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072610 上传时间:2022-12-13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5.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法律法规Word格式.docx

第十条改制立项。

改制要由改制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按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方能进入改制程序。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改制,其立项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批准。

所出资企业的其他子企业改制,其立项申请由所出资企业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清产核资。

企业改制立项获得批准后要进行清产核资。

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布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法〉的通知》(川国资委[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项工作并由企业按规定将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认定、批复或备案。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缺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确认后,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

改制企业要进行财务审计。

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布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全面审计。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

改制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中介机构准确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

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通过招投标或比选等公布程序,选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不能聘请同一中介机构,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

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畴。

评估结果由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第十四条制订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由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或由其托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改制方案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

改制的具体形式;

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形;

职工安置方案;

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改制方案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决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

第十五条改制方案报批。

改制方案要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四章改制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改制方案实施主体。

改制企业的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原则上由改制企业组织实施。

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主体将消逝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依法进行产权交易。

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国有产权转让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5号)及事实上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依法治理转让价款。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险机构治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九条依法爱护债权人利益。

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爱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落实的企业才能进行改制。

第二十条依法爱护职工合法权益。

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原企业应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多渠道筹集改制成本。

要紧通过转让国有产权,动用企业节余等方法筹集改制成本,改制成本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或通过国有资本预算解决。

第二十二条合理处置改制期间的损益。

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

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行为。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治理层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改制时,治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截了当持有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办理。

其他企业向治理层转让国有产权,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治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办理。

第五章改制的领导和治理

第二十四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要执行本暂行方法的各项规定: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置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第二十五条改制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联系、紧密配合,加大对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以及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等方法,及时发觉和严肃查处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对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严峻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有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戒力度,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改制的组织领导。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工作,加大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企业改制工作规范进行。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要加大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体会,发觉和纠正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咨询题,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淌和重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章改制的后续事项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的投资主体签订的各项合同、协议需要改制后逐步履行的,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或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负责跟踪、落实,确保合同、协议各项条款执行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爱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方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颁布日期:

2006-4-17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暂行方法》的通知

川办发[2006]8号

2006-4-17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

所出资企业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川国资委[2004]173号

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制事项的决定或审批权限

第一条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通过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的改革,也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升非国有股的比例等。

第二条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以下事项:

(一)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立项申请。

(二)审核批准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改制方案。

其中出资企业改制为省级国有股不绝对控股的企业,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审核批准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方案。

(四)决定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由省国资委做出决定后,再由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证等事项的,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

涉及政府社会公共治理部门审批事项的,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层次以下(不含子企业)企业的改制方案及重大事项,由出资企业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

其中重要企业的改制,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的,应报省国资委审批。

二、改制立项申请的报批

第五条出资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提出立项申请,报省国资委审批。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子企业提出立项申请,经出资企业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改制立项申请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改制立项的书面申请;

(二)改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改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国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四)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五)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省国资委接到改制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报批

第八条改制立项申请获得批准后,应制订改制方案。

出资企业的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或由其托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企业制订,或由其托付中介机构制订。

第九条改制方案一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制企业差不多情形;

(二)资产处置预案;

(三)债务处置预案;

(四)改制企业重组预案;

(五)职工安置预案;

(六)改制企业进展规划;

(七)改制的实施方案。

第十条改制方案应包括以下附件:

(一)改制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省国资委确认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参与改制的其他投资方差不多情形及资信证明文件;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改制方案的法律意见书;

(六)与改制有关的协议书草案;

(七)公司章程草案;

(八)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九)改制方案中涉及金融债务重组的,需提交债权金融机构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改制方案的报批。

改制方案制订后,由出资企业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改制方案的实施。

改制方案获得批准后,应尽快组织实施。

出资企业的改制由省国资托付付出资企业按批准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对其中需要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的事项,必须经省国资委决定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出资企业的子企业改制,由出资企业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形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企业改制重大事项的决定或报批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制订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章程草案;

