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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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事故车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2004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机动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出行的期待越来越高,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特别是当前我国大型客货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仍较低,与车辆安全性能相关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较高。
为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实际情况修订GB7258—2004,提高机动车(特别是大型客货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技术依据,已十分必要。
本次GB7258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a)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这一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主要环节。
b)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c)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加严卧铺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
d)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
a)鉴于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种类繁多、功能各异,本标准未对其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性能、制动性能、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及电气设备、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参数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b)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鉴于其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不适于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有轨电车是指以电动机驱动,架线供电,有轨道承载的道路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
GB40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594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8108车用电子警报器
GB/T8196机械安全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9656汽车安全玻璃
GB1039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总则
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12428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676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057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13365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13594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1395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T14172汽车静侧翻稳定性台架试验方法
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1536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1735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1757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GB/T17676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18100.1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
两轮摩托车
GB18100.2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
两轮轻便摩托车
GB18100.3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
三轮摩托车
GB/T18411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18447.1拖拉机安全要求第1部分:
轮式拖拉机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
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18697—2002声学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GB/T19056汽车行驶记录仪
GB19151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19152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2007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外部凸出物
GB20075摩托车乘员扶手
GB2030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21259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23254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24315校车标识
GB24406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24407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24545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GB/T25978道路车辆标牌和标签
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
GB25991汽车用LED前照灯
GA524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GA525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机动车power-driven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
3.2汽车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物品);
——牵引载运货物(物品)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专项作业。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2.1载客汽车passenger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人员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中置轴挂车。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汽车,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
长途客车interurbanbus
为城间(城乡)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专门从事旅客运输的客车,包括卧铺客车,即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客车。
为旅游设计和制造、专门用于运载游客的客车。
城市客车publicbus
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
a)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
也包括无轨电车,即以电动机驱动,与电力线相连的客车。
b)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校车schoolbus
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上下学的校车。
接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接送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小学生和初中生)上下学的校车。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车。
3.2.2载货汽车goodsvehicle
货车goodsvehicle
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汽车。
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总称。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low-speedgoodsvehicle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专门用于运输符合GB12268等相关标准规定的危险货物的货车。
3.2.3专项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
专用作业车specicalmotorvehicle
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
3.2.4气体燃料汽车gaseousfuelvehicle
装备以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3.2.5两用燃料汽车bi-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同时向燃烧室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6双燃料汽车dual-fuel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其他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燃烧室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7纯电动汽车bateryelectricvehicle
由电动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蓄电池或其他能量储存装置的汽车。
[GB/T19596—
3.2.8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plug-inhybridelectricvehicle
具有一定的纯电驱动行驶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从非车载装置中获取电能量的混合动力汽车。
3.2.9燃料电池汽车fuelcellelectricvehicle
以燃料电池作为动力电源的汽车。
专门从事驾驶技能培训的汽车。
在采用自动变速器的乘用车上加装符合标准和规定的驾驶辅助装置,专门供特定类型的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汽车。
3.3挂车trailer
设计和制造上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在道路上正常使用的无动力道路车辆,包括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3.3.1牵引杆挂车draw-bar-trailer
全挂车draw-bar-trailer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2中置轴挂车centreaxle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紧靠车轴位置,牵引装置相对于挂车不能垂直移动、与牵引车连接时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作用于牵引车的挂车。
3.3.3半挂车semi-trailer
均匀受载时挂车质心位于车轴前面,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
3.4汽车列车combinationvehicles
由汽车(低速汽车除外)牵引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trailercombination
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3.4.2货车列车goodsroadtrai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或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全挂拖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全挂汽车列车draw-bartrailercombination
货车和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货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半挂汽车列车articulatedvehicle
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
3.5摩托车motorcycleandmoped
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a)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c)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d)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3.5.1普通摩托车motorcycle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普通摩托车。
sidecar
在两轮普通摩托车的右侧装有边车的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普通摩托车,且如设计和制造上允许装载货物或载运乘员,其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
3.5.2轻便摩托车moped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
——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
——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
装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的轻便摩托车。
装有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两个后轮的轻便摩托车。
3.6拖拉机运输机组tractortowingtrailerfortransportation
由拖拉机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用于载运货物的机动车,包括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注1:
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
注2: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还包含手扶变型运输机,即发动机12小时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采用手扶拖拉机底盘,将扶手把改成方向盘,与挂车连在一起组成的折腰转向式运输机组。
3.7轮式专用机械车wheeledmobilemachineryforspecialpurpose
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3.8特型机动车specialsizevehicle
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4整车
4.1整车标志
4.1.1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机动车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该标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18411的规定;
如采用标签标示,则标签应符合GB/T25978规定的标签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伪性能要求。
改装车应同时具有改装后的整车产品标牌及改装前的整车(或底盘)产品标牌。
机动车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整车型号、制造年月、生产厂名及制造国,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其他项目见表1。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内容应规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识别,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
表1各类机动车产品标牌应补充标明的项目
4.1.3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
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
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
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
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
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
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
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注:
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的全部表面;
但所暴露表面能满足查看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部件有无挖补、重新焊接、粘贴等痕迹的需要时,也应视为满足要求。
4.1.4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刻(或铸出)在气缸体上且应能永久保持,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发动机出厂编号应打刻在曲轴箱易见部位,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没有打刻起止标记的空间时不打刻);
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不易见,则应在发动机易见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主驱动电动机壳体上打刻电动机型号和编号;
如打刻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被覆盖,应留出观察口,或在覆盖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电动机型号和编号的标识。
增加的标识应易见,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4.1.5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
该标识从车外应能清晰地识读,且非经破坏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对具有发动机电子控制单元(ECU)的乘用车,其ECU应记载有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且记载的特征信息应能被读取;
但如乘用车至少有一处电子数据接口,且通过读取工具能够获得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应视为满足要求。
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应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标签粘贴在制造厂家规定主要部件的目标区域内,其字码高度应保证内容能清晰确认。
4.1.7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应符合GB13392的规定;
其中,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按照GB18564.1或GB18564.2在罐体上喷涂装运货物的名称,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符合GB20300的规定。
4.1.8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零部件编号、产品标牌、发动机标识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
4.2外廓尺寸
汽车及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