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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规定

附件3:

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执法

许可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划许可行为,提高规划许可效率,保障城乡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实施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按照工作规程实施规划许可,应遵循依法、规范、公正、便民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按渝规发[2005]104号文件规定,建设工程分为“市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管理建设工程”两类。

规划许可按“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委托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四种方式办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五条主办、协办制度

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实行主协办工作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抄告同级、限时完成”的原则办理。

需协办部门审批的规划许可事项,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在作出同意受理决定的当日或次日,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协办通知》(简称《协办通知》)。

协办部门在《协办通知》发出的当日或次日领取申请材料的,其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算起;逾期领取或未领取的,其审批时限自《协办通知》发出的次日算起。

按规定协办部门应在十日内回复书面审批意见。

第六条窗口制度

在市规划局、区分局分别设置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窗口(简称市局窗口、分局窗口,统称窗口),实行一个窗口进件、同一窗口出件的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划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在窗口公示;规划许可决定在市规划局、区分局适当位置公布。

窗口负责规划许可申请材料的登录、接转;负责规划许可证件的颁发和其他行政决定函件的发出;负责应申请人要求对窗口公示的内容进行说明、解释;负责办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纳入《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试点范围第

(二)项的市政工程、市规划局管理的跨区域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在市局窗口报建;建筑工程和其他市政管线工程在项目所在地分局窗口报建。

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阶段,由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规划验收,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验收环节实施办法》的规定报建;其余的同上款规定,在我局相应窗口报建。

第七条申请与受理制度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除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之外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申请人应按窗口公示的要求,持申请材料到规定窗口报建。

窗口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一日内交经办人。

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审核。

相关业务办公会在窗口签收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受理复函》(简称《受理复函》);

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复函》(简称《不予受理复函》);按照窗口公示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规划局、区分局应在《不予受理复函》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同时确定协办部门。

逾期未复函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由市建委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的规划验收许可的申请与受理,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业务办公会制度

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由相关业务办公会负责作出行政决定。

业务办公会会议纪要签发后,各部门再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业务办公会分为“市局业务办公会”和“分局业务办公会”。

“市局业务办公会”包括“规划选址业务办公会”(简称“选址会”)、“建筑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建管会”)、“市政及管线工程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市政会”)、“区、县(自治县、市)规划管理业务办公会”(简称“区县会”)、“规划监察业务办公会”(简称“监察会”)。

“市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对审查的规划许可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其它处理的决定。

会议纪要由市局分管局长审签。

“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对审查的规划许可事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办理、提交市局相关业务办公会的决定。

会议纪要由分局分管局长审签。

第九条限期办理制度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建设工程选址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均应自同意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十日决定。

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的办理,应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行可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决定。

办理《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简称“用地公告函”),应自签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公告函〉的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决定;不能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延长五日决定。

办理时限延期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规划许可办理时限延期通知》(简称《时限延期通知》)。

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届满前完成内部审签。

同意的,自签发之日起十日内在窗口公布、颁发;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需由市规划局向上级机关请示、需要公示或听证、检验(含放、验线)、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含规划调整、综合管线方案设计论证、综合交通影响评价等)、需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其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办理期限。

规划许可因上述等原因中止办理计时的,应在规划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后,即向申请人发出《规划许可办理时限计时中止通知》(简称《时限中止通知》);恢复办理时,应向申请人发出《规划许可办理时限计时恢复通知》(简称《时限恢复通知》)。

第十条资料交接制度

办理规划许可过程中的资料交接,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资料交接签收管理暂行规定》履行交接签收手续。

第三章建设工程选址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选址审查与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确定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简称《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对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核发《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选址的申请决定受理后,其审查与决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分局经办人负责绘制相关规划控制线送审图、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建设工程规划选址会审表》(简称《选址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三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2、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拟定《选址会审表》中的相关内容和分局意见,三日内提交选址会审查。

