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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7440-××××

代替GB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Safetyregulationsfortheprotectionofdustexpolsionforgrainprocessing,

storageandtransportationsystem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

201X-X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目次I

前言III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4

1范围4

2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5

4.1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5

4.2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确定6

5工艺设备和系统7

5.1工艺设计的一般规定7

5.2机械设备7

6电气10

6.1一般要求10

6.2电气设备的选择11

6.3布线11

6.4防雷与接地12

7建筑与结构13

7.1一般要求13

7.2地面13

7.3墙体13

7.4通道13

7.5人孔和泄爆口13

7.6窗14

7.7门14

8粉尘控制14

8.1一般规定14

8.2通风14

8.3除尘系统14

8.4集尘15

9积尘的清扫16

10气力输送16

11、控爆措施16

11.1泄爆16

11.2惰化17

11.3抑爆17

11.4隔爆17

12作业安全管理17

12.1一般规定17

12.2生产作业18

附录A19

附录B20

附录C21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性标准。

文中凡是黑体字部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均应符合要求。

对己建成项目,应当根据条件,尽早改造达到要求。

本标准是在近年总结我国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GB17440-2008《粮食储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GB17440-200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本标准与GB17440-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粮食干燥系统的要求;

——增加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方法;

——对防爆电气的标识和类型进行了修改;

——对建(构)筑物的要求根据相关防火规范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泄爆、抑爆、隔爆的措施要求;

——修改了附录C。

在附录C中,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及范围进行举例说明,删除了原附录C中的说明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8)粉尘防爆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郑州中粮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原国家粮食储备局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中粮集团、中国粮油、中粮贸易有限公司、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深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合隆防爆电气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17440-1998。

——GB17440-2008。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粮食装卸、运输、干燥、储藏和加工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选型和安装

GB12476.3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3部分:

存在或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尘的场所分类

GB25285.1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1部分:

基本原则和方法

GB/T15604粉尘防爆术语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156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粮食grain

人类食用农产品的总称。

主要指小麦、玉米、稻谷、大豆、油料等农作物及其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

3.2

粮食加工grainprocessing

通过特定的工艺将粮食原粮制成成品粮或半成品粮的过程。

3.3

粮食储运grainstorageandtransportation

通过粮食流通设施及装备,将粮食按特定的工艺、方式和路线,运输和储存。

3.4

粉尘释放源sourceofdustrelease

能向大气环境中释放可燃性粉尘的部位。

3.5

爆炸性粉尘环境explosivedust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粮食粉尘与空气混合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3.6

粮食粉尘graindust

在大气中依靠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粮食固体微小颗粒,是一种不导电的可燃性粉尘。

3.7

粮食粉尘防爆theprotectionforgraindustexplosion

预防粮食粉尘燃烧、爆炸并使粉尘燃烧、爆炸发生时损失减少的技术和措施。

3.8

粮食干燥机GrainDryer

采用加热方式降低粮食水分的设备。

4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

4.1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

4.1.1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按下列规定分区:

a)20区:

空气中粮食粉尘云的持续地、或长时间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场所。

b)21区: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粮食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

c)22区: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粮食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场所,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粮食粉尘层、沉积和堆积应视为形成粉尘爆炸性环境的另一原因。

4.1.2粮食粉尘释放源按GB12476.3第3.10条,分为粉尘云的连续生成、一级释放源和二级释放源。

a)粉尘云的连续生成:

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地场所。

b)一级释放源: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偶尔释放可燃性粉尘的释放源。

c)二级释旋源:

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可燃性粉尘,即使释放,也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d)在存储、输送、加工粮食的仓、罐或设备内部,作为工艺的一部分,可能形成连续的粉尘云或厚度不可控的粉尘层。

其外部的粉尘层可通过清扫等措施,粉尘层厚度通常可控。

4.1.3根据工艺条件、粮食粉尘爆炸性环境形成的可能性,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可按表1划分。

表1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可燃粉尘存在情况

粉尘云

厚度可控的粉尘层(经常受干扰)

