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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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考核工作。

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五象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信息的实时采集、审核、录入、调查及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行为包括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一)守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的行为。

(二)失信行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行为。

以上信用行为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守信行为,应在获奖后30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不告知的,该守信行为不予计分。

第六条信用行为设定有效期。

信用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信用考核计分之日起开始计算,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该信用行为参与实时考核,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考核,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信用行为有效期按第十六条第三款执行。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的,应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该信用行为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自录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之日起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该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考核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实时考核计分。

企业和个人若对公示的信用行为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到记录该信用行为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须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记录被异议信用行为信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行为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者纠正;信用行为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行为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条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采取加减累积分制。

守信行为加分,失信行为扣分。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负分计算。

第十三条守信行为的范围和赋分标准

(一)积极响应南宁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配合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鼓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南宁市建筑业统计库。

对南宁市建筑业产值作出贡献,按时报送建筑业产值统计报表,年度建筑业产值达50亿元以上的,加1分;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5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5分;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3分;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以下的,加0.1分。

该项一年采集一次,以统计部门意见为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城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标准中的奖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守信行为范围。

第十四条失信行为的范围和赋分标准

(一)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二)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求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扬尘整治”、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服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1分。

(三)在日常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其中因造成社会影响较大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拒不整改继续施工被再次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3分。

(四)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不足、质量安全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五)不按规定使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2分。

(六)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通报批评扣0.5分。

(七)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八)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落实文明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措施不到位,同一建设项目1个月内累计被市大行动办核准有效扣分达3次(含3次及以上)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九)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重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一)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2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扣4分。

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第二起责任事故扣5分。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二)企业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

(十三)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善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民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批评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善处理并导致农民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批评的,扣1分。

(十四)企业无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系统或系统不按规范使用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十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每次扣0.3分。

(十六)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办法的,按具体考评办法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企业信用分运用到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的招投标中,具体按《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计分规则》计分(详见附件)。

其他工程由招标人决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为-5.0分(含本数)至-10.0分(不含本数)的,自该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暂停该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招投标活动30天。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低于-10.0分(含本数)的,自该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暂停该施工企业参与我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项目招投标活动60天。

暂停期满,建筑施工企业参与本次实时考核的信用行为转入企业档案,不再参与实时考核。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初次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中无信用行为信息的,企业信用分按0分运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项的失信行为分值,仅运用在该城建项目业主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作为实时信用考核分值应用到其他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九条各县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

附件: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计分规则

 

附件

南宁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计分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

二、有效诚信评分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中各投标人的评定结束时间。

三、评分规则

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加入企业信用行为分值。

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分办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行为得分(由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直接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满分100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评分办法构成”样表示例如下: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企业诚信行为得分)

技术标:

30分;商务标评审部分:

60分;企业信誉实力:

10分;企业信用行为:

由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直接计取

2.2.3

(1)

技术标评审标准(满分30分)

合格标准:

技术标满分为30分时,技术标得分达到或超过18分的,技术标评审为合格;技术标得分低于18分或有任一单项评审因素得分为0分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

项目管理机构(6分)

施工组织设计(24分)

2.2.3

(2)

商务标评审标准

投标总报价评分60.00分

2.2.3(3)

企业信誉实力评分标准

企业实力评审10.00分

2.2.3(4)

信用评分标准

企业信用评审(系统自动计分)

根据南宁市建设行业信用考评系统计取。

投标人汇总得分

投标人汇总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用行为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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