3、选址会审查不同意的,五日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审查复函》(简称《选址审查复函》)。

其中,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规划环节终止审批函》(简称《终止审批函》)。

4、选址会审查同意的,分局在当日或次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二日内绘制规划道路红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图交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相关内容,五日内交回分局;分局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其他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核附图内容。

5、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分局经办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分局经办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再提交选址会审查。

选址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

(二)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负责绘制相关规划控制线送审图、综合有关资料、草拟《市政及管线工程会审表》(简称《市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建设工程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三日内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初审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

2、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市政会审查不同意的,五日内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批函》)。

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市政处经办人在当日或次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其他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五日内交回市政处。

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市政处经办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再提交市政会审查。

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

3、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工程,市政会审查不同意的,五日内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批函》)。

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分局经办人在当日或次日将送审图通过带图运行系统传给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规划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二日内绘制规划道路红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图交市政处;市政处负责审核相关内容,五日内交回分局;分局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核附图内容。

不需协办部门审批或协办部门回复意见全部为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

协办部门回复意见中有不同意情形的,分局经办人收齐协办部门审批意见或协办部门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再提交市政会审查。

市政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

(三)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负责综合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其附图等有关资料、草拟《区县建设工程会审表》(简称《区县会审表》),五日内提交区县会审查;

2、区县会审查同意的,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

(四)分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受理后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负责三日内绘制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规划控制线图,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受理后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草拟《选址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的,经办人五日内负责绘制规划用地红线、拆迁范围线、征地范围线和其他相关规划控制线,核算建设用地面积,拟定选址意见书并验核附图内容。

办理《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选址审查复函》(决定终止审批的,同时向协办部门发出《终止审批函》)。

第十三条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自签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关于〈重庆市建设用地公告函〉的申请》之日起,按第十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持书面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图、1:

500实测地形图(2套)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局、区分局应在十日内完成《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审签、制作,并按限期办理制度公布、颁发。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分为: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纳入《试点方案》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区分局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受理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查申请之前,按以下程序对方案组织预审:

(一)申请人到规定窗口提交书面申请(1份)和规划设计方案(2份,另备电子文档1份)

(二)窗口负责核对、登录申请材料,履行交接手续,一日内转交经办人;

(三)经办人负责验核资料,三日内提交相关业务办公会研究。

分局管理建设工程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市局管理建筑工程经分局业务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后三日内提交建管会;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中属“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提交市政会;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中属“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经分局业务办公会提出初步意见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

相关业务办公会负责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预审,确定预审意见和协办单位,形成会议纪要。

(四)经办部门根据会议纪要,拟定并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意见》(简称《规划预审意见》),并在收到预审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发出《规划预审意见》及附图。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受理之后,其审查与决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局管理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受理后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筑工程建管会审表》(简称《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受理后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收齐协办意见或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2、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初审《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拟定分局意见,三日内提交建管会审查。

3、建管会审查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不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复函》。

(二)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受理后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市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三日内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初审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

受理后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三日后,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市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三日内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初审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

2、审查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

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不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复函》。

(三)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在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区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区县会审查。

2、审查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不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复函》;

(四)分局管理建设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受理后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三日内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受理后需协办部门审批的,经办人在收齐协办意见或协办意见办理期限届满三日后,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审查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意见》及其附图,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同意的,办理《方案审查复函》。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与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有关规划管理的内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决定受理后,其审查与决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筑工程(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筑工程,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需对其综合管线方案设计进行综合论证的,包括论证结论。

以下同)、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二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筑工程,分局业务办公会负责初审《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拟定分局意见,三日内提交建管会审查。

3、“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筑工程建管会审查同意的和“分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筑工程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同意的,如技术经济指标验核无误,办理《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通知单》(简称《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规划审查复函》(简称《施工图审查复函》)。

(二)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市局审查、分局办理)

1、实行“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

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市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二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

审查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施工图审查复函》。

2、实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建设工程

分局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市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二日内经分局业务办公会初审后,三日内提交市政会审查。

