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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经济上的可行性

保险的职能⑴分散危险⑵补偿损失⑶投资⑷防灾减损

保险的作用⑴促进经济稳定,减轻焦虑⑵促进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⑶促进科技创新

⑷促进资本有效配置

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

是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⑵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⑶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的特征

⑴双务性: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⑵射幸性:

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是否随机发生基础上;

⑶附和性:

保险人依据规定制定出合同的基本条款;

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接受或不同意投保,一般无权修改条款;

⑷条件性:

只有在具备合同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否则可不履行;

⑸补偿性:

财产保险规定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超损失数额);

人身保险具有给付性;

⑹个人性:

财产保险保障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个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合同的要素:

主体——①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②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保单合同辅助人。

客体——保险利益

投保人的义务⑴缴纳保费的义务(最重要)⑵通知义务:

①“危险增加”②保险事故发生③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①确定损失赔偿责任②履行赔偿给付义务(赔偿金:

①赔偿给付金额;

②施救费用;

③检验估价等合理费。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效力暂时停止的状况。

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俗成,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确定或说明。

①文义解释②意图解释③有利于非起草人的方式解释④补充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①和解;

②调解;

③仲裁;

④司法诉讼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

保险标的遭到损毁时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①防止变保险为赌博②控制道德风险③限制赔偿或给付的额度

保险利益应具备的条件⑴法律认可⑵客观存在⑶经济上可确认

保险利益的存在时效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必要前提。

通常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保利益始终存在、未发生转移或消失,保险合同才有效(海上保险、人身保险除外)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双方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如实公布,严格履行义务,否则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而言主要是告知和保证

告知:

是投保人的义务。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投保人的不实告知分“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严重影响”,是指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影响)

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①合同无效②或者可加收保费或减少保险金额使合同继续有效。

保证: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对某事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事的真实性。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

告知与保证的关系:

都是投保人或保证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应尽的义务,区别:

①告知是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所做的陈述,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②告知事项只有载于合同才可以成为保证③告知申报的是一个事实问题,且内容可以撤回或更正,而保证则要求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一旦违反,无论对保险人有无损害,保险人都可以宣布保险合同无效。

弃权: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清楚地知道对方违约,却作出某种行为,表示其不加反对甚至同意时,该方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法律上的弃权,导致其原有的某项合同权利的暂时甚至最终丧失。

禁止反言:

当合同一方的行为引起对方相信他无意严格坚持其合同项上的权利时,该方就可能被禁止反言,导致丧失原有合同权利。

也称为禁止翻供,或者失权。

弃权和禁止反言的原因①习惯②误述③选择性权利的行使④虚伪陈述⑤承诺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因:

风险和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保险给付的先决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后果的近因必须是保险责任事故。

——【损失补偿原则】及派生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指投保人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特定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能全面、充分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赔偿金额的限制:

以⑴实际损失⑵保险金额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代位追偿原则: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以后,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标的的损失有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使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和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追偿权:

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保险人予以赔偿后,在赔款金额限度内,依法获得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权①委付。

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都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要求。

保险人接受委付,即取得物上代位权。

②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照实际全部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重复保险:

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具备的条件:

①同一保险标的及同一保险利益②同一投保危险③同一保险期间(完全或部分相同)④与多个保险人签订的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标的的价值

分摊原则的运用⑴比例责任⑵限额责任⑶顺序责任

第四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

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征:

⑴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定保险金额⑵保险金额的给付性(补偿性的医疗保险除外)⑶保险合同中应当指定受益人⑷期限较长⑸有储蓄性⑹被保险人是自然人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的特征⑴风险特殊,经营稳定⑵以长期性业务为主⑶具有储蓄的性质,日渐成为一种投资手段⑷保费确定的方式以寿险精算为理论基础

人寿保险制度的意义⑴使个人获得对风险的保障,确保家庭经济安全。

⑵储蓄工具。

⑶集中资金用于大规模经济建设,抑制通胀。

人寿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

不可争条款:

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年龄误告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①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③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复效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失去某些合同的要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

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贷款条款:

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投保人可在投保时或保费宽限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费于超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费垫缴。

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偿还并补利息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期(通常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费。

自杀条款: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遭受非本意的、突然的、外来的意外事故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①承保的条件宽松、保险金的给付条件严格②保险期限较短且有责任期限的约定(我国180天)③纯费率依据职业和生活环境而定④定额给付有特殊性

意外伤害的构成和判别程序:

⑴是否存在外来致害物⑵侵害的对象是不是人的身体⑶是否发生了侵害的客观事实⑷伤害的发生是不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残废或死亡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的特征:

⑴一般不指定受益人⑵多为短期合同⑶合同中规定观察期⑷规定免赔额、给付比例、给付限额⑸补偿性医疗保险具有补偿性,适用损害补偿原则和代位追偿原则

第五章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

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损失保险的运行①展业承保、②防灾防损、③再保险和④理赔工作。

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⑴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

⑵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⑶经营内容复杂⑷防灾防损特别重要

——【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定值保险: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作为保险金额注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载明的保险价值进行补偿的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保险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根据发生时的保险价值对比保险金额予以补偿的保险。

足额保险:

亦称全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共保: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份额。

共保原则:

如果足额投保,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被保险人可以使受损标的恢复原状,或者能保全其应得的经济利益;

但如果不足额投保,保险人就只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保险金额与保单规定保险金额的比值与损失金额的乘积进行赔偿,其余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

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特征:

⑴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

⑵保险标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⑶第三者责任大。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投保车辆时,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毁损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保险。

交强险:

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不包括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在限额内赔偿的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仅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

是以运输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征:

⑴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⑵估价具有定值性⑶承运方的影响巨大

工程保险:

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的财产保险。

它承保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的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和科技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的基本特征①标的的种类繁多,出险责任不易划分,投保人的逆选择严重。

②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更不易防范。

③农业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一种难以事先确定的预期利益

第六章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

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保险,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

责任风险:

法人或公民在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对受害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责任保险的特点⑴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⑵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直接目的,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为间接目的⑶只有赔偿限额无保险金额⑷赔偿处理复杂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①作为完全独立的险种单独承保②作为与财产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③作为一般财产险业务中的附加险承保④作为一般财产险业务中的基本责任承保

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⑴期内发生式:

是以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为承保基础,即只要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不论责任事故何时被发现,也不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还是在期满之后,保险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⑵期内索赔式:

以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时间为承保基础,即不管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还是保险期限之前,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保险人均应予赔偿。

保险人大多订有“追溯期”,规定在追溯期前发生的事故不给予补偿。

——【公共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

又称“普通/综合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企业、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在各种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分类:

①综合公众责任保险②场所责任保险③承包人责任保险④承运人责任保险⑤环境责任保险⑥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影响公众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①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②被保险人的风险类型③被保险人的管理水平与管理效果④被保险人以往事故和赔偿记录⑤承保区域范围的大小⑥司法管辖范围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因生产商和销售商生产、销售或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生产商、销售商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的特点⑴只承担因产品导致的非产品本身的损害,不承担产品的本身损失。

⑵强调续保的连续性、保险的长期性。

⑶要求双方有良好的协商和信息沟通能力⑷对于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外向型生产性企业的作用重要。

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⑴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大小

⑵承保的地区范围⑶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⑷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的高低

——【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

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在从事技术工作时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客户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①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②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因职业疏忽、过失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③因为责任事故的发生与索赔时间的不一致,多采用期内索赔式为承保基础。

④不仅因为受到责任和风险的压力,更是为了提高自身信誉,增强竞争实力。

⑤大多是以团体作为投保人。

影响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①职业种类②工作场所③业务数量④被保险人单位的性质⑤~专业技术水平⑥~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

⑦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理赔情况⑧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

——【雇主责任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

是指承保雇员在保险期间内从事本职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区别⑴雇主责任保险是基于雇主因过失或疏忽而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劳动保险不考虑雇主有无过失责任。