厚度可控的粉尘层(极少受干扰)

连续存在

20

21

22

一级释放

21

21

22

二级释放

22

21

22

4.1.4如料斗、仓、设备内部、管道等空间内部,作为工艺的一部分,可能形成连续的粉尘云或用于输送粮食粉状物的,划分为20区。

4.1.5应采取密闭、隔离、除尘等措施,避免有人正常工作的场所,成为20区。

4.1.6采用无洞孔的墙体和防火(自闭)弹簧门与20区、21区、22区隔开的区域,可以划为非危险区域。

4.2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确定

4.2.1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应根据工艺、物料特性、粮食粉尘释放源位置、释放粉尘的数量及可能性、爆炸条件和通风除尘、场所结构和布局等条件确定。

4.2.2区域的范围应考虑工艺条件、粉尘量、颗粒大小、流量、通风及除尘系统情况,气流的影响和飘散情况确定。

4.2.3爆炸危险环境的区域边界,可按GB12476.3第6.4条确定。

为方便管理,可以按建筑空间进行划分。

4.2.4良好的通风、除尘,及时有效的清理容器外部的粉尘,均可减少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或降低区域等级。

4.2.5在工艺、物料、设备、场所结构及布局、作业组织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和等级进行评估、界定和划分。

4.2.6在整个作业过程存续期内,应保存分区的划分和说明文件,并定期对过程的危险性和分区进行动态评估。

4.2.7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以使区域变化范围内的装备和设施达到粉尘防爆的要求。

5工艺设备和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粮食加工、储运系统设计应遵循整体设防的原则,严格遵守防止粉尘爆炸技术要求。

5.1.2设计文件应明确说明设计中对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并应就建筑结构、工艺选择、设备选型和布置、粉尘控制、电气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防止粉尘爆炸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5.1.3工艺设计应选择尽可能少产生、释放或积聚粮食粉尘的工艺及设备,防止形成爆炸性环境。

5.1.4存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5.1.5工艺设计和设备选择,应尽可能减少在爆炸性环境中存在非电气点火源的。

5.1.6采取尽可能综合采用在不同单元间隔离、阻止爆炸和火焰传播、抑爆、限制爆炸压力在安全水平内的措施,控制爆炸强度和范围、减少爆炸损失的一项或多项措施。

5.1.7易发生粉尘爆炸的设备宜布置在室外;布置在室内时,宜布置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5.1.8工艺管道、除尘管网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危险场所内不应有无关的管道穿过。

5.1.9工艺管道、除尘管网不宜与热力管道等共架多层敷设,当与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高于常温的管道布置在上层,并采取隔热措施。

5.1.10在粮食接收流程的前端应设置清除磁性金属物的设备。

粮食进入第一道提升机、粉碎机、碾磨机等可能因撞击产生火花的设备内部之前,应设置清除磁性金属物的设备。

5.1.11磁选设备应定期检测,确保清除金属杂质的效果。

5.1.12为了清除地面、设备和管道上的积尘,宜设置真空清扫系统。

5.2机械设备

5.2.1一般要求

5.2.1.1凡在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固定式机械设备,应采取防爆措施。

5.2.1.2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5.2.1.3使用于料仓、设备及管道内部,与粮食物料和粉尘接触的非金属材料、耐磨衬板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并按GB12158要求进行接地。

5.2.1.4机壳、外罩、机体、观察窗(门)、检修窗(门)、溜管、管道等应连接紧密、牢固。

5.2.1.5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粉尘控制措施。

5.2.1.6输送设备的胶带应具有可靠的张紧装置。

5.2.1.7在粉尘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不宜使用皮带传动,若使用皮带传动,应采用防静电皮带。

5.2.1.8设备内壁应平整、光滑,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等现象。

5.2.1.9设备的轴承和滑道宜避开粮流,并防止粉尘积聚。

5.2.1.10凡在20区、21区和22区使用的移动式工艺设备,也应满足本标准的有关防爆要求。

5.2.1.11内部存在粉尘的有密闭外壳的机械设备,应设置泄压口和检修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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