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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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规定的区域内因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市人民___及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各县级市(以下称县级市)人民___决定的其他搬迁项目需要迁让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___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___。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物价、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与管理,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以下称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使用人(包括公有房屋承租人和私有房屋承租人,以下称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补贴住房改善费。

被拆迁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以下称拆迁承办人)实施。

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实施拆迁的,必须具有拆迁承办人的资格;委托拆迁承办人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和拆迁承办人应订立拆迁委托,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向拆迁承办人交付委托拆迁费,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按下列顺序实施: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拆迁范围;

(二)拆迁申请人核查房屋情况;

(三)拆迁申请人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

(四)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六)被拆迁人搬迁腾地。

第十一条拆迁申请人凭建设项目定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发出拆迁通知,告知拆迁范围和需配合___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查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及租赁情况。

拆迁申请人凭拆迁通知,要求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和有关部门停止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新建、翻建、扩建、改建、大修(倒危房抢修除外)、装修,停办房屋交易、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变更使用性质手续和临时建筑的延期手续,停办有关营业执照。

停办有关手续的期限为十八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拆迁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图纸、拆迁计划、拆迁补偿方案、拆迁补偿金专户和住房改善费存储证明等,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___日内审定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方案;对于符合规定的,发给拆迁许可证。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

需要延___限的,应当提前___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拆迁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拆迁方式;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房屋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的预算和支付方式;

(四)拆迁补偿协议签订时间和期限。

第十五条拆迁补偿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___等);

(二)被拆迁人情况;

(三)补偿的具体措施;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通告,公布拆迁人、拆迁承办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和搬迁腾房期限、临时过渡期限等。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协议副本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决。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___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___起诉。

逾期不履行裁决又不起诉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___依法强制执行。

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经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或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拒不履行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或直接向人民___起诉,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___条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发布拆迁通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报告当地人民___,人民___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___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___强制搬迁。

第___条拆迁房屋有权属纠纷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人应当依法___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___和拆迁货币补偿金及住房改善费的提存___。

第___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占房屋。

对强占房屋的,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迁出。

逾期不迁出的,可申请人民___强制迁出。

第___二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___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___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___相关手续。

第___三条拆迁人应当公开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补偿结果,接受监督。

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___四条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

拆迁人和接受委托的拆迁承办人应当加强对拆迁档案和统计资料的管理,并定期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___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

第___六条拆迁___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___和该房屋所在区域普通___商品房平均销售___,结算拆迁补偿金。

拆迁___房屋,被拆迁人的原房屋(含其在本市的其他住房,下同)的建筑___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拆迁人应根据其差额___,按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___,结算对受补偿的被拆迁人补贴住房改善费,差额___不足六平方米的按六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

原房屋建筑___在四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按六平方米补贴住房改善费。

拆迁私有___房屋,根据被拆迁所有人申请,拆迁人可以按被拆迁___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被拆迁所有人结算拆迁补偿金。

按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的房屋不再补贴住房改善费。

第___七条公有出租___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使用___换算成建筑___结算拆迁补偿金。

拆迁补偿金扣除按房改有关规定___原房屋产权须支付的价款,余款作为给被拆迁使用人的拆迁补偿,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公有出租___房屋按照本条例第___六条规定结算的住房改善费全部支付给被拆迁使用人。

第___八条私有___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后,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___六条规定将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全部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

第___九条拆迁___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

___房屋拆迁属下列情况之一,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

(一)公有___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二)私有___房屋的被拆迁所有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第三十条拆迁非___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___和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

房屋价款与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性质保持不变。

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___、非___兼用的房屋,按___房屋实行拆迁补偿,并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拆迁依法实施行政代管的房屋,由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或补偿的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拆迁补偿协议须经___机关___,并___房屋的证据保全___。

被拆迁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房屋,可比照前款规定___。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当事人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报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拆迁公共设施及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重置___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县级以上人民___的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四条拆迁军事设施、宗教设施、文物古迹和园林绿地及树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使用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房,拆迁人应当按有关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实施拆迁计划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入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由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其中,属于财政投资项目的,按财政投资的规定管理和监督使用,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金及住房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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