与当地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交流。

(五)公示制度。

督察员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向督察员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学习制度。

督察员应积极参加市督察办组织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七)信息报送制度。

督察员应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收集、撰写信息,及时准确反映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新经验、新情况,每季度报送市督察办的信息不少于1篇。

(八)工作考评制度。

市督察办每年对督察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九)档案管理制度。

督察员应对各项日常工作进行建档管理,包括市督察办及当地政府提供的法律、法规,各类规划文本及图册等,发出的督察文书信函,案件原始资料及调查报告,督察员工作记录及工作报告、督察工作总结,工作收发的传真、电话记录等,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十)请销假制度。

督察员在当地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按国家法定工作日执行,休假按国家公务员休假有关规定执行,有事应提前请假,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市督察办批准,并向当地通报请假情况。

第五条督察工作程序。

(一)出示证件。

督察员持《督察员工作证》上岗,开展督察工作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工作证由市督察办统一印发。

(二)填发意见。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在向涉及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资料、调查取证、组织核实后,在5个工作日内填发《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提出督察意见。

《意见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强制性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明确被督察对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

(三)审核意见。

督察员在送达《意见书》之前,应报市督察办进行审核。

(四)送达意见。

督察员将审核后的《意见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地政府。

(五)反馈意见。

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被督察对象应当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在收到督察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督察员书面反馈整改意见;如督察员对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被督察对象。

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意见书》提出异议的,督察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六)跟踪督办。

督察员应及时跟踪督察意见的执行情况,并就落实整改情况报市督察办。

第六条督察员工作纪律。

(一)坚持原则,服从安排,遵纪守法,秉公督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干预、不妨碍、不替代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

(三)严格执行规划督察工作的各项规定。

(四)严禁在执行公务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接待要求。

(五)不得接受督察对象的馈赠、报酬等,不得向督察对象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六)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涉密信息。

第七条督察员权利。

(一)向当地城乡规划编制、管理、执法等单位收集资料和调查取证。

(二)参加当地涉及城乡规划的各种会议。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四)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及劳动报酬。

第八条督察员义务。

(一)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时了解学习上层次规划。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督察问题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深入当地城乡规划编制、申报、审批等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和收集资料。

(四)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督察工作方法。

第九条工作考核。

市督察办每年对督察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评定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考核结果与聘任直接挂钩。

(一)得分在90-100分的,评定为优秀,续聘;

(二)得分在80-89分的,评定为称职,续聘;

(三)得分在60-79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予以诫勉谈话后,可续聘;

(四)得分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报请市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条离任与交接。

(一)督察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无特殊情况任期内不得提出辞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督察职责,督察员需提前报告市督察办,经市政府同意后终止聘任,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二)督察员任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聘期内终止聘任的,市督察办收回工作证,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三)督察员离任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督察办报告任期内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成绩、存在不足以及对督察工作的建议等,移交工作的全部档案资料及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待遇保障。

(一)市政府给予督察员工资性补贴,参照省政府督察员工资标准执行,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工资由市城乡规划局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支付。

(二)督察员聘任期内,其人事、工资福利、医疗等关系仍在原工作单位;督察员在当地的办公、住宿等工作和生活条件,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本规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员考核标准

附件

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员考核标准

被考核人:

得分:

序号

考评项目

分值

考评内容和标准

考核方式

得分

备注

1

工作巡察

25分

每月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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