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改革工作的意见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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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改革工作的意见模板Word下载.docx

1.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行告知承诺审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采取数据共享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时,对于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失信名单,并且申请事项无实质变化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延期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采取数据共享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3.对于选择一般审批程序的,可以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智能化审查方式,即时做出许可。

  二、抓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积极组织做好相关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确保资质认定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大监管抽查力度,严查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重点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项,予以公布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坚持依法推进,切实履职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推进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改革相关措施,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要积极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协调工作,不断完善法制保障。

本意见规定的相关改革事项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6-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6-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管理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25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许证)审批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建筑施工企业以电子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省建设厅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安许证、申请延续安许证有效期、企业名称、地址、法人、经济类型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第四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许证认定告知承诺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所辖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对实行安许证审批告知承诺的事项,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告知下列内容:

(一)安许证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安许证申请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申请企业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省建设厅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企业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企业能够提交安许证承诺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七条对实行安许证告知承诺的事项,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并在政务大厅及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公示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企业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申请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提取到的审批要素数据完善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安许证核发决定,并向企业颁发安许证。

第十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作出核发或延续安许证决定后,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以及申请办理安许证的相关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

第十一条对于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责令其15天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安许证,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安许证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经整改仍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安许证的,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安许证的建筑施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被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安许证审批事项,企业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依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安许证审批。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6-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本单位就申请审批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告知内容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申请条件

申请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且1年内未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在3年内未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首次、延续证书申请材料目录

1.《浙江省安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申请表》

2.《浙江省安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向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提交加盖电子签章的告知承诺书。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审批。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在作出准予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对于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责令其15天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予以公布。

被依法撤销许可决定的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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