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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1

  为深入展开城乡环境大整治活动,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增进我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居民创建1个整洁、有序、清净、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管理范围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的范围为:

东至赤谷学校,南至新赤马公路潼江桥,西至练兵场绕道公路接口,北至绕道公路,在此范围内的所有单位、住户、商铺和摊点。

  2、管理主体和职责赏罚

  集镇管理实行多重覆盖、区域包干、调和处置、各负其责的“网格化”管理。

成立乡城管中队、4个区域包干工作组、交通秩序执法组(派出所负责),公然招标成立集镇卫生保洁公司,负责集镇卫生的平常打扫清运。

城管中队承当环境卫生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催促区域包干工作组与之共同完成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配合交通秩序执法组整治集镇交通秩序,指点保洁公司按时按质完成街面垃圾打扫清运工作。

  每季度由城管中队负责对各片区展开1次卫生环境大评比,量化积分,年底统1实行赏罚;年底由乡村干部和单位、住户、商户代表对城管中队队员进行1次综合形象测评,奖优罚劣;由城管中队、区域包干工作组、交通秩序执法组和卫生保洁公司联合评选出年度“文明商(住)户”若干名,颁发牌匾进行嘉奖。

  3、管理内容

  

(1)街道卫生管理

  1、集镇卫生打扫清运公司实行1天1打扫,全天候保洁。

环卫工人必须在每天早上9点前打扫清运完垃圾,全天进行保洁作业。

街面保洁不到位,经指出仍未改正的,每起扣200元,城管中队负责履行。

  2、各单位、居民户和经营商户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时间放于指定地点。

打扫的垃圾必须倾倒在垃圾桶内或直接放于环卫工人的垃圾车内。

必须认真实行门前5包(包环境卫生、包市容市貌、包公共设施、包美化绿化、包文明风尚)职责。

  3、集镇垃圾打扫和运输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由城管中队负责收取卫生费,收取标准为:

1般独户居民每个月10元,单门面商铺每个月15元,双门面商铺每个月20元,企事业单位每个月50元。

  4、区域包干工作组负责包干区域内的卫生保洁、车辆停放、设施完善等监督工作,并且每周2早上展开1次卫生环境打扫和整治活动。

  

(2)建筑垃圾管理

  集镇内的所有建筑户必须按街道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堆放建材,清运垃圾,保护公共设施。

在开工前到乡城管中队备案,并缴纳1000元的卫生清洁、公共设施保护抵押金,施工结束后,根据卫生清算和公共设施保护情况予以全额或部份返还。

未缴纳抵押金的,不予办理相干手续。

  铁精粉运输车辆严禁在街面通行。

货运车辆有泄漏、遗撒的,1次处50—200元罚款,并自行清算掉、漏、撒物品。

  (3)街面环境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临街建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街道上空架设管线等设施,不得设置遮阳蓬和出窗防盗网。

  3、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乱搭乱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各类市场、摊点、商亭、广告和其他设施的,经责令限期迁移或撤除后仍未改正的,可强行撤除并没收经营工具和设施。

  4、提倡不在集镇燃放鞭炮,确须燃放鞭炮的,必须及时清算残留垃圾。

  (4)车辆管理

  集镇范围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照交通法规,严禁乱停乱放、背规通行。

由交通秩序执法组负责全天候执法,重办背法背规行动,打造良好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环境。

  (5)畜禽管理

  严禁畜、禽在街道等任何公共场所撒养。

违背规定的,辖区内所有住户和街道卫生管理人员有义务进行扑杀,对要挟、恐吓扑杀人员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

  1、成立集镇环境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集镇卫生进行全面管理。

  2、实行“5统1”。

即:

统1组织保洁专业队伍、统1配备垃圾箱,统1指定固定垃圾堆放点,统1计划垃圾填埋场,统1实行门前3包。

  3、农户所有垃圾倒入自家垃圾箱内,保洁人员负责每天拉运,并倒入指定垃圾填埋场。

  4、集镇主要保护街道,公共场所每天由保洁员保洁1遍。

  5、集镇管理领导小组及专职卫生监督员要弄好保洁工作的催促及有关问题的调和处理。

  6、对专业保洁人员实行有偿聘请,各农户每个月适当交纳1定的费用。

  7、在户外的所有畜生要在统1计划下,到指定地点,集中饲养管理。

  8、对集镇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垃圾堆放点,饲养场所组织定期消毒。

  9、所有经营商户不得占道经营,所有农户不得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所有建筑材料不得占道使用。

  10、各农户要认真弄好院内、屋内、厕所卫生;个人卫生要做到“4勤”。

即:

勤洗手、勤洗脸、勤饮水,勤透风,保持清洁环境,并弄好除“4害”活动。

  11、对背犯本制度规定的农户和保洁人员,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

  12、本制度由集镇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肯定。

  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制度3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环境,增进城镇文明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市、镇计划区范围内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干活动。

  第3条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守统1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金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5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计划、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管理、价格、卫生、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调和、监督和检查,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保护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第6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计划,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行。

  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镇面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7条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干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区由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依照以下规定进行划分:

  

(1)城镇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街巷、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3)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4)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文娱、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5)铁路、公路、隧道、河道、水域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6)施工工地由施工企业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7)临街商户、各种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责任区划定后,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干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依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打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面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8条鼓励采取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能源,推行利用数字化城镇管理模式,推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效能和水平。

  第9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扬教育,提高公民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意识及公共道德水平。

  第1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护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害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的行动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嘉奖。

  第2章城镇面貌管理

  第101条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部装修或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面貌标准,并依法办理相干手续。

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干手续时,应当征求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阳台外或窗外擅自搭建鸽舍、棚屋。

  第102条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并依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标准进行修整、清洗、粉刷。

  第103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堆放、悬挂或晾晒有碍城镇面貌的物品。

  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需要进行封闭的,不得超越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采应当符合城镇面貌标准。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应当符合城镇面貌标准。

  第104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既有的封闭式实体围墙应当逐渐进行改造。

  第105条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逐日巡查很多于1次。

发现路面破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算。

  第106条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逐日巡查很多于1次。

发现或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在24小时内补装、更换或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正位的,应当采取避险措施;因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侵害的,应当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镇建立城镇道路设施综合巡查制度,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实行统1巡查。

  制止非法收购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

  第107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依照公道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整洁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在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失业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根据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申请在城镇道路上设置摊点的,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照顾。

  第108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面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依照规定办理相干手续。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越门窗或外墙摆卖商品。

  制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悬挂杂物或晾晒衣物。

  第109条城镇道路改造时,沿路设置线杆的产权单位应当依照道路改造标准同步进行线路改造,并自线路改造完成之日起30日内撤除废弃的线杆。

  第210条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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