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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流32

四、交通运输32

五、医疗卫生33

六、促进就业33

七、科技创新35

八、文化产业35

九、邮电通信36

第四章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37

一、免税37

二、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38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39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条

例规定的优惠39

一、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39

二、免税收入规定39

三、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40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40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投资经营的所得41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所得42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2

(五)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所得43

四、小型微利企业43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43

六、加计扣除45

七、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45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46

九、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所得税优惠政策46

十、关于外国投资者从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

的优惠政策47

十一、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47

第二部分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48

第三部分可执行到期的优惠57

第六章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60

一、免税项目60

(一)工资、薪金所得6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62

(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62

(四)其他所得62二、暂免征税项目63

三、减征项目65

第七章地方税优惠政策66

第八章出口退税优惠政策68

一、一般规定68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69

三、出口特殊货物的退(免)税69

(一)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69

(二)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70

(三)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退(免)

税71

(四)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72

(五)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税73

第九章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73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73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单

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73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75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75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75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76

(六)有关定义77

(七)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77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84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优惠政策87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87

(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9

第十章便利性征管措施91

一、税务登记方面91

二、征管资料方面92

三、涉农政策方面93

四、普通发票使用方面93

第一章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

(一)农业产品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1)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52号)

(4)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财税[2002]12号)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A、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①军队用粮:

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②救灾救济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③水库移民口粮:

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B、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

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C、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财税字(1999)198号)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③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明电[1999]10号)

(3)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本条规定,逾期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擅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函[1999]第560号)

(4)自2002年6月1日起,对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及各分公司所属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指令计划销售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售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国税函[2002]531号)

(二)农业生产资料

1、饲料

A、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

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B、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

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C、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001年8月1日前免税饲料范围及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执行。

(财税[2001]121号)

2、其他农业生产资料

①农膜。

  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③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1]113号)

(2)尿素

①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继续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政策。

对尿素产品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是国家为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财税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策,将应当返还的税款及时足额地返还给企业。

(财税[2005]9号)

②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5]87号)

(3)钾肥

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财税[2004]197号)

(4)磷酸二胺产品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胺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7]171号)

(5)有机肥产品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有机肥料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生物有机肥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8]56号)

(6)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 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07]83号)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8]第81号)

二、电 

( 

一)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自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财税字[1994]4号)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税字[1998]47号)

(2)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1号)

三、文教医疗 

(一)宣传文化

1、古旧图书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1)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2)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财税[2009]9号)

3、部分出版物和印制劳务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②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③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④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⑤盲文图书和期刊。

⑥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⑦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享受此政策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应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①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②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

务。

③列入财税[2006]153号文件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

印刷业务。

4、电影拷贝

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6]153号)

(二)医疗卫生

1、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的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4、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2)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监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财税[2000]42号)

5、血站

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财税字[1999]264号)

6、生物制品

①自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和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财税[1994]4号)

7、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1)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O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品种及定点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

(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07]49号)

四、资源综合利用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四)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

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

(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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