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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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即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大集体、含混岗大集体)、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下岗职工,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上述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

即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含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中,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失业人员。

(五)失地无业农民。

即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居民,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即家中无一人就业、仅靠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费或抚恤金维持基本生活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

(七)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即退出现役已办理失业登记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人员。

(八)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2006年1月1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招收等途径实现就业的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

(一)《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到省上申领后发给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和发放。

(二)《再就业优惠证》按以下办法申领和发放:

1、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劳动手册》,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由企业收回《劳动手册》。

2、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需要再就业的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提供所在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证明;

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人员本人社会保险编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化管理的证明材料。

(5)失地无业农民,需提供《失业证》、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6)城镇

“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需提供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失业证》。

(7)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失业证》、复员转业的相关证明。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需提供《失业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企业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逐一登记造册(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符合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条件的,还应专门予以注明)。

在所在社区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按以下办法申报办理:

(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地处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的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将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

地处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市属以上国有企业和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定。

企业报送材料时应上交收回的《劳动手册》。

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和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发放情况及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由企业按要求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到所在区(市)县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5、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按月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上报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汇总后,要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全市统计数据和发放情况。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企业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政策认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按规定程序登记、核实申报材料,对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办法

《再就业优惠证》的编号由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由发证机构在确定的编号区域内负责填写,每证一号。

具体编号办法如下:

〔川〕01 □□ □□□□□□□

1、编号的前2位是省统编号,我市的统编号为01。

2、第3、4位为市统编号,具体分区(市)县序号如下:

地区编号地区编号地区编号地区编号

市本级00锦江区01青羊区02成华区区03

武侯区04金牛区05龙泉驿区06青白江区07

崇州市08双流县09新都区10蒲江县11

郫县12大邑县13都江堰市14温江区15

新津县16邛崃市17彭州市18金堂县19

高新区20

3、编号的后7位由区(市)县发证机构按办证时间顺序逐一编号。

(二)台帐及信息库管理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与就业实名制结合,纳入就业实名制管理。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进行逐一统计分类,建立健全基础档案和再就业台帐,及时跟踪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的基本情况和年检情况。

加强对基础资料(《再就业优惠证申报表》)的管理,做好失业登记和就业登记,建立台帐,及时掌握持证人员就失业状态,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通过劳动力市场综合管理系统,录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个人信息和年检记录,建立全市联网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基础信息库和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库,动态掌握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享受扶持政策情况,从而实现《再就业优惠证》的网上管理。

(三)年检

1、年检时间

所有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包括当年办理的)应在每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进行年检。

2、年检机构

《再就业优惠证》的年检按照谁发证谁年检的原则进行:

(1)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年检。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年检。

(3)年检所需的

“年检专用章”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制作和发放。

3、年检内容

持证人员在年检时应向年检机构提供:

本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或年检合格的《失业证》。

年检重点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是否已到3年、是否达到法定退休或办理提前退休、就业情况或失业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对符合条件的,由负责年检的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年检记录”页或第13页的空白处上签署年检意见并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到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未进行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监督

要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员和单位公示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

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售《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再就业扶持对象范围进行核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发证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有效期

暂定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

附件:

1.《<

申请表》

2.《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发放对象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请程序

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3、上季度或上月职工花名册及工资表(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据;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7、被认定企业每年终了后申报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8、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街道社区加工小企业提交企业验资报告。

(三) 

认定办法

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满三年的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花名册(在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确认企业为全体职工(包括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一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是否与劳动合同时间一致,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一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5、每年终了后企业职工花名册、工资表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年度终了后认定企业还应申报职工花名册、最后一月工资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四)企业人员变化后的认定

1、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因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而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变更认定。

2、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持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向税务部门补充申请减免税。

3、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均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符合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其申报的材料和申报程序仍按成劳社发[2003]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管理办法

(一)《企业认定证明》是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让、转借、伪造或私自涂改。

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应在15日内到发证机构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于2005年底前核发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的年检办法,仍按市劳动保障局等3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经营型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实体认定证明》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年检不合格的,由负责年检的发证机构负责收回。

(四)《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编号办法。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统一编号,编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证一号,正、副本编号一致。

[川] 

□□ 

□□□

锦江区 

01 

青羊区 

02 

金牛区 

03 

武侯区 

04

成华区 

05 

高新区 

06 

龙泉驿区 

07 

青白江区 

08

温江区 

09 

新都区 

10 

崇州市 

11 

都江堰市 

12

彭州市 

13 

邛崃市 

14 

双流县 

15 

金堂县 

16

郫县 

17 

蒲江县 

18 

大邑县 

19 

新津县 

20

市本级 

00 

编号的前两位是省统编序号,成都市均为01;

编号的三、四位是市统编序号,具体各区市县的编号见上表;

编号的后三位是各区(市)县认定企业编号。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申办流程图》

2.《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表》

3.《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工作时间表》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一、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用人单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持《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

(三)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岗位补贴的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实体;

(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列人员:

(一)男满50周岁以上,女满4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夫妻双下岗或双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五)“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

(六)已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界定

(一)指街道综合治理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市执法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车辆守护、城市环卫、公共场地管理、公共设施养护中的工作岗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后勤岗位。

(三)街道(乡镇)、社区筹资开发的保洁、保安、保绿、保序、车辆守护、物业管理、家政服务、交通协管、公共设施养护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等岗位。

(四)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开发的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

(一)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二)岗位补贴

1.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包括承担托底安置任务的再就业援助基地和社区兴办的劳务型就业实体,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社会保险缴费开始计算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1500元,第三年每人2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

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报程序

(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就业援助基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区劳务就业型服务实体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实体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吸纳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原件);

5.用人单位与被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用人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表(单位盖章);

7.用人单位每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

(二)办理时间和地点

1.补贴按月申报,申报受理时间为次月15日前;

2.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缴纳关系到市或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三)补贴审核和拨付

市和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流程图》

2.《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证明》

3.《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申报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花名册》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人员增(减)名册》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报表》

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招用了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并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成府发[2003]7号)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了非城镇户籍综合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综合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按照综合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4.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三、补贴期限

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补贴期限三年。

四、补贴的申领和支付

(一)各参保单位在每季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当季参保的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情况和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办理《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人员情况,并填写《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附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劳动合同,报参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各参保单位上报的上一季度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并填写《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报送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经市劳动保障局复核后,报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用人单位凭审批通过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贴领取手续。

五、组织实施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机构参保单位的《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的审查上报和补贴发放工作;

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的审核、汇总上报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复核工作;

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补贴领取资格的最终审批和补贴资金下拨工作,并由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审批意见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核发综合社会保险补贴。

六、监督检查

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专项资金。

市促进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问题

(一)在每季的办理期限内(季末最后一个月月底),若参保单位不能及时报送参保职工户籍情况等有效证明材料,市综合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支付手续,待参保单位补齐材料后在下一季度予以支付。

(二)凡已支付了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不得再行办理已补贴人员的退费手续。

1.《综合社会保险补贴流程图》

2.《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

3.《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一、灵活就业的界定

灵活就业,是指城镇登记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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