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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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
10~30人
50~100人
5000万~1亿
特别重大事故
≥30人
≥100人
≥1亿元
注:
“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二、工程质量事故分类(3种分类)
1、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
死亡/重伤
其它损失标准
一般质量事故
5000元~5万
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缺陷
严重质量事故
〈2人重伤
5万~10万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重大质量事故
≥3人
10万~500万
工程倒塌或报废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30人死亡
≥500万
2、按事故责任分类:
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技术、管理、社会经济
三、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开工前,向县级以上主管部分申请领取)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用地许可)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工程许可)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落实(工期不足一年,到位资金不少于50%;
一年以上,不少于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6类
1、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
建筑面积300m2以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开工前,向省级以上主管部分申领,央企向国务院申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无资金要求);
2、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无资金要求)
3、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项目(无资金要求)
4、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5、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3、5万m2以上住宅小区工程
七、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八、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九、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类别
资 质 分 类
建筑业企业
施工总承包
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勘察企业
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
(甲、乙级)
劳务资质
(不分级)
设计企业
行业资质
(甲、乙、丙、丁级)
专业项资质
监理企业
(所有专业)
甲级:
本专业
乙级:
本专业二级以下
丙级:
本专业三级
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
招标代理机构
甲级
(各类)
乙级
(1亿元以下)
暂定级
(6000万元以下)
十、各个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依法履行合同(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要求不执行强标);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拆除前15日、县级以上备案);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生产责任:
(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要求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位;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指法人或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B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D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
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C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防安全事故隐患;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A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B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C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D安全检查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
A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B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机构报告;
C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A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B新进场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作业;
C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应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施工总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四)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2、科学勘察,以确保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五)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六)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责任:
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七)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出租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2、对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检测不合格者,禁止出租;
十一、各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发包给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
3、提供原始资料;
4、不得干预投标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暗示设计或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
5、送审施工图(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
6、委托监理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可委托原设计,也可另行委托)
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总包与分包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包连带责任)
4、按图施工;
(不得修改设计图;
如需修改,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原单位同意后委托其他单位修改)
5、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见证取样;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均可见证;
检测机构由建设单位委托;
检测机构应将违反强标及不合格情况报行建设主管部门;
8、保修;
(三)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
(具备资质、不得超越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独立监理;
(与施工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
3、依法监理;
4、确认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不得使用、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四)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执行强制性标准;
3、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五)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具备资质、不得超越或以他人名义承揽,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执行强制性标准;
3、科学设计;
4、选择材料设备(除特殊要求的材料、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解释设计文件;
6、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质量监督要收费、安全监督不收费)
十二、产品质量法适用对象:
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如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不适于本法的产品范围:
1、建设工程;
2、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如预制板等)
十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销售者也有此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它禁止性义务;
十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进货检验的义务;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3、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生产者也有此义务)
4、其它禁止性义务;
(无包装质量方面的义务)
十五、建设工程中的“三同时”:
该设施费用应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1、环境保护设施:
“三同时”
2、安全设施:
“三同时"
3、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十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十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
总人数应为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十八、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
1、主体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组成,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
一般的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
2、解决对象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解决劳动争议;
3、管辖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管辖;
一般仲裁是约定仲裁;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先仲后诉,一般仲裁只能选其一,即或仲或诉。
十九、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种类:
1、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3、刑罚: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型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二十、无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
1、无效合同: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A重大误解(主观过错造成)
B显失公平
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D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3、效力待定合同: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纯获利益合同除外)
B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C越权订立的合同
D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三者间的区别:
A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区别:
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
B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区别: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
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如追认、催告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二十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解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债务、混同;
1、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单方解除的法定解除条件:
A不可抗力
B预期解除(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迟延催告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迟延立即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