⑵雇主责任保险由雇主支付保险费,而劳动保险常常由政府、雇主和雇员一起支付保险费。

⑶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由雇主领取,而劳动保险的赔偿金直接交给受伤雇员。

⑷雇主责任保险属商业保险,而劳动保险属社会保险。

第七章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

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一种保险,其原理是把义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的特征①承保风险的特殊性:

信用保险承担的是一种信用风险②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经营基础主要依靠于资信调查,在厘定费率时信用保险主要依赖于义务人的资信状况③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般建立在信用经济关系或经纪合同基础上,其保险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关系:

保险人、权利人、义务人。

属于附属性合同。

④对保险人要求严格

信用保险的作用①帮助企业进行风险控制,提高竞争力②促进贸易活动稳定发展③有利于一国出口创汇

——【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

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去国外投资的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局势动荡或政府某项法令变动所引起的在投资合同范围内的投资损失的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承担的政治风险:

①战争风险;

②征用风险;

③汇兑风险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的厘定①保险金额以被保险人在国外的投资金额为依据,一般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即被保险人须承担10%的风险责任。

分为当年保险金额和最高保险金额②费率的厘定,一般根据保险期间的长短、东道国的政治形式以及经济环境、投资者的能力及项目工程等因素确定。

一般分为一年期的保险费率和长期保险费率两种。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

保证保险的特征:

①保证保险的当事人涉及三方:

保证人(保险人);

被保证人,即投保人(债务人);

权利人,即被保险人(债权人)②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且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③实际上是对权利人的担保,其合同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务违约或失误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

④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投保人(被保证人)的资信。

⑥保险费实质上是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而收取的手续费用。

保证保险的种类:

①忠诚保证保险:

承保雇主因其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作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

②确实保证保险:

被保证人因无力或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证保险。

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应对使用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质量有缺陷的产品本身及由此引起的的相关间接损失与费用负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①对消费者负责修理或更换有质量问题产品的费用和损失;

②赔偿消费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③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遭受的损失和费用。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除外责任:

①保险公司不负责产品消费者故意行为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②消费者未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和使用所引起的损失;

③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④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⑤产品在运输途中因外部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⑥因产品的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伤亡的医疗费用、住院和护理等其它费用或财产损失。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保险的区别①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保证保险的一种,而产品责任保险则属于责任保险。

②赔偿范围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只赔偿由于质量问题引起的产品本身的损失。

产品责任保险只赔偿由于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责任。

③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只要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就可提出索赔。

而产品责任保险赔偿的前提是因产品缺陷导致侵权行为,即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的损害发生。

第八章再保险

再保险:

亦称分保,是保险人通过签订合同把自己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

再保险的特点:

合伙性、责任性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⑴联系①二者都是保险人对风险或责任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②二者具有连续性,互相依存。

③二者适用同样的保险原则。

⑵区别:

①缴纳保费的方式不同

②合同当事人不同③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信用及有关利益和责任;

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④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财产险具有补偿性、人身险具有给付性,再保险——具有补偿性⑤合同主客体广度不同:

原保险——多为国内一家保险公司;

再保险——成千上万合同汇聚为一个分保合同,再分给若干个、甚至上百个保险人

再保险的微观作用

(一)对分保分出人:

①分散风险,均衡业务量;

②控制责任,稳定业务经营;

③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④降低营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对分保接受人:

①扩大风险分散面②节减营业费用;

③是借鉴先进保险经验和技术的重要途径(三)对被保险人:

①加强安全保障;

②简化投保手续;

③提高企业信用;

④支持自办保险

再保险的宏观作用

(一)对整个保险业①建立风险分散网络②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③提供了解国际保险市场的途径④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宏观管理及经济效用①再保险是政府管理保险业的措施之一②国际经济合作的手段③再保险为国家创造外汇收入④再保险为国民经济的发展积聚资金(三)社会意义——保障保险人的经济补偿能力,从而分散风险,均衡责任,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与财产的安全。

比例再保险是分出人与分入人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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