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瑞高速公路湖北段计量支付有关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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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瑞高速公路湖北段计量支付有关条文

杭瑞高速公路湖北段计量支付有关条文

100章总则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示。

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

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

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基层混合料、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

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它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11)图纸中所提供的设计配合比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参考,施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综合单价,同一支付号的单价不随施工配合比的变化而调整。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

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

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人指示计量。

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人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人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及预应力孔道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表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填方路基的计量中,通道、涵洞等小型构造物所占空间体积不予扣除。

(5)在现场钉桩后56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人指定。

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人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虽然承包人按本条第(4)款对土方纵、横断面进行了复测,但设计图纸标识的原始地形的纵、横断面(原始地面线)应作为土方计算的基准(设计计算错误及设计变更除外),不因承包人实测的施工地面线与设计图纸标示的原始地面线的不一致而调整土方数量,由于原始地面线与实测地面线的不同而产生的土方数量差值应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计量时不得变更土方数量。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人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箱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

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

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人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人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支付。

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人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

根据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人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或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

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子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标识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和他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工伤事故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2.14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第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第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最高限价时,按最高限价的1%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

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如投标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投标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并经监理人验收后以暂列金额形式按总额计量,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5)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及监理人指示完成的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工作,应经监理人、发包人及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批准。

其费用含入相关工程报价之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6)监理人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环境保护监测与评估以暂列金额的形式列入承包人报价中。

该项工作完成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及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7)承包人在施工中按合同相关条款落实的“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科技创新成果运用与研究费用,按暂列金额以总额列入。

2.支付

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子目费用专款专用,在工程实施期间经监理人审查合格后,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

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102-4子目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剩余的10%。

102-5,102-6子目暂列金额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并根据成果评定情况,按规定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4

工程管理软件

-a

工程管理软件系统(不含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管理软件)

总额

-b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管理软件(暂列金额)

总额

102-5

环境保护监测与评估(暂列金额)

总额

102-6

“两型社会”科技创新成果运用与研究(暂列金额)

总额

103.05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临时道路、临时工程用地、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原有道路恢复工作按监理人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其费用以暂列金额形式列入清单报价中,按实际发生计量。

(2)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a

新建便道

总额

-b

利用或改建便道

总额

-c

原有道路恢复费(暂列金额)

总额

103-2

临时工程用地

总额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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