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设立的合法性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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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民主程序、公示
3.1、如何走民主程序
3.2、如何公示
劳动规章制度应当以用人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才能在本单位生效。
在公示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公证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3.2.1、将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做到人手一册,在劳动合同中专款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并愿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
3.2.2、将规章交由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确认的方式有:
①在规章的尾页签名;
②另行制作表格进行登记;
③制作单页的《声明》或者《保证》。
签名的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明了”并且承诺“遵守”;
3.2.3、在厂区公共区域将规章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备案;
3.2.4、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组织全体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培训,让员工在报到表上签名。
3.2.5、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注1:
按照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颁布时间】1998-05-01,【实施时间】1998-05-01)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劳动行政部门通知后将其劳动规章制度连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送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应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颁布时间】2022-12-19,【实施时间】2022-12-19)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劳监〔1998〕50号)内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符,现决定予以废止。
篇二: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如何制定才是合法有效的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吗?
如果因为适用规章制度处罚员工发生争议,到时候劳动部门与法院会认定企业的制度有效吗?
我们来看看法律关于公司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四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让公司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要有征求意见和依法公示程序。
如果说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的话,那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公司的基本法律。
公司章程规范的公司的高层和
股东,而规章制度主要是规范公司的员工。
这样要想规章制度对其生效,最起码征求其意见并向其公示。
关于制定过程。
一说征求员工的意见,该企业主就挠头,他说:
每个人的意见都不一样,他们的要求也太高了,无法满足。
我说,法律规定的是让你征求其意见,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采纳啊!
你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我不认同的话,不予采纳不就完了嘛!
所以说,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召开职工大会(你可以不召开,但是你的有当时员工的签到表和会议记录),然后让每个职工填制职工意见表,都要签字。
这样规章制度的制定就没有问题了,征求了职工的意见,职工也发表了,只是他们提出的意见不切实际,不予采纳!
关于公示过程。
公示包括两方面,一是制定后当时的公示。
二是新来员工的公示,因为新来的员工不存在制定时征求意见,所以对他的公示也是很重要的。
有的公司把规章制度张贴在公示栏就以为能公示了,其实不然。
如果开庭时,员工说其没有看到。
你这不是白张贴嘛!
比较方便的方法是在入职时签一份收到表,证明各项规章制度都收到了。
如果你要求比较高,防止到时候员工说不理解规章制度的含义。
那你就组织大家考试,考试主要内容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定,具体的过程就很好操作了,可以故意泄露答案呗!
这时候,每个职工都愿意照着答案抄了。
考试能靠满分,这样到时候
再有人说,我没有看到制度、我不理解其中的内容,谁信啊?
相信法官是不会相信的。
当然上述所有的那些过程,需要保留证据的。
相关的文件需要保留。
这里也不是怂恿单位违规操作。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辞退员工,而所依据的制度又是无效的话,就相当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了!
篇三:
浅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操作
浅谈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限制更趋严格。
那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潜在着哪些风险,形成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何在,应如何规避或防范这些风险,以便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防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已成为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的重要问题。
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如果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一)一些规章制度因无法律效力而失去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且不与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相冲突,才可以在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中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会不予适用。
(二)企业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企业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五)企业失去了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企业日常管理及生产正常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企业文化内涵,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同时,由于劳动争议的复杂多样,仅靠劳动合同是不够的,企业更需借助规章制度才能处理解决。
因此,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的企业规章制度,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果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企业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将陷于被动局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也失去了企业抵御劳动争议风险强有力的手段。
案例一:
某公司以连续旷工12天为由,单方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及时办理
了退工等相应手续。
办理退工手续后,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张某拿出了自己手写的请假条以及部门经理的批准证明,用以证明这期间属于请事假而非旷工;
而用人单位则出具了经过张某曾经签收的《员工手册》。
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各级员工的请假审批程序:
“员工一次性请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审批;
一次性请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审批;
一次性请假5天以内的,由部门部总审批;
一次性请假7天以内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一次性请假8天以上的,由总经理批准;
否则,视为旷工”。
同时,单位还规定了“连续旷工10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员工签收,是合法有效的;
而张某提供的请假条并没有按照单位《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合法,应视为旷工。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在有合法证据证明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支持了单位的主张。
案例二:
谢某是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对年终奖数额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
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10万元。
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中的奖惩制度里面明确规定了“破坏生产设备”属于违纪行为,而且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某的请求。
点评:
上述两个案例最终都是以企业胜诉告终。
企业胜诉的原因在于这两个企业的规章制度比较科学和完善。
