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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三、安全检查整改

1、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凡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

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2、对所有的隐患问题都必须立即整改,不得拖延,有些一时整改有困难的,应定出计划,近期解决,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交待。

3、企业对重大隐患项目整改,应实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办法,《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和解决期限,通知书由生产部(安全)填写,经主管安全经理签发,应车间整改的由车间签发并负责处理。

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会议制度

为及时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消防与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部署和检查工作,建立消防与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每月中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持,由消防与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应急安全会议。

(二)消防与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议题:

1、各部门负责人员汇报本人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与安全生产情况。

开展工作经验交流。

2、检查上阶段的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下阶段的工作。

3、对员工提出的消防与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4、根据需要,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修订。

5、讨论决定有关消防与安全生产设施方面的技术改造、经费投入事项。

6、对发生的火灾、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表彰奖励消防与安全生产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例。

7、对存在的问题、事故隐患,研究落实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8、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消防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有关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业贯彻落实的措施。

附:

《消防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表》

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一、一般安全教育

1、新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等入厂必须进行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2、公司级教育由生产部组织进行教育,其内容为:

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意义;

②本厂生产的特点,一般安全知识和守则;

③厂内重大事故典型实例

④一般性消防、工厂卫生知识及急救常识,期限48小时,考试合格方能进入现场。

3、车间(部室)级教育,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

由车间安全员进行教育,内容为车间生产特点、车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及本车间危险处的实地讲解,不少于48小时。

4、班组教育由班长负责,内容为岗位操作法,岗位事故案例、预防事故的措施、安全生产装置及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不少于48小时。

5、厂内工作调动,返回岗位者要履行车间、班组安全教育。

6、接待部门对来厂参观、学习人员进行讲明一般安全注意事项。

7、凡新进入岗位操作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并理论实际考试

合格,办理上岗操作证方可操作。

二、特殊工种安全教育

1、从事电气、锅炉等特殊工种,必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专业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从事作业。

2、特殊工种主管部门至少两年组织培训一次,主要以专业工种安全技术和灾害事故案例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水平。

3、企业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独立操作。

4、企业发展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时,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现场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和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各部室、车间领导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法律观念,使员工做到:

坚守岗位、精力集中、认真操作、自学遵章守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2、各部室、车间、班组要经常性地广泛深入地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3、员工应经常学习生产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指

标,工艺纪律和公司安全生产及劳动纪律规程制度。

4、各部室、车间、班组必须保证和坚持每周一次安全生产活动日,向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其内容如下:

①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及公司安全生产调度会要求。

②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和法规。

③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及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查找和整改不安全隐患,查找发生事故的原因,接受教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出预防措施并落实整改。

⑤向员工进行安全技术、防火工业卫生知识教育。

⑥发动群众进行“四查”(即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活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建议,及时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

四、安全技术考核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年对生产车间岗位操作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考试合格者办理上岗操作证。

新工人送入岗位独立操作前,必须经安全技术考核。

凡未经考核工人及考试不胜任本职工作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环保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保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值班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正常有序地进行,对营运客车运行的特性情况而采取的特殊办法,特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每月分三旬,领导带班值班,每班两人,值班时间早七时到晚二十一时,除正常工作外,由值班领导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停车场区、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生事故交接具体负责人,值班期间发生大的失误或无故不到场者扣发当月工资,造成损失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二、公司动态监控室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车辆的运行状况,调整班次,发生行车事故及时通报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协调好外站营运公司和车辆的关系,保证车辆正常运行,安排好加班车次和驾驶员的调配,发生大的失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处罚。

三、车辆安检人员值班时间早七时至晚十九时,不得擅自离岗,车辆随到随检,不得带病出站,严格合格证的签发,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车辆发生问题采取倒查办法,发生失误扣发当月工资。

四、节假日按照值班表值班,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员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值班要求:

(一)、值班时应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睡觉、喝酒,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不得拖延。

值班人员严禁脱岗或在岗时间内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值班员不得将与本公司无关的人员、车辆带入或留在公司内。

(三)、值班人员应定时巡视检查公司内的重点区域,重点检查对象要详细查看。

公司内的重点防范设施为:

办公楼、生产车间、配电间、消防器材等。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并做好防范意外情况的准备。

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使用方法,一旦遇到火灾,及时果断处理。

(五)、值班人员应恪守职责,遵守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定期进行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或被盗。

发现异常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经理或相关责任人,立即处理。

(六)、夜间值班员必须等白班值班人接班,将值班情况交代清楚并填好记录后,方能离岗。

仓储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物品的仓储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制度。

1、仓库确定一名管理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2、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采取隔开、隔离措施,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6、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7、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8、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9、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10、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车辆必须是防爆型的;

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车辆,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1、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12、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13、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放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14、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

15、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有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护保养。

16、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交出携带的火种。

17、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18、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9、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0、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危化品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职责

3.1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控制程序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

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装卸运输

4.13.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

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报废处理

4.14.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相关制度《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焊接安全管理制度

1.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2.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⑴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运用、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⑵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⑶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

⑷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⑸乙炔发生器(或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⑹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器钢瓶。

3.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⑴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⑵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⑶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⑷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5.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

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等级和范围动火共分三级

(一)一级动火范围:

1.氧气、氢气、燃油的管道、储罐及设备上的明火作业。

2.容积在1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容器和与之直接连接的管道、设备上的明火作业(容器包括储罐、储槽、气包)。

3.油库及卸油区域的明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范围

1.在属一级动火范围的管道、储罐、设备附近(指在规定防火距离之内)的明火作业和支管上的明火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如:

仓库、氧气瓶库、乙炔瓶库、木工间、油漆间等处的明火作业。

3.要害部位和主要设备的明火作业,如:

中变所、高压空气站、主电室和大功率电机房等。

4.通风条件差,作业现场环境恶劣的场所,如:

污水泵房、下水道、电缆沟以及在容器、管道内部进行的明火作业。

5.属二级动火范围,但作业条件差,环境恶劣的,动火可按一级动火审批。

(三)三级动火范围除一级和二级范围以外的其他动火,如:

电焊、气焊、切割、气割作业和喷灯作业等。

二、下列场所和物品严禁随意动用明火:

1.化学危险品仓库。

2.密闭容器、气瓶和二头封闭的管子。

3.介质不明的管道。

4.未经处理的油桶、油箱、电缆沟、可疑物品及玻璃钢制品。

三、动火申请:

1.一级、二级动火,由所在部门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填写相应等级的动火申请单。

2.一级动火申请单一式三份,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报公司安全员审核后,由公司安全主管经理批准后方能实施。

申请手续应在动火前三天办理。

3.二级动火申请单一式二份,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报公司安全员审核后,才能施工,申请手续应在动火前二天办理。

4.动火申请单必须详细填写动火地点、位置、动火始末时间、动火施工负责人、动火人、监护人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一级、二级动火由公司安全员和行政部专人到现场审批,三级动火由部门审批,部门安全员负责审核,同时必须进行安全交底。

6.动火地点变化时应另行申请,动火时间变化应重新审批。

四、安全职责和权利

1.凡重大动火项目和涉及到几个部门的动火项目,公司主管经理必须负责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落实各项具体的安全措施。

2.行政部负责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并使其有效实施,一级动火行政部必须到现场与公司安全员共同负责审批动火申请单。

3.公司安全员负责动火申请的管理工作,对一级动火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负责检查、审核,并与行政部共同负责现场审批动火申请。

4.如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公司安全员和行政部有权拒绝签字,由此影响施工(生产),责任由措施落实部门(人)负责。

5.动火施工负责人必须对动火人讲明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并对动火申请单上的各项安全措施负责。

6.监护人对动火申请单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审核,如措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权制止动火,监护人不可擅离现场,发生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阻止动火。

7.动火人必须选择有经验的操作工担任,动火人必须接到有各级负责人签字同意的动火申请单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部位,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动火,如发现手续、时间、部位不符,有权拒绝动火。

8.动火审批人确认动火手续无误并在动火开始后才能离开现场,动火安全由施工负责人和监护人负责。

9.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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