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网法条串讲班姚贝刑法分论16讲义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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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刑八的修订,不再要求危害国家安全。
4.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的,从重处罚。
5.如果行为人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114条、115条)
(1)危险犯,既遂标准:
对象物独立燃烧。
(2)与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失火罪(115条)
过失犯罪,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114条、115条)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是否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
例1:
甲为了杀死乙,将毒药放在大家一起饮用的流动水桶里。
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例2:
甲为了杀死乙,将毒药放在乙的水杯里,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投毒是其手段。
2.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要点在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本罪是故意犯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14条、115条)
1.仅是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兜底”条款;
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2.危险方法主要包括:
(1)驾驶机动车辆撞人的方法。
(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的方法。
例:
甲遭到单位领导批评,为了泄愤,驾驶机动车辆撞向人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甲正在正常驾驶,突然发现自己的仇人乙正在前面行走,于是决定驾车撞死乙,随后,甲将乙撞死。
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116条)
强调正在使用中,包括备用。
甲是车辆检修工,某日发现自己要检修的车辆是仇人乙的,于是将刹车装置破坏,结果乙第二天取车后因刹车失灵,造成三死一伤的后果。
则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20条)
罪数问题:
组织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
七、劫持航空器罪(121条)
(1)对象是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
(2)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
(3)劫持:
既可以是劫夺航空器之后自己驾驶,也可以迫使机组人员按照自己的意志驾驶、操作。
行为人控制的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的既遂。
(4)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127条)
九、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8条)
十、交通肇事罪(133条)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两点:
①是否发生了重大事故;
②行为人是否有违章行为。
2.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审理交通肇事罪解释》第5、6、7条
第5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例:
甲在撞死乙后驾车逃逸的过程中,又撞死了第三人丙的,乙和丙的死亡不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6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甲开车将乙撞伤后,本来想送乙去医院,但是发现自己没有钱,于是将乙带到一间破庙。
甲回家后,担心乙被冻,于是找来棉被给破庙中的乙盖好。
第二天,乙醒来后发现自己只是轻微擦伤。
本案中,甲虽然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并遗弃,但是没有发生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结果,因此不能成立故意伤人或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类犯罪属于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而乙只是轻微擦伤。
所以,甲不构成犯罪,仅是普通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7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二、爆炸罪(114条)
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117条)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118条)
注意与盗窃罪构成标准的想象竞合犯。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18条)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120条之一)
六、劫持船只、汽车罪(122条)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125条)
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28条)
两种人: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2.主体不同,结果要件不同,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以结果为要件;
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是结果犯。
3.非法将枪支作质押的,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
对接收枪支质押的人员,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先通谋,出租、出借枪支供其用于犯罪的,应当以共犯论处。
5.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不包括非法持有者,非法持有者又将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的,只能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九、丢失枪支不报罪(129条)
本罪以结果为要件。
纯正的不作为犯。
十、危险驾驶罪(133条之一)
刑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十一、重大责任事故罪(134条)
(1)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等的区别:
前者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在日常生活中违反生活规则造成严重后果;
前者是业务过失,后者是普通过失。
(2)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重大事故的,应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十二、危险物品肇事罪(136条)
本罪为过失犯罪
与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区别:
本罪有许可违规,非法制造爆炸物没有合法的生产运输许可。
十三、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40条)
(1)本罪为数额犯。
销售额5万元以上才定罪,销售额不足5万,查处而15万以上定未遂。
(2)对第149条的掌握,有两层含义:
①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定伪劣商品,同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同时构成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第141条至第148条各该条的犯罪时,遵循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如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特定犯罪,但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时,则应以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假药罪(141条)
本罪是行为犯,刑八调整了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4条)
本罪为行为犯。
1.生产、销售劣药罪(142条)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45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46条)
二、走私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151条)
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3条)
(1)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2)注意本罪与151条第3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关系:
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其仅限于非法出口的行为,而不包括进口的行为,走私进口文物、贵重金属的,定本罪。
1.走私假币罪(151条)
2.走私文物罪(151条)
3.走私贵重金属罪(151条)
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本罪名为刑七增加
5.走私淫秽物品罪(152条)
本罪是目的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
刑八29条增加:
将刑法第164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1.虚报注册资本罪(158条)
本罪的要点:
骗取工商的注册登记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公司发起人、股东
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1条)
4.妨害清算罪(162条)
5.虚假破产罪(162条之二)
主体是单位,采取单罚,只罚责任人。
6.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65条)
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7.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66条)
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罪(170条)
(1)伪造货币后又运输、出售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2.持有、使用假币罪(172条)
(1)使用假币必须是将假币当做真币纳入到流通或兑换领域。
