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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岭中路号国际信托大厦室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刘海锋

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号号写字楼万达广场、、、号房

鉴于:

、甲方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注册号、企业类型等)。

、转让标的企业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年在常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持股%。

、本次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各方当事人均已被授权。

、甲方愿意出让其所持有标的企业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乙方愿意受让该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鉴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订立本产权转让合同,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释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定义,本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指国信弘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方:

指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标的产权:

指甲方持有常州高新投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

产权过户:

指标的产权在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乙方名下;

产权过户日,指产权过户行为完成日期。

资产评估报告:

指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第号》资产评估报告。

期后:

指年月日至标的产权过户之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其他需要释义的术语: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合同所引用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本合同的附件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合同标题的使用仅为参考方便,不影响本合同的结构、内容及其含义或解释。

第二条转让的标的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标的产权。

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产权。

第三条产权转让方式

标的产权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依法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或:

标的产权已于年月日经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挂牌期间产生个意向受让方,并于年月日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由乙方依法作为买受人受让本合同项下标的产权。

第四条价格及支付

价格

甲方将标的产权以人民币(大写)万元【即:

人民币(小写)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乙方应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汇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以下结算账户:

户名: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

第五条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甲方合法持有标的产权。

甲方具有转让标的产权的主体资格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合法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标的产权,并对该产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签署当时,甲方所转让的产权处于完整状态,其上没有设定质押权等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并免遭任何第三方追索,该产权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受任何形式的侵害。

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将不会违背甲方已经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甲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业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转让的必要审批手续,经签署后,本合同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甲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积极协同乙方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甲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甲方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对转让标的企业不再享有出资人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出资人任何义务。

乙方声明、保证与承诺

乙方是根据国法律,具有以自身名义受让标的产权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乙方无足以妨碍或影响本次转让的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及或有负债事项。

乙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经通过其内部合法的批准程序,没有违背乙方签订的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存在与乙方已经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所做出的任何陈述、声明、承诺或保证等相冲突之情形。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交付的任何文件、资料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无重大遗漏及虚假。

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授权。

乙方将积极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协同甲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自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以促使本次转让顺利进行。

乙方保证自标的产权过户之日起,承担出资人的全部责任;

乙方保证不实施任何违反本条声明与保证或者影响本合同效力的行为。

第六条债权、债务处理

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随同标的产权一并转让,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转让税费的承担

因履行本合同及其他相关事宜所支出的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审计费、竞价服务费、合同鉴证费、标的产权过户费、律师费、印花税)的承担,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的,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总额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甲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乙方不能合法受让标的产权,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款总额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转让所持有标的产权的行为未经合法的许可和授权。

()标的产权所有权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或未办理标的产权的过户手续,每延迟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延迟付款超过五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不予退还。

第十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

但任何一方都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遇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地震、洪水及战争等。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和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中止,本合同可作相应变更:

()因不可抗力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当事人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应当中止转让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应当终止,本合同应当解除: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的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甲方对标的产权无处分权而发出终止转让书面通知的;

()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转让情形的。

本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本合同及附件中有关清算、补偿、违约、索赔等条款的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无效: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甲方不具备出让资格或乙方不具备受让资格的;

()转让双方恶意串通故意压低出售价格的;

()未经审批擅自转让的。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通知

各方所发送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函件,应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件邮寄方式送达其他方。

专人送达以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送达;

挂号信件邮寄自邮局出具邮递回执之日起经过日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保密

合同一方对因本次标的产权转让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

资产评估报告

本合同生效后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每方各执份,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让方(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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