审查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施工图审查复函》。

(三)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市局审查、市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区县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二日内提交区县会审查;

2、审查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施工图审查复函》。

(四)分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分局审查、分局办理)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综合有关资料、验核技术经济指标、草拟《建管会审表》和经办意见,二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查;

2、审查同意的,办理《放线通知单》及附图;不同意的,办理《施工图审查复函》。

第十九条放线、验线和核发

申请人按《放线通知单》的要求放线后,将《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回单》及附图交窗口。

窗口收到后一日内交经办人。

建设工程验线前,申请人应当拆除拆迁范围线内应拆除的建(构)筑物。

需要临时保留使用的,在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可以申请临时使用,但应在申请规划验收前予以拆除。

经办人收到《建设工程现场放线回单》及附图后,会同规划跟踪管理联系人验线并检查拆除情况。

符合要求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进行调整后,再按第十八条规定程序办理并重新验线。

第六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的主要内容是:

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图有关规划管理的内容,检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实施情况、应拆除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的情况。

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简称《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符合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市政及管线工程的规划验收由市政处负责;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除委托工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外,由区县处负责;其余的,由分局负责。

市局管理建筑工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违法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应提交监察会处理;其他的,由分局处理。

市局管理市政及管线工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以及由区县处负责办理的建设工程中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分别由市政会和区县会研究处理,决定提交监察会的,由监察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资料的领取与验核

窗口在收到主办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协办通知后的当日或次日,到主办部门窗口领取协办材料,并核对、履行交接手续,一日内登录并转交经办人。

2、审查与决定

(1)经办人在收到协办材料三日内,会同相关人员对照批准的建设工程图说到现场逐项验核。

(2)验核后三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市政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市政会作出是否规划验收的决定,并在办理期限届满前向主办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审查复函》(简称《验收审查复函》)。

同意规划验收的,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按规定处理。

(二)其他建设工程

1、同意受理的,经办人在三日内,会同相关人员对照批准的建设工程图说到现场逐项验核。

2、验核后三日内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市政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市政会作出是否规划验收的决定。

3、同意的,办理《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按规定处理。

4、符合规划验收规定的,自作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不符合的,提出整改意见;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按违法建设处罚程序,由分局业务办公会、监察会根据管理权限处理。

第七章行政许可文件签发

第二十三条规划管理许可文件和其他文件,根据相关业务办公会纪要和工作规程的规定,按以下规定权限签发(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一、“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其《规划环节协办事项催办通知》、《时限中止通知》、《时限恢复通知》由分局分管科长签发。

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分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其《受理复函》、《不予受理复函》、《规划环节协办通知》、《时限延期通知》、《终止审批函》、《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规划预审意见》、《方案审查意见》、《综合管线审查意见》、《方案审查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放线通知单》、《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审查复函》由分局分管局长签发。

三、“分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其《用地公告函》、《选址意见书》、《选址审查复函》由分局分管局长签发。

四、“市局审查,市局办理”的建设工程,其《受理复函》、《不予受理复函》、《规划环节协办通知》、《规划环节协办事项催办通知》、《终止审批函》、《时限中止通知》、《时限恢复通知》、《选址审查复函》、《规划预审意见》、《放线通知单》、《方案审查意见》、《综合管线审查意见》、《方案审查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验收审查复函》、《时限延期通知》由分管处长签发。

五、“市局审查,市局办理”和“市局审查,分局办理”的建设工程,其《用地公告函》、《选址意见书》由市局分管局长负责签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相关业务办公会同意,规划许可的各阶段可以合并办理。

第二十五条危房改造工程、临时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的规划许可管理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各项规划许可决定应当公开。

规划管理过程中,作出行政决定前的内部研究意见,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七条市局管理区县建设工程的各项规划许可,可以书面委托建设工程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委托办理的规划许可的各项文件按照《重庆市规划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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