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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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监事会工作规则,总监事、副总监事列席了2011年全部的七次会长办公会,对会长办公会的议事程序、实体内容进行了监督,并积极为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监事会全体监事或指派部分监事列席了年度内全部的三次理事会,配合理事会贯彻落实好定期会议制度。
每次列席均由到会监事代表监事会现场发表监督意见,对理事会议决程序、实体问题和理事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执行相关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针对部分理事、工作委员会委员多次连续缺席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建议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查明原因,对无故缺席的理事、委员依照规则进行通报等处理;
建议理事会完善理事会会议议决程序,建立理事会在各项会议议程进行表决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的制度;
在充分肯定2011年委员会优秀主任首次评选表彰活动的同时,建议对怠于履行职责的委员会及主任进行批评,以激励各委员会更好地开展工作等。
监事会还根据工作规则,指派监事列席部分重要工作委员会会议,包括省律协维权工作会议、省律协财务工作会议等。
通过列席会议,起到了监督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履行职务,促进协会民主商议、集体决策的重要作用,也提升了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及有关委员会议决事项和执行机构秘书处工作的公信力。
通过多次监督实践,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均得到理事会的重视和回应:
监事会发表意见这一程序被纳入理事会的固定会议议程,进一步保障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
监事担任各项理事会投票表决活动的监票人这一做法得以制度化、常态化,成为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权的同时,也虚心听取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的改进监事会工作方式的意见和建议。
2011年中,王波副会长提出监事会应当改变未经监事会讨论即就理事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的做法,应现场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形成监事会监督意见后发表,以避免产生监事会意见为“个人意见”的质疑。
监事会认为,王波副会长言之有理有据,采纳了该建议,并在日后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依照其建议加以了贯彻落实。
在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监事会主动监督和理事会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互动模式已经形成并日益稳固。
(二)发出书面监督建议函
为切实履行监事会的职责,2011年4月26日监事会致函理事会、秘书处,鉴于省律协的工作委员会系监事会的监督对象,监事会可以派员列席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会议,行使监督职能,有关部门应在会前及时通知监事会派员列席会议。
该函得到理事会和秘书处的重视和积极回应,监事会列席各委员会工作会议履行监督职能的方式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
2011年3月人民网法治频道与全国律协宣传联络委员会决定共同举办“2010年度最佳辩护词(节选)”评选活动。
鉴于我省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历来居全国律师之前列,广东律师在依法维护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学术方面亦颇有心得和建树,为此,监事会专函建议鼓励我省律师参加该项活动,以展示广东律师的风采。
秘书处采纳和转载了监事会的该项建议。
(三)对行业重大活动开展监督
除监督理事会会议召集程序、审议及表决程序和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之外,监事会还对行业重大活动开展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性。
2011年10月,监事会依照章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对理事会审议我省参加第八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律协理事候选人人选推荐的过程,以及对全国、全省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候选人的推选审议过程进行了监督——由监事会指派监事负责监票、计票和报告计票结果,确保推选程序的正义、公正和结果的公平。
通过监事会的工作,重要行业活动的公信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监事会的以上工作,得到了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梁震副厅长的首肯和支持,同时梁震副厅长还就强化监事会的职责的问题提出了富于前瞻性、建设性的要求和指导意见。
监事会将以此为鞭策,在制度建设上、行动上落实以上指示精神,以不负厅领导的期望和重托。
二、监督财务工作和重大专项支出
律协财务工作是广大律师关心的重点内容,对重大专项支出的监督也是监事会工作规则所规定的监事会监督范围之一。
为此,监事会特别关注财务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历次财务工作会议均由总监事列席,对财务工作委员会审查省律协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制定省律协年度预算报告的过程进行程序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011年的一项重要的专项预算支出是为全省律师统一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理事会为此项工作划拨了80万元专项预算经费,为落实理事会决议,确保投保工作程序合规,监事会指派监事列席执业责任保险工作小组工作会议,监督和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三、积极参与行业重大活动,关注行业发展和影响
(一)积极参与、支持律协其他机构组织的重大活动
章程和工作规则除赋予监事会监督权外,还赋予监事会建议权、知情权等,为保障监事会的权能落到实处,省律协秘书处每就律协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向监事会通报情况,征求监事会意见,邀请监事会派员参加重要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及律协组织的重大专项活动(如参加全省律协秘书处工作经验交流会、第二届广东省公诉人与律师控辩大赛、省高级法院就司法公开和诉前联调等问题举行的座谈会、2011年度委员会工作会议等),此外,总监事郑剑民、副总监事王晓华还应邀参加了第九届中国律师论坛。
(二)关注律师执业环境改善,以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监事会特别关注攸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问题。
一年来,总监事应理事会的邀请,继续参与省律协《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立法推进工作小组的工作,为之建言献策。
总监事还应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以下简称省法院刑四庭)的邀请,就如何在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2011年4月12日粤高法发〔2011〕26号)中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的问题在深圳进行调研,并形成书面调研材料报告省法院。
该调研材料得到了省高级法院有关领导的赞许与认可。
