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法规判断题新演示教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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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8.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9.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A
10.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设计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12.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13.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能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1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5.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6.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建设活动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7.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的经济效益及技术先进性。
18.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9.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必要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20.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2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但不对检测结果负责。
22.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5.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6.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27.建设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0.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2.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应当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34.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3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36.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37.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8.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39.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44.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5.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6.原南第二建筑公司是原南友谊酒店扩建项目的总承包商,大政公司、大发公司是部分工程的分包商。
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董事长是张三,负责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叫李四,王五是原南第二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经理。
大政公司、大发公司应当服从原南第二建筑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7.肥东市白云饭店为提高饭店档次,单位负责人决定对饭店进行装修,工程由肥东三建负责施工。
装修将涉及承重结构的变动。
在装修过程中原租用白云饭店15层写字间的宏富贸易公司可以按自己的需要自行变动房屋的承重结构。
48.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49.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50.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时,元广建设集团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51.元广建设集团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5年。
52.元广建设集团是一大型建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元广建设集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3.“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这个观点是成功的安全管理政策应该具有的观念。
54.安全业绩的测量包括主动测量和被动测量。
55.安全管理的重点是对事故的调查。
56.全面损失管理强调通过对事故和事件总结经验以获得有效的控制方法。
57.建筑安全事故、职业疾病是完全能够避免的。
58.安全和质量密不可分。
59.建筑统计数据对建筑安全管理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60.企业文化观念对于安全管理没有影响。
6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不包括安全生产。
62.按照目前国际平均水平,我国建筑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人数偏多。
63.有效的安全管理应该建立在风险和如何控制风险的理解的基础上。
64.垂直运输机械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65.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6.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67.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对发生的事故采取隐瞒不报的做法,可以谅解。
68.为节约施工成本,建筑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可以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69.建筑施工企业如果经济状况不好,可以暂停给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经济条件好转后再恢复。
70.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7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的纲领性文件。
72.安全技术措施,系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而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73.技术负责人每天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的交底。
74.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技术人员签字确认。
76.围挡要做到稳固、整洁、美观。
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时应与围挡保持一定的距离。
77.为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应有明确划分,并建立相应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78.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用电加热器具。
79.易燃易爆物品可以与其他材料混放保管。
80.大外墙板、内墙板应放置在型钢制作或用钢管搭设的专用堆放架内。
81.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10m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暴晒,搬动时不得碰撞。
8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放、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8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4.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必须经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
85.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属于项目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
8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87.钢管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裂缝缺陷的不得使用,应当选购使用具有国家生产(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的产品。
88.架子的基础必须进行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遇有不能夯填的部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架子基础坚实可靠。
89.升降吊篮应由专业的、在高空作业的抹灰工担任。
90.开挖人工挖孔桩时,孔下作业人员不需要系安全绳。
91.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92.支模架的搭设作业人员不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9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但无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94.水暖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
95.施工现场油漆作业与焊接作业不可同时进行。
96.电工不需要特别的培训,只要懂得电气工作原理的人就可以在施工现场操作用电。
97.总监理工程师委托总监代表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应由总监代表签字负责。
98.建筑施工企业可将招工权下放到项目部和作业班组。
99.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所招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交纳有关社会保险。
100.建筑业企业应尽快实施管理层和作业层“二层分离”,迅速提升管理水平,使工程施工专业化,劳务作业企业化。
101.搭设承重支撑架所用的钢管、扣件等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的,使用前不必再进行抽样检测。
102.工程投标时,在某些情况下,施工企业对脚手架费、垂直运输费、超高增加费等施工措施费用可实行零报价。
103.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再压缩工期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明确的技术措施,并由评标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论证。
104.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基础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要求施工,通过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制作硅试块。
105.《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B)
109.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以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110.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11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1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13.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安全生产要求之一。
114.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15.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
答案:
116.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
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117.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11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
11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
120.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应当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21.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122.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23.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4.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5.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126.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A)
127.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128.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129.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130.在建筑施工现场,安全就是不使职工发生伤亡和职业病,不使设备和财产遭受损坏。
13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1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项目的专家论证会。
13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13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
13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采用钢管扣件搭设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时,对梁底扣件应进行100%检查。
138.《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规定,模板支撑系统可以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139《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40.《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仅是特指在房屋建筑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14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一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报刊上声明作废,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证。
14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不认真履行整改义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证书,暂扣期为30天至60天。
14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书暂扣期内,当事人擅自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增加暂扣期30至60天。
答案;
145.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不正确使用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证书。
14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存在严重违章作业行为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147.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不用及时补报。
148.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14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150.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15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152.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不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153.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154.事故调查组成员可随时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55.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156.安全就是要不使职工发生死亡事故。
157.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过程实质上也是三全管理的过程。
158.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再分包。
159.工程开工后,安全监督部门应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60.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