案例一中企业对员工请假审批手续事先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员工张某请假12天没有按照规定的请假手续办理请假事宜,最后被认定为旷工,且该企业的规章制度也明确了连续旷工10天即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
案例二中,企业对于违纪行为的“严重”标准作出了界定,谢某破坏生产设备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企业预先规定的“严重”标准,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
由此可见,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规范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企业在劳动争议处理中把握主动权,降低败诉的风险。
二、企业规章制度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在赋予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权的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权利的滥用,也规定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要求。
法律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内容方面,二是程序方面。
企业一些规章制度看似非常详尽严谨,却在内容和程序上与法相悖,是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制定主体不适格。
为保证所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主体应是用人单位。
企业某个部门制定并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则存在着法律效力风险。
(二)内容不合法、不合理。
《劳动法》、新《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这里的‰合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实践中,一些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违法内容,有的在工时、休假、
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
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
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
企业规章制度除合法外,还应合理。
一些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具体规定。
如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何谓“严重违章”、“严重失职”、“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企业应根据所处的行业、员工从事的岗位、担任的职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员工行为严重与否,把握员工违章和损失的“度”.一般来说,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正常的常规判断标准,应为大多数人所认同。
如果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也就失去了“合理性”.
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
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可能使企业适得其反,不但达不到帮助企业规范管理的目的,反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麻烦。
案例:
小刘2022年7月进入某高科技公司工作,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规定:
员工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上午8:
30—12:
00,下午13:
00—17:
30。
2022年5月合同到期后,小刘离开公司,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工作两年期间的周六加班工资近6万元,公司认为自己仅仅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周六工作,事实上公司并非每周六都安排员工工作,且即使安排周六加班,加班工资都已在平时的工资中支付,不同意支付。
协商不成,小刘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经仲裁、一审,庭审中,小刘提供了公司的《员工手册》作为公司安排自己每周六加班的证据,在公司没有提供有力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
该案企业败诉的教训无疑是深刻的。
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类似的情况。
如有的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是10小时,但其实每天工作没有那么久。
如果有这样的规定,将来员工拿企业的规章制度去打官司的,公司提不出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败诉肯定是企业的。
所以,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切记要符合规范和完善。
(三)程序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条款较《劳动法》第四条,最大的发展就在于加强了法律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要件。
只有经过平等协商、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否则,企业规章制度会因制定程序缺失而无效。
制定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法:
第一步确定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二步拟定;
第三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四步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步公示和确认。
三、防范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企业规章制度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
只有合法有效并且严格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才能强有力的支撑企业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否则,规章制度就将成为企业管理的障碍。
(一)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健全工会组织,发挥工会桥梁和监督作用。
新《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平等协商确定权;
劳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建议修改权等职权。
因此,企业需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充分协商,讨论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
实施时,要尊重职工个人或代表及工会的修改建议,完善规章制度相关内容,充分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监督作用。
(二)依法制定,确保合法有效。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必须做到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合理且程序完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另外,企业需注意以下细节:
1.企业要重点注意法律的一些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
2.规章制度中应避免没有责任的条款。
3.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本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虽然新《劳动合同法》从程序上加大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限制,但企业仍然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
而劳动合同中的事项却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事项。
因此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在衡量企业规章制度的效力时,往往会认为,凡是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如果没有经过协商而由单位单方面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4.明确规章制度的效力范围。
规章制度制定时应明确其效力范围,即对哪些人有效,在哪些场合有效,适用于哪些事情,什么时候生效,有无溯及力等。
日常操作提醒:
规章制度的公示在劳动争议中至关重要。
1.将规章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阅读规章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应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同意”或“遵守”;
2.在厂区将规章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4.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
5.内部培训法(注意一定要包括:
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6.考试法(开卷或闭卷)。
综上,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建立健康而良好管理秩序,同时也因其中所包含员工的行为规范及员工的责权利,对规范企业的管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规章制度对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的载体,企业文化的内容要通过规章制度来体现,而且也是对企业文化的一
种传播和企业形象的一种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