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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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

安县花荄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改造项目名称及征收范围

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一)大南街片区

  

(二)大北街,解放街片区

具体征收范围以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的规划确定的界址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为安县人民政府成立的安县花荄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委托安县花荄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原则、补偿安置方式和面积认定

(一)征收原则

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全部征收,实行统一规划,全部拆除。

(二)补偿安置方式及有关事项处理

1.私有产权、单位产权的住宅实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指定区域的集中安置房源回迁调换产权)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2.单位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和直管公产房,由征收人对产权单位按照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产权单位负责安置。

3.直管公产房屋的租赁人、私有房屋的承租人,由产权人负责解除租赁合同。

4.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或有抵押及产权纠纷房屋的拆除,其补偿价款,由相关权利人协议领取或凭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其中之一)生效法律文书或调解协议书等凭据领取。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及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未登记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县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

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以经安县住建局备案的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测的面积为准。

确属临街且正在从事生产营业的房屋(以征收范围确定前的营业执照、完税凭证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文件为依据),不足11米进深的生产营业门面房按实际确定,超过进深11米的,按11米进深确定生产营业门面,其余的认定为生活用房。

(四)其他规定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使用性质予以补偿安置;

2.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

实行产权调换的私产房户实行自行过渡,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过渡期限为30个月(具体计算方式:

从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征收人、且《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征收人之日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

五、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

城区旧城改造征收房屋评估工作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指导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评估价格以本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期限届满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六、补偿安置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任何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1.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无证的合法建筑的建筑面积以经安县住建局备案的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测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为依据,进行货币补偿。

2.征收人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标准给付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款。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位置:

在本次城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区域范围内指定房源,即大南街片区、大北街和解放街片区分片区就近集中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以原房屋产权证记载(无证的合法建筑其建筑面积以经安县住建局备案的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法实测的面积)建筑面积为基准。

按用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非电梯住宅而安置房为电梯住宅的,按建筑面积1:

1.18的标准进行产权调换,并免收安置房的结构、成新差价;被征收房屋为临街营业门面用房或商业服务性生产用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安置临街营业门面用房或商业服务性生产用房,并免收结构、成新差价。

若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建筑面积10㎡(含10㎡)以内,按开发建设成本计算(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和县造价站共同核定);超过10㎡以上的建筑面积按商品房价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还房安置建筑面积的,由征收人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原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差异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

3.选房办法

⑴住房。

被征收人在指定房源中按安置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定房选房。

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征收补偿的,安置房一旦选定,被征收人不得要求更换。

⑵门面。

按被征收门面所在位置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域内就近集中安置。

4.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被征收人,且他处无住房和无非住宅安置补偿的,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45平方米以内的差价款被征收人不再支付。

5.在交付安置房屋时结清房屋补差价款。

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用地原属划拨用地的,安置房屋用地性质可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办为划拨用地;被征收人要求办为出让用地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分摊用地面积(按基准地价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

6.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的水、电、气及有线电视等设施,由征收人据实登记,由被征收人到相关部门报停。

实行产权调换的,回迁时由征收人按登记项目恢复功能;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有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相应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的权益属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房屋无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而实行产权调换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等设施初装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被征收人选择部分货币补偿按照上述货币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选择部分产权调换按照上述产权调换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七、搬迁补助费

(一)搬迁补偿费(搬家费)

房屋搬迁补偿费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搬迁补偿费标准:

每户搬迁补偿费基数为700元,并再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按5元/平米月[不足30平米的(含30平米)的按30平方米]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若补偿非住宅面积后剩余的住宅面积按实际面积补偿),时间从房屋腾空并移交给征收人、且《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给征收人之日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此标准一次性支付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征收生产营业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解放街、广兴街、益昌路、中心街的生产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5—25元/平方米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大南街、金鸿路、文竹街、罗胜街的生产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9—19元/平方米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罗林街、龙泉街、大北街、兴安巷、晋兴街等的生产营业用房按建筑面积(5—13元/平方米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时间从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计算,首次发放六个月,其后每半年发放一次,直至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止;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按此标准一次性支付2个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八、奖励政策

(一)搬迁奖励。

1.政府发出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通知启动实施搬迁工作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并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其奖励为: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核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元;被征收房屋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核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元。

2.政府发出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通知启动实施搬迁工作之日起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并腾空移交被拆除房屋的,其奖励为: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核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5元;被征收房屋为生产营业用房的,按核实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元。

3.政府发出征收决定,政府征收部门通知启动实施搬迁工作之日起61日后不再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奖励人民币3000元(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

九、坚持“阳光拆迁”

(一)征收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维护征收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依法征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督投诉制度,邀请县纪委监察局、聘请“阳光征收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整个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三)严格征收纪律,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征收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如发现工作人员有放宽补偿标准、执行本方案尺度不一致的,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查处。

十、其他

(一)因征收人的原因导致被征收人逾期回迁的,逾期6个月(含6个月)以内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5%;逾期六个月以上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

但被征收人未按征收人公示通知的期限回迁的除外。

(二)既无合法理由又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搬迁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三)安置房楼层差价调节

被征收后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实行楼层差价调节,由被征收人按选择的楼层不同承担楼层差价。

具体标准待规划设计通过后另行确定。

(四)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标准(参照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绵府函【2008】105号文件)

类型

规格、特征

计量

补偿标准(元)

备注

砖砌围墙

12围墙

元/㎡

12

地震后新建的按此标准的两倍执行。

18围墙

元/㎡

22

24围墙

元/㎡

29

洗衣台

室外

元/个

40

元/眼

50-80

灶台、案台、面台、洗衣台

贴瓷砖

元/㎡

150-160

未贴瓷砖

元/㎡

80

壁柜

贴瓷砖

元/㎡

25-35

木制

元/㎡

80

水池

贴面的

元/口

25-40

未贴面的

元/口

25-35

防盗栏

元/㎡

30-40

木制封阳台

含纱窗

元/㎡

30-40

铝合金(塑钢)封阳台

含纱窗

元/㎡

120-140

雨棚

元/㎡

15-30

棚厦

石棉瓦、彩钢瓦搭建(有墙体封闭的)

元/㎡

140-160

石棉瓦、彩钢瓦搭建(无墙体的)

元/㎡

140-160

小青瓦搭建(有墙体封闭的)

元/㎡

140-160

水塔

砖砌、现浇

元/立方米

100-300

铁制、瓷瓦

200-300

简易花台

15

压水井

手压

150-200

地震后开挖的按此标准两倍执行。

机压

200-300

室内简装的房屋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

元/㎡

40-80

简装含已对房屋的地面全贴地砖(40㎝X40㎝以下)、墙体仿瓷涂料、简包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户、有望顶等,每少一项减少10%的标准。

并按已使用时间折旧适当补偿

室内精装的房屋

按房屋的建筑面积

元/㎡

100-200

精装含已对房屋地面全贴钢化地砖或木地板、墙体乳胶漆或墙纸、实木门并包门框、包窗户包边、贴线条、吊顶等,每少一项减少10%的标准。

并按已使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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