日前,省高级法院刑四庭再次向监事会发出邀请,拟就“如何发挥律师在刑事和解中的积极作用”的课题听取律师的意见。
监事会将商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共同参与该项活动,借此表达行业诉求,体现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的积极作用,以树立律师正面形象。
同时,监事会还将根据省律协党工委副书记、省律协叶港秘书长的建议,以此为契机,听取来自法院方面的对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意见。
除了在制度维权上一如既往地理事会、秘书处的工作外,监事会还关注律师权益的个案维权。
2011年我省有数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了侵害,监事会也建议予以慰问,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律师及时获到了来自“娘家”的关怀与温暖。
总之,监事会认为,保障和改善律师的执业权益需要全体律师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理事会、监事会均有责任共同发挥作用。
(三)积极参与省律协与兄弟省市律协的交流
2011年9月13日,山东省司法厅主管律师工作的齐延安副厅长携换届不久,刚设立监事会的山东律协、济南律协主要领导到省律协访问,应客人的要求,监事会向客人介绍了我省律协监事会的制度建设、定位与职责、机构与人员设置、运作模式、监督意见的救济途径等,并向客人致送了《广东省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历次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时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省律协监事会建制的先进理念和有益的实践得到了客人的认可。
四、加强对全省律协监事会工作的监督指导
为进一步促进律师协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加强对全省律师行业监督工作的指导,2011年12月22日,省律协监事会在韶关组织举办了全省律协监事会工作研讨会。
省律协监事会全体监事、已设立监事会的市律协监事参加了会议,部分没有设立监事会的市律协也派员参加,省司法厅律管处和省律协会领导应邀出席研讨会,给予指导。
围绕如何充分发挥律协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和作用、规范监督工作这一主题,参会人员在肯定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的同时,各抒己见,就监事会制度发展和监事会运作过程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这次研讨会征集了10篇专题论文。
(详见2011年监事会工作研讨会综述及相关材料)
这次研讨会,是省律协监事会设立以来的首次在全省范围内举办的监事会工作会议。
会议充分肯定了监事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就省律协监事会在全国同行中率先提出的“和谐监督”的工作理念形成了共识。
目前全省已有多个市律协设立了监事会,与会人员通过交流省律协和有关市律协监事会“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明确了推动全省各市律协根据工作需要全部设立监事会的长期目标,对我省监事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监督规则体系
一年以来,监事会全体监事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共举行了四次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重要工作事项进行了讨论研究。
各位监事的履职积极性大幅度提高,每次监事会工作会议均能做到全员到会。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各位监事深化了对职务内涵的理解和实践,对有关监事会运作的重要问题也形成了共识,进一步推动了监事会工作的开展。
现行的省律协监事会工作规则为2007年监事会制度设立之初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近5年实践证实,该规则明显存在滞后和不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之处。
且已设立监事会的有关市律协也正以省律协监事会工作规则为蓝本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规则,因此,监事会一致意见认为,有必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和细化省律协监事会工作规则。
从2011年8月开始,监事会已启动了工作规则修订的调研工作,以召开全省律协监事会工作研讨会为契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职能范围的充实、工作规则部分表述用语以及条款的可操作性等问题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见。
监事会将认真研究修改意见,在适当的时候提出工作规则修正案草案,提交代表大会审议。
六、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年以来,本届监事会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监事会的监督方式有待进一步丰富,应适当加大书面监督方式的比重和力度,根据不同需要可采用建议函、意见函的具体形式,切实做到监督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
第二,省律协监事会率先提出的“和谐监督”理念需要进一步深化并在全省律师行业形成共识,并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其内涵,以此指导监事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七、2012年工作安排与设想
为了使监事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监事会在总结经验、正视不足的基础上,对2012年的工作作以下安排与设想:
1.坚持树立行业发展的大局观,做到“分工不分家”。
监事会所提出的“和谐监督”、“监督与建议并举”、“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并举”的理念获得了省八届三次律代会,九届一次、二次律代会的全票通过,这是监事会的荣幸,更是对监事会的鞭策。
监事会应责无旁贷地继续贯彻之。
在切实履行在律协内部的监督职能的同时,继续深入行业内外的调研,使监事会的监督“言之有据”、建议“言之有物”,使监事会与理事会、秘书处关系形成良性循环发展,共同推进我省律师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推动我省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水平的提高。
2.积极推进监事会工作规则的修订完善,换届前完成监事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的起草,为今年年底换届产生的新一届律协监事会运作提供更为科学完备的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3.配合理事会进一步完善省律协各委员会考核机制,注重对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际工作内容及效果与工作预算、计划的比对,加强对各委员会在落实理事会工作计划和上级工作部署上的监督,促进各委员会工作实效的提升。
4.监事会在协调协会内不同主体之间的矛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监事会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监事会将在这方面加大力度进行探索实践。
5.鉴于我省各市律协监事会相继建立,省律协监事会应发挥协调沟通各市的功能,更多地从宏观角度作战略指导,强化监督工作的覆盖面和针对性。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还有很多,全体监事们一致认为,需要尽可能多的投入时间和精力来研究监事会的工作,切实履行好律师代表大会赋予我们的这一份责任。
我们有信心在省司法厅的正确指导和省律协党工委和律协理事会、秘书处的大力支持下,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探索出适应和促进我省律师业科学发展的监事会工作制度和方法。
也希望全体代表和广大律师都能更多地关心监事会的工作,提出好的建议,以推动监事会各项工作再创佳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