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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8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9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

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19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20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

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23

采区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50554-2010)第3.3.2条

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

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30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32

倾角在25°

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

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41

煤层倾角大于12°

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

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

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44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46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49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50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51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53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54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55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

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56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

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57

防爆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五、防灭火单元

58

煤层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

59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60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

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61

消防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煤矿安全规程》249条

62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63

外因火灾防治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64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65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

66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2条

67

检测

预报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26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68

井下火灾防治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69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262条

70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煤矿安全规程》263条

71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72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

六、粉尘防治单元

73

煤尘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

74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75

防尘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76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

77

井下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

78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

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

7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煤矿安全规程》第648条

80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649条

81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650条

82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652条

83

隔爆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

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

84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七、顶板管理单元

85

顶板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

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86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

87

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58、101条

88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煤矿安全规程》第111条

89

巷道

支护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须有专项设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

90

矿压

监测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91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3.2.3条

92

冲击地压防治

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226条、227条

八、防治水单元

93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

94

规划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修订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95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排水系统图。

矿井应当编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14、287条

96

地面防治水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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