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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9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10 减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增值税的免税是指对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在其生产经营的全环节或某一环节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予以免征。

这种免税对其免税货物或劳务耗用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同时,也不能按增值税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项目免缴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对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文化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和其他等增值税采用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

2、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十四个税目,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与复合计税三种形式。

卷烟酒精采用复合税率和比率税率,其中啤酒喝黄酒是定额税率,成品油采用定额比例税率,其他都采用定额税率。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工业企业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受托方所在地,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代收的税款。

个体经营者受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地点确定在委托方所在地,由委托方在收回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对纳税人应纳消费税予以减征或免征。

我国消费税减免可分为政策性减免和监时性减免。

政策性减免主要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以及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

临时性减免有:

对香皂、甲类卷烟暂时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暂按5%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1996年1月l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胎暂按5%税率征收。

3、营业税

地方税务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营业收入

广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活动中的分布情况。

例如,在生产环节可以开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在流通环节可以开征增值税、营业税等;

在消费环节可以开征特种消费性质的税收等。

广义的纳税环节实际上属于税种结构问题。

狭义的纳税环节主要是指商品流转过程中,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它主要解决征税对象征几道税和在哪一个或哪几个流转点上征税的问题。

如消费税规定在消费品生产、加工或进口的某一环节征一道税;

增值税实行道道环节征税等。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其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缴税款。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自2009年起,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这一规定可以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2)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中央铁路运营业收人的纳税地点在铁道部机构所在地。

(3)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向该土地或不动产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关税

税务机关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税目总数为7977个

关税税率包括21大类、97章,税则号列从01·

01—97·

06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

7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缴款期限届满日遇星期六、星期天等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8 纳税地点:

海关征收关税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进出口货品的具体情况,既可以在关境地缴税,也可以在主管地缴税。

9 减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我国关税减免政策由法定减免、法定酌情减征或免征、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部分组成。

其中法定免征关税的货物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用食品。

5、企业所得税

地方税务机关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税率:

1)基本税率,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

2)优惠税率,根据企业的规模而定。

5 计税依据: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 纳税环节:

确认收入,有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计量、企业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计量、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计量、企业债务重组收入、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计量、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其他收入的确认计量、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计量。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取得税法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所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法定减免的有:

1)免缴企业所得税;

2)减缴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所得税减免;

4)预提所得税的减免5)民族自治地方所得税的减免。

6、个人所得税

税务局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也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储蓄存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股票期权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3)劳务报酬所得是20%-3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税率均为20%。

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纳税所得减去按规定标准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6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资助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7 纳税地点: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8 减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一、免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利息所得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6)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7)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8)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0)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标准领取的退职费)、退休费、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我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人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13)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营业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16)储蓄存款自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17)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8)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9)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应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20)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7、资源税

 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1)纳税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环节在出场(厂)销售环节;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以及生活福利、基建等方面的,其纳税环节在移送使用环节;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环节在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环节;

(4)盐的资源税一律在出场(厂)环节由生产者缴纳。

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过程中由意外事故等造成损失的,可照顾减免税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8、土地增值税

凡是有偿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产权,并且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转让。

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以纳税对象的增值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率累进方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

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确认,计量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减免,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缴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

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可免缴土地增值税;

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免缴土地增值税。

9、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行为,就要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一环节上,分别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

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同

纳税人直接缴纳三税的,在缴纳三税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代扣代缴三税,同时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没有代扣城建税,应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申报纳税;

各银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

对出口货物按规定应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能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同时,对进口货物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也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口货物“免抵”税额视同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出口企业应当根据国税局退税机关已审批确认的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中的免抵税额,确定城市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10、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列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如属于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属于非耕地,则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的城镇土地包括: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仅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索道公司经营用地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政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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