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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利用储量中,可以佬为设计和高效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可采储量是指在工业储量中,可以采了来的那部分储量。

工业储量减去设计损失量,即为可采储量。

2、远景储量:

指在能利用储量中,研究程度不足,只能做为地质勘探设计和矿区发展远景规划依据的那部分储量。

三、暂不能利用储量:

指煤层的厚度、质量不能满足当前煤矿开采经济技术条件的要求,或因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等原因,目前开采很困难,暂时不能利用的储量。

第7条储量级别的革分:

根据对煤层勘探和研究程度不同,并考虑设计、生产的需要,煤炭储量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

A级和B级称为高级储量。

第8条确定各级储量的条件:

一、A级储量。

是经过详细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A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定的储量。

列为A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底板等高线已控制,较大的褶曲和落差大于(或等于)30米的断层已经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基本查明;

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经查明;

5、煤层顶、底板牲及开采技术条件己了解清楚;

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经查明,煤种已经清楚。

二、B级储量。

指经过勘探,用钻孔或巷道在B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子定或者A级外推的储量。

它是煤矿建设时设计和投资的依据。

列为B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结构及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煤层对比可靠;

2、煤层产状已经查明,煤层底板等高线已基本控制,落差大于(或等于)50米的为层已尼查明;

3、煤层的水文地质条件、矿井导水条件和补给关系等已初步查明。

4、岩浆岩、冲刷带、烧变区等的范围、性质及对煤层、煤质的影响已初步查明。

5、煤层顶、底板特性及开采技术条件已初步了解;

6、煤质及其变化情况已基本查明。

煤种已经查明。

三、C级储量。

是对煤层用足够的钻孔在C级储量所要求的线距内圈子定或者B级外推的储量。

列为C级储量的条件是:

1、煤层层位、厚度及变化情况已初步查明,煤层对比基本;

2、构造及煤层产状已初步查明;

3、水文地质条件已做初步研究;

4、煤质和煤种已初步查明。

四、D级储量。

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成果及有关地质资料推定,江有省量勘探工程揭露证实的储量。

D级储量的条件,应达到对煤层层位、厚度、煤质、煤层产状、构造等均有初步了解。

它一般可作为地质勘探设计的依据,有时也可配合C级储量作为小型煤矿建设或一般矿井建设总体规划的根据。

第9条储量类别和级别的关系:

能利用储量包括A级、B级、C级、D级各级储量,即是A、B、C、D各有储量之和。

暂不能利用储量无论对其研究程度如何,一律不再分级。

工业储量是指ABC各级储量之和。

即:

工业储量=A+B+C

只有工业储量中才饮食可采储量。

可采储量不再分级。

远景储量即指D级储量。

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

第10条圈定和级储量,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圈定各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必须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丙级孔以上的规定;

圈定A级储量的钻孔见煤点综合质量,一般应符合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甲、乙级孔的规定。

工程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钻探工程吵能做为圈定各级储量的依据。

二、在煤层稳定和较稳定的地区,允许在A级块段的外围,以不超过A级基本线距二分一的距离外推B级储量;

在B级块段外围,亦可以不超过B级基本线距二分一的距离外推C级储量。

A级和B级块段,欧美不得边疆外推。

不稳定煤层一般不能外推。

三、在构造简单和中等的地区,一般可以跨越已经查明的落差不大于50米的单个断层圈定高级储量,若断层密集,不能跨越断层革分高级储量。

第11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艾不得圈定高级储量:

一、小构造发育的地段;

二、在设计和生产中实际意义不大的小而孤立的块段;

三、与老窑采空区或与风化带边界相邻的块段;

四、临近不可采边界的块段;

五、在大断层两侧各30-50米的地段。

第12条圈定各级储量的基本线距

一、构造类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下表:

构造类别

基本线路(米)

A级

B级

C级

第一类简单

750

1500

3000

第二类中等

375~500

750~1000

1500~2000

第三类复杂

250

250~500

二、煤层型别钻探工程基本线距如下表:

煤层型别

基本线距(米)

第一型稳定

3000~4000

第二型较稳定

第三型不稳定

500

1000

250500

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

第13条各类储量计算标准如下表:

一般地区储量计算标准

类别

能利用储量

暂时不能利用储量

煤种

项目

炼焦

用煤

非炼焦

褐煤

炼焦

用煤

最低可采厚度

(米)

﹥25°

0.7

0.8

0.6

25°

~45°

0.5

﹥45°

0.4

最高可采灰分Ag(%)

40

50

注:

根据1958年中国煤分类方案,将我国煤分为十大类。

其中气、肥、焦、瘦煤为炼焦用煤;

长焰、不粘结、弱粘结、贫、无烟煤为非练焦用煤。

缺煤地区含量计算标准

煤炭类别与

煤种

煤层倾角与项目

0.3

60

最低发热量QgDW(大卡/公斤)

2000

1.非炼焦用煤和褐煤,在灰分和发热量两项指标中,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可。

2.可选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炼焦用煤,不能做炼焦用煤时,应按非炼焦用煤的指标计算储量。