(三)批准设置的文件;

(四)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报送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修订章程的报批。

国有独资公司需要修订章程的,应将修订后的章程报省国资委审批。

章程修订的报批,应报送以下材料:

(二)公司原章程;

(三)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

第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拟进行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应向省国资委报送下列材料:

(二)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复的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收到材料并严格审核后,做出书面批复或向省政府报送建议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拟决定分立、合并、解散、增减资本等改制重大事项时,省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形:

(一)重大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

(三)对重大事项的建议意见;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形。

省国资委在接到情形报告并全面了解核实情形后,做出书面决定。

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职工安置

第十七条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其中符合规定的应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方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改制前不得擅自提升工资发放水平,有意提升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第十九条离退休人员的治理方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制订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和程序:

(一)职工安置方案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职工差不多情形,企业改制时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具体措施,职工分流及实现再就业的措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金额及测算依据,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形,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形及处理意见,所需资金来源,方案实施成效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讲明的咨询题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提出意见。

通过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职工个人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测算金额等差不多情形,应按有关规定公示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改制企业应在新公司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续聘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六、制订改制方案的中介机构

第二十二条省国资委确定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并向出资企业通报。

需托付中介机构制订改制方案时,由省国资委或出资企业以招投标方式从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第二十三条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独立支配的财产;

(三)具有从事中介业务的资质;

(四)有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专业人才;

(五)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实行资格认证。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申请制订改制方案的资格认证应向省国资委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介机构差不多情形;

(二)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

(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改制方案制订业务的自律承诺书;

(五)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从事改制方案制订的中介机构要深入了解改制企业的详细情形,认真研究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省国资委的要求,科学制订改制方案,不得弄虚作假。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以外的其他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破产,参照本试行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试行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试行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国有企业改制中

有关收费咨询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

  去年以来,我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咨询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在“清费、治乱、减负”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消了一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并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这对整顿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进展起到了主动作用。

但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仍存在着收费过多、标准过高的咨询题。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国有企业改制涉及的收费咨询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为企业改制、改组、改造、破产、兼并和结构调整提供咨询、服务和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中介机构在为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公司改制、破产兼并、承包、租赁等办理审计、评估、验资、咨询等业务时,可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的50%。

各地可在此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幅度。

但目前已低于此标准的仍坚持不变,不得提

  三、国有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产评估以及验资等,实行评估数据共享,有关部门不得重复评估收费。

  四、各地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当地实际,确定具体方法和收费标准,及时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更换手续。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在企业改制中,凡涉及本通知以外的收费(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一律停止执行。

1998年6月18日

附: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批准文号原收费标准现执行标准(最高)

  1 国有资产评估费 川价字非[1993]33号

  

(1) 100万元以下  0.6% 0.3%

  

(2) 101万元-1000万元  0.25% 0.125%

  (3) 1001万元-5000万元  0.08% 0.04%

  (4) 5001万元-1亿元  0.05% 0.025%

  (5) 1亿元  0.01% 0.005%合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2 土地评估收费 川价字非[1996]174号 0.01-0.4% 0.005-0.2%最高不得超过1万  元

  3 房产评估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71号 0.01-0.5% 0.005%-0。

25%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 产权交易费 川价函[1992]207号 0.05-0.1% 0.5%最高不超过5000元

  5 司法公证 [1991]价费字549号  最高每件50元

  6 会计、审计验资收费 川价字非[1994]181号  最高不超过8000元

  

(1) 单位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下  1000元 500元

  

(2) 51-100万元  2000元 1000元

  (3) 101-500万元  3000元 1500元

  (4) 501-1000万元  4000元 2000元

  (5) 1001-3000万元  6000元 3000元

  (6) 3001-5000万元  8000元 4000元

  (7) 5001-1亿元  1万元 5000元

  (8) 1亿元以上  0.15% 8000元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

 改革中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商业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