(2)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分:
使用假币:
以假充真,按票面金额足额使用;
出售假币:
以假售假,对方是知假买假,按票面金额打折使用。
甲欠乙2000元,乙多次讨要均不得,后甲告知乙,其只有假币,如果乙同意,就以假币8000元清偿,乙表示同意。
则甲构成出售假币罪,乙构成购买假币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76条)
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11月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177条)
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171条)
注意罪数: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3)本罪数额较大才定罪,根据司法解释为4000元。
2.变造货币罪(173条)
3.高利转贷罪(175条)
本罪为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175条之一)
注意本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系,贷款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不计目的。
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条之一)
骗领信用卡而未使用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骗领信用卡而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即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177条之一)
7.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180条)
刑七将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
8.违法发放贷款罪(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本罪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根据司法解释,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向关系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是本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1.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187条)
2.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3.洗钱罪(191条)
其上游犯罪有: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五、金融诈骗罪
1.集资诈骗罪(192条)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区别,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贷款诈骗罪(193条)
(1)主体主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2)与骗取贷款罪(175条之一)的区别:
非法目的的认定。
3.票据诈骗罪(194条)
4.信用卡诈骗罪(196条)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2)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有:
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④恶意透支四种情况。
(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5.保险诈骗罪
(1)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数罪并罚。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金融凭证诈骗罪(194条)
本罪必须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
2.信用证诈骗罪(195条)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201条)
注意根据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取消偷税罪罪名改为逃税罪。
《刑法修正案(七)》对本罪的修订:
1、不再规定具体数额。
2、对初犯经税务机关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骗取出口退税罪(204条)
注意204条第2款规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5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定本罪。
1.抗税罪(202条)
抗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水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逃避追缴欠税罪(203条)
3.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6条)
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条)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213条)
强调两个相同:
①相同的产品②相同的商标(不要求完全相同,足以产生误导既可)。
2.侵犯著作权罪(217条)
(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同时销售他人的侵权复制品的,以本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数罪并罚。
(2)侵犯著作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侵犯著作权时,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侵犯商业秘密罪(219条)
(1)三种行为方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以此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2)结果要件: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214条)
2.假冒专利罪(216条)
3.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18条)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224条)
(1)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2)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区别的关键。
(3)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形式:
①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2.非法经营罪(225条)
1.注意刑七将非法经营罪的形式增加,将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规定为非法经营罪。
2.根据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包括以下情形:
非法买卖外汇(为卖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成立本罪,但单纯的购买行为不成立本罪);
非法经营出版物;
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了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
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3.强迫交易罪(226条)
(1)行为方式:
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刑八修改)
(2)本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3)与抢劫、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21条)
2.虚假广告罪(222条)
本罪主体特殊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串通投标罪(223条)
既可以是投标人相互串通,也可以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4.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29条)
本罪注意第二款,如果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法定刑升格,没有贿赂犯罪的问题。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故意杀人罪(232条)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区别。
要点在于:
故意的性质不同,行为人有确切的杀人故意,即使杀而未死的,也定故意杀人罪;
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仅有损害健康的故意的,即便造成了死亡结果,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233条)
(1)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即发生法定的严重结果是成立犯罪的要件。
(2)法条竞合问题,其他的犯罪中也存在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但如果法律规定作为其结果加重犯的,以该罪名定罪处刑,不以本罪论。
三、故意伤害罪(234条)
(1)有三种结果:
①轻伤②重伤③死亡。
造成轻伤就为既遂。
重伤、死亡加重其刑。
(2)法条竞合问题。
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造成他人重伤的。
(3)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的界限:
都有死亡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都是过失。
区别要点:
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伤害的性质,如果行为人有伤害的恶意和行为,过失致其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死;
如果行为人本无伤害的故意,在生活、工作中由于草率、鲁莽、马虎造成死亡结果的,定过失致人死亡。
甲乙在工地上发生争执,在争执当中,甲推了乙一把,乙倒地时后脑勺磕到石头上,当场死亡。
这种人们之间小有争执的场合,因为推搡、撕扯致他人摔伤、摔死的,一般不认为具有伤害的故意,选择过失致人死亡更为合适。
老人甲酷爱打球,某日晨练时,一帮爱打球的人分成两批比赛,年轻人乙负责防守甲,不想甲频频进球得分,乙的队友埋怨乙无能,连个老人都拦不住,乙心中恼火,后面的拦截动作力度较大,甲很生气,就拿球砸了乙一下,乙面子上挂不住,抬手给了甲一拳,结果甲倒地死亡。
经查是脑血管破裂所致。
乙打人时并没有要将甲打成轻伤等后果的故意,但其应当知道,一个老人的抵抗力不及年轻人,因此,其行为是存在过失的,定过失致人死亡更为恰当。
四、强奸罪(236条)
1.强奸罪的本质:
违背妇女意志;
2.犯罪对象:
妇女和幼女,注意奸淫幼女的行为。
3.强奸的手段:
①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胁迫手段”②其他手段。
4.法定刑升格条件。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