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
《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改善公路技术状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
县乡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大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损坏较大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中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第四条厅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方针、政策、技术标准(规定)等,结合浙江实际制订相应办法或措施;
2.制订全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规划及重点保障路线的年度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执行;
3.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及时总结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组织经验交流,评比表彰活动;
4.帮助解决比较重大的技术问题,审批比较复杂的技术方案;
5.审批省有投入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设计、预算文件。
第五条市(地)公路管理处(局)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公路养护行业管理,贯彻和执行国家、省公路养护方针、技术政策、标准(规范),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实施措施;
2.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大中修工程的计划编报、下达;
3.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大中修设计,负责审批养护工程项目设计、预算文件(省有投入的收费公路除外),负责项目的招(议)标工作;
4.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现场管理等实施工作,组织验收。
第六条县(市)公路管理段的职责是:
1.负责病害损坏及现状调查,提出建议计划;
2.具体负责项目的质量检查,现场管理维护及督促,政策处理;
3.填报工程进展情况,办理受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七条大中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1.对公路病害、损坏及现状进行全面调查;
2.按计划管理范围逐级上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3.批准立项;
4.编制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与预算文件;
5.审批设计、预算文件;
6.招(议)标选择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7.组织验收,交付使用。
第八条路面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的周期一般为:
1.沥青路面大修周期为4─7年;
2.沥青路面中修周期为3—5年;
3.水泥砼破板修复周期为10─12年。
第九条为加强公路的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大中修工程计划安排顺序如下:
1.交通流量大的先于交通流量小的;
2.路线行政等级高的先于路线行政等级低的;
3.在规定修理的周期内路面使用周期长的先于路面使用周期短的;
4.在规定修理的周期内使用质量差的先于路面使用质量好的;
5.重要构造物先于一般设施。
第十条凡列入省重点保障的国省道公路的大中修项目,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的建议计划上报厅公路管理局,经综合考虑后批准执行。
其他国省道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各市(地)依据需要自行审批和下达,报厅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大中修计划,执行中如确因需要变更路段、设计结构、工程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经原批准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大中修工程施工单位试行招(议)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大中修工程应建立工程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上报各有关单位,并按工程进度拨款。
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建立简报制度。
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应每二个月向省公路管理局书面报告本辖区大中修工程的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大中修工程实施要实行质量监理,单项工程500万元(含)以上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社会监理;
无监理制度和自检记录的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要积极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检验,实行工序交验制度,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和省有关质量控制标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试验记录,各种原始记录严禁涂改或伪造。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省和地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做到各种标志规范、齐全,施工组织合理,并加强对便道、绕行道的维护与整修和边施工边通车路段的管理。
对因特殊情况需中断交通时,应按规定办妥手续,并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验收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组织,接养、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参加,省厅补助项目还须有厅公路管理局代表参加。
交工验收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省实行定额补助的项目,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完成的大中修工程数量汇总上报厅公路管理局,经核查后拨付其补助经费。
大中修工程的资金管理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大中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决算核定造价的5─10%,由市(地)或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预留。
保修期内若出现质量问题,将保证金充抵维修费,超出保证金部分由施工单位另行支付。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起,一般为一年,保修期满后,将预留保证金余额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建立大中修工程台帐和技术档案,按所管辖的单位及线路逐年进行登记,专人保管。
市(地)的台帐要在每年年底前报厅公路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厅公路管理局每年对大中修工程的计划安排、设计、施工及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市(地)公路管理处(局)每年组织二次对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定期检查,按照开工率、竣工率、质量合格率、优良率等进行考评。
第二十二条对完成计划好、工程造价合理、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的市(地),每年年终经考核后,给予30─50万元的奖励。
对于挪用资金、随意变更计划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及弄虚作假和不合格工程,除通报全省外,将责令其返工重修,重修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大中修工程质量,合理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根据交通部有关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公路大中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省道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除单项工程费50万元以上项目和水毁抢修等应急工程外,均应试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三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施工招标工作,按工程项目的大小,分别由厅公路管理局和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可试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每单项工程不得少于三家,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五条300万元以上工程的议标应征得厅公路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采用一次性施工图预算报价招标或单价报价方式进行。
第六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正式列入省及市(地)大中修工程年度计划、资金已落实。
2.工程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3.已组建或委托建立工程监理机构。
4.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七条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招标应组建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按规定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广告或向有关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
3.向各有资格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其招标售价限定为印刷装订工本费),组织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4.建立评标小组,成员人数应取5─7人之间的单数,人员组成视项目隶属关系,有主管部门人员参加。
对全省范围及300万元以上工程的招标,必须有厅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参加,其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0%,评标小组负责制定评标和定标办法。
5.接受投标者标书,组织开标。
6.评标小组审查标书,进行评标,推荐中标者。
7.评标结果按项目隶属关系报批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拟定稿(副稿)。
8.与中标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八条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应符合《浙江省公路、水运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投标人原则上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参加工程投标:
1.具有三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大修及改善工程的投标。
2.具有四级以上本省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可参加中修工程的投标。
第十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所属的施工队伍,在未取得正式施工资质前,暂由所在地的市(地)公路管理处(局)出具能否承担单项施工能力的证明后,可参加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书。
第十二条中标人不得将其工程转包。
第十三条公路大中修工程的开标、评标活动,应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其他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公开组织开标。
开标会议上应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当众启封,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各投标人须委派代表参加开标,并对其投标报价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评标定标的原则是:
报价合理、施工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确保工期和质量。
评标小组应逐一定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投标者的信誉及优惠条件等,以全面公正。
在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和综合评议后,采用记名打分制办法进行综合评分,特殊情况经批准后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办法。
第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中标人和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书的内容和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国省道省补路线单项工程经费3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招标工作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评标结果报厅公路管理局核批。
其他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地)公路管理处(局)负责并核批。
第十八条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及危桥整座改造,在全省范围内招标,其他工程在项目所在市(地)范围内招标,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和标段的划分可打破县(市)的界限,按实际情况划分项目或标段。
第二十条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其招标文件、程序等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党纪、政纪、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