第14条对于达不到能利用储量标准的劣质煤或石煤、泥煤以及油页岩等,若当地有关工业部门认为可以开采利用,经省(市、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算为能利用储量,但需在矿井储量表中单独列出。

第15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虽符合暂时不能利用储量计算标准,亦不计算其储量。

一、能利用储量外围,用插入法圈出暂不能利用储量;

二、孤立或狭长构造地段中的暂时不能利用储量;

三、煤层群中承受开采已经破坏的暂时不能利用储量。

第四节含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第16条储量计算要根据煤层的赋存条件分别采取没的方法。

含量计算必须在专门的图纸上进行。

计算时,一般应以等高线、断层面、剖面线或各类技术边界等为界,将井田和煤层分成若干块段分别计算。

当煤层倾角不大于60度时,可在平面投影图上计算储量,煤层倾角大于60度时,则应在立面投影图或立面展开图上计算,当煤层倾角不大于15度时,煤层的厚度及面积均不必进行换算。

第17条计算块段范围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矿井储量计算范围应与批准的设计井田边界相一致。

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

在现阶段,矿井储量计算的最大尝试,一般不超过1000米,小型矿井不超过600米,老矿井学问不超过1200米。

二、划分储量块段时,应考虑矿井的地质构造、煤层XX、产状等自然因素,尽量利用勘探线、煤柱边界线、井田和采区边界线、巷道、水平标高线、底板等高线等,使储量块段形状简单、计算方便。

三、当见煤点的煤层厚度和灰分不符合矿井储量计算标准要求时,在稳定和较稳定并具有渐变规律的情况下,一般可采用插入法求出可采边界。

对于特殊地质条件,如构造利好要,煤层不稳定,或有古河床冲刷、岩浆岩侵駇、烧变区等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圈出可采边界。

四、对未见煤钻孔,一般可用相卧床不起占孔连线的中点为零点,再用插入法求其可采边界的圈定。

因工程质量不合要求,打丢打薄工工程点,综合评价不能利用的,不参与可采边界的圈定。

五、沿煤层露头应圈出风化带范围。

一般不计算风化带储量,但当风化带煤中总腐植酸含量大于20%时,则应估算其储量。

炼焦用煤还应圈出氧化带,并单独计算其储量。

六、如发现井田内有老窑或陷落柱时,应在查清后圈出其范围。

在老窑或陷落柱范围内的,不计算其储量。

七、没同一煤层有多个煤种时,应圈出煤种分界线,并分煤种计算储量。

第18条确定采用厚度的原则如下:

一、煤层中夹矸的单层XX不大于0.05米时,夹矸与煤可合并计算,不需扣出。

但全层的灰分或发热量指标应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煤层中夹矸的单层XX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厚度时,被夹矸所分开的煤分层应作为独立煤层,一般应分别计算储量。

三、煤层中夹矸的单层XX小于所规定的煤层最低可采脚底板度时,煤分层不作为独立煤层。

煤分层XX等于或大于夹矸XX时,上下煤分层加在一起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四、复杂结构煤层,当各煤分层的总厚度等于或大于所规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同时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为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的采用厚度。

五、夹矸不稳定,无法进行煤分层对比的复煤层,当夹矸的总厚度不超过煤分层总厚度的二分一时,以各煤分层的总厚度作为煤层采用厚度。

夹矸单层厚度不受最低可采厚度的限制。

第19条容重确定的原则

新投产的矿井,容重可沿用最终地质报告提出的容重数据。

生产矿井应随着修改地质报告和进行全面储量核实重新测定容重,获得新的容重数据。

实测容重的方案应由地测部门和化验部门配合提出。

实测容重的结果需报省(市、区)煤炭厅(局、公司)批准后方才有效.。

第20条在储量计算中,面积以平方米(m2)、厚度以米(m)、容重以立方米吨(t/m3)、含量以吨(t)为单位。

储量汇总时以万吨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一位。

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第21条储量计算结果必须经验丰富检查。

检查应在原计算图上以相同的计算方法进行。

检查结果若在允许范围内,应以原计算结果为依据如果超过允许误差,应查找原因予以更正。

储量块段面积的量测,需由他人抽查。

抽查的比例应大于总块段个数的10%。

每个块段两次面积之差,不得超过求积仪的允许误差。

在抽查的块段个数中,有30%以上超过允许误码差时,应全部重算。

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

第22条可采储量计算公式如下:

Q采=(Q工-P)(1-n)K

式中:

Q采―――可采储量

Q工―――工业储量

P―――永久煤柱储量

n―――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K―――设计采区回采率(%)

可采储量还可用下式计算:

Q采=Q工-qs

式中qs为设计损失,等于永久煤柱储量、预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预计开采损失之和。

以上两公式既适用于全矿井可采储量计算,也适用于任意一个块段的可采储量计算。

如是计算全矿井的可采储量,式中的各个参数就是全矿井的。

反之即是各块段的。

第23条可采供储量计算公式或各项参数的确定:

一、永外煤柱储量:

指在工业储量中,按设计规定并经过正式批准不回收的煤柱储量。

巳确定将来回收的各类煤柱,应作为独立可采块段处理,不能当作永外性煤柱储量,是扣出摊销损失量后剩余的府量数字。

二、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可采取类比法,用实际发生的损失量计算。

计算公式为:

以在一个井田内构造发育不均衡或局部复杂时,可分区段、分煤层计算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系数。

三、采区回采率应按采区设计规定的数字。

如设计上无这一规定,可用国家规定的回采率标准数字。

第三章  储量动态与损失

第一节  储量增减

第24条 由于补充勘探、采勘对比或井界变动、重算等原因,引起储量数字上的变化,经过审查批准后,即可按一般增减处理。

一、补充勘探引起的储量增减。

即经过系统的补充勘探难或采掘揭露证实,煤层厚度、可采边界、煤质发生变化引起的储量增减。

二、采勘对比引起的含量增减。

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引起的储量增减。

三、井界变动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由于调整井田边界而引起的储量增减。

四、重算所引起的储量增减。

指经年未储量核实而引起的含量增减。

包括:

1、发现计算错误,进行更正;

2、容重数据改变;

3、储量计算工业标准如最低可采厚度、最高灰分等)的规定有了改变。

第25条 在储量增减量中,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按转入、转出和注销处理。

一、转入。

原暂时不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灰分已符合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或灰分虽超过规定,但有固定销售对象,或洗选后可以达到规定标准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开采的均可转入为能利用储量。

二、转出。

指原能利用储量经进一步查明,煤层厚度或灰分已达不到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但尚能达到暂时不能利用储量标准,经批准可以转出为暂时不能利用储量。

能利用储量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特别复杂,目前开采很困难,经批准也可转出为暂时不能利用储量。

转入、转出只能在能利用储量和暂时不能利用储量之间进行。

三、注销。

在已开拓区域内,原能利用储量的煤层厚度或灰分,既达不到能利用储量的标准,又达不到暂不能利用储量规定标准,经批准后可按注销处理。

煤层灰分虽超过了暂时不能利用储量标准但有销售对象,或经过洗选,灰分能达到规定的标准,经济上合理,可供工业或民用需要的储量不能注销。

第26条 申请注销和转出的范围,必须有足够的勘探工程(包括巷道)证实。

可根据井田的地质条件、实际勘探网密度和见煤点的情况用内插法圈定,但不得从不可采见煤点外摊圈定。

第二节 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第27条在开采过程中,已开采部分的采出量与损失量之和,称为开采动用储量(简称动用储量)。

动用储量包括采出量和损失量两部分。

概括情节采区域的不同,动用储量又可分为全矿井动用储量、采区动用储量和工作面动用储量。

第23条采出量。

是指生产中实际采出的煤量,即或实测产量。

分析储量动态、计算损失率时,必须用实测采出量。

只有当采用水采、垛式、仓房式等采煤方法无法实际测算采出量时,才可以用统计产量代替,但必须进行水分、灰分、伙分和矸石量改正。

(改正方法见附录二)

第29条储量损失分为设计损失和实际损失。

根据各有关部门对储量损失分析上的不同需要,其中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按损失发生的范围分类,可分为:

1、工作面损失;

2、采区损失;

3、全矿井损失。

二、按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可分为:

1、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

3、落煤损失;

4、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5、设计规定的永久煤柱损失;

6、开采技术条件达不到造成的损失。

三、按损失的形态分类,可分为:

1、面积损失;

2、厚度损失;

3、落煤损失。

第30条设计损失是指矿井(或采区、工作面)设计中,根据国家技术政策规定,通话丢可提供的地下的那部分储量。

设计损失由如下内容构成:

一、设计工作面损失。

1、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2、落煤损失。

二、设计采区损失。

1、设计工作面损失;

2、设计上规定的与采煤方法(这里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的损失。

三、设计全矿井损失。

1、设计采区损失;

2、设计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3、设计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

第31条实际损失是指在开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量。

包括实际工作面损失,实际采区损失和实际全矿井损失。

第32条实际工作面损失是指发生在工作面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有关的损失:

指由于开采技术条件的限制,采用某种采煤方法时,允许损失掉的储量,包括:

(一)面积损失

1、按设计规定实际留设的小块煤柱和煤垛;

2、采用刀柱、掩护式支架、水采法采煤方法时,按规定实际留设的煤柱。

(二)厚度损失

1.工人作面内按规定实际留设的护顶煤;

2、因劫掠高度眼制,工作面设计采高不能采全厚而丢失的顶底煤;

3、掩护支架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的实际丢失的项底煤;

4、分层开采时,在设计规定范围内实际留设的煤皮假顶。

二、实际发生的落煤损失:

指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遗留在老塘内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损失(即不合理损失):

指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违反开采程序或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1、工作面内因冒顶另开切眼造成的损失;

2、工作面内由于水、火、瓦斯灾害造成的损失;

3、工作面内未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造成的损失;

4、工作面未采至终止线造成的损失;

5、刀柱、掩护支架、水采等采煤方法,煤柱实际尺寸超过规定部分的损失。

1、工作面内未规定留设而实际已留设的护顶煤;

2、分层开采