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处方的一些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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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促进合理用药,保护患者用药利益。
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和需完善之处。
(二)处方的定义: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三)开具处方的依据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⑴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⑵按照诊疗规范;
⑶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四)处方的监管
⑴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⑵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⑷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二、《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
1、提出开处方用药品通用名称。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
挏有明确针对性:
针对医药市场混乱和无序激烈竟争;
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
不合理用药较严重等现状。
2、法律、法规依据明确,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
体现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
增加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
3、药学部门和药师作用明显加强。
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版,提高了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
三、《处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内容修订为8章63条,增加两个附件:
①处方标准,②处方评价表。
内容增加很多,突出与重视医院药事工作。
目的:
规范处方管理;
促进合理用药,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方面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保障患者用药利益。
1、处方的时限性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2、医师处方权的获取
医师开具处方必须取得处方权,要符合以下规定:
⑴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⑵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⑶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
⑷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即,医师处方权的授予应符合以下条件:
⑴注册执业医师;
⑵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⑶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⑷根据个人申请,科主任签属意见,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处方权;
⑸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权的授与: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中执业助理医师,根据医疗诊治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只在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
获取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在相关部门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试用期医师、实习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责任由签名医师负责。
处方签名形式为:
带教医师名/实习或进修医师名。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权,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3、处方权的取消
⑴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⑵调离注册机构处方权自行取消。
⑶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医师申请,取得、取消处方权的文字档案。
4、药师调剂处方资格的取得
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取得调剂资格,要符合以下三条的规定:
⑴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⑵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⑶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处方的含义
⑴处方的含义广泛,处方含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的调剂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
⑵处方具有法律性,是重要的法律凭证,处方要按规定妥善保存,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不得更改。
⑶处方具有经济意义。
处方和调剂一旦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
处方的特殊性
《执业医师法》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处方权,才能在注册地的机构诊疗活动中开具处方。
药师符合以上三条方准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
冒充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处方管理规定
(一)开具处方可使用的名称
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
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只准首创(原研开发)企业使用专利药品名称,并应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
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处方书写规则。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
°
君、臣、佐、使¡
±
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
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的书写
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
国际单位(IU)、单位(U);
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
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
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处方格式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五)处方开具
医师开具处方:
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医师开具处方的名称:
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六)处方限量
1、普通处方: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⑴门(急)诊患者: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
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哌
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
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⑵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精神药品。
注射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⑶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
日常用量。
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关于麻醉药品使用的特殊规定
1、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
盐酸哌替啶:
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七)关于电子处方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
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八)开具处方时易出现的问题
1、处方诊断不规范(如处方无诊断或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药品名称不规范(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或专利名称,不能再使用商品名)。
3、联合用药不合理。
不合理的联合用药可减少吸收,降低疗效或产生拮抗作用,出现不良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也有同类药物重复使用的问题,相当于增大用药剂量,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率。
4、不按规定的用法用量给药。
用药剂量、用药间隔时间不合理。
用药剂量过大、不足或服药时间太长。
5、医师签署不完整。
计算机打印的处方医师未签名,医师修改处方,未在修改出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或者减少剂量使用时,未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医师随意更改签名字样等。
五、处方调剂的相关规定
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2、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
3、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4、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5、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用药交待与指导,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6、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7、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⑴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⑵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⑶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⑷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⑸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⑹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⑺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①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
者重新开具处方。
②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③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
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
性,对临床诊断。
⑻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⑼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⑽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
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试题(提示:
圆形选项表示该题为选择题,方形选项表示该题为多选题)
1.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种处方不得超过()种药品。
3
4
5
6
2、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天?
1
2
3、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日常用量?
4、处方具有的意义:
法律性和技术性
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
法律性和经济性
技术性和经济性
5、处方的分类包括:
法定处方和医师处方
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法定处方、医师处方和协定处方
医师处方和药师处方
6、麻醉药品包括:
阿片类、可卡因类
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
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卫生部制定的其他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
7、新的《处方管理办法》自()天开始施行:
2007年2月1日
2007年3月1日
2007年4月1日
2007年5月1日
8、处方的调剂包括哪几个步骤?
审核
调配
核对
发药
9、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0、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应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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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规定和制度
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1、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2、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
工程信息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
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编号。
此资质复印无效。
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
3、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
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
4、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
5、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
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
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细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
6、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
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
7、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
8、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
9、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先权。
10、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纳工本费。
11、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
由公司统一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
12、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
13、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
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
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14、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
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
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
二、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
三、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
四、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
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
六、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办法》
七、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
八、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供,并登记备案。
九、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不损坏。
一十、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
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登记。
二、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
三、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
四、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单,方可盖章。
六、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
特殊情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
七、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
1、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
2、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盖公司公章。
3、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
4、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
5、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
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1、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行刻制印鉴。
3、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
4、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
5、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
(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
6、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
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
7、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
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承诺书
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
,做到以下承诺:
一、
项目名称:
二、使用范围:
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
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
三、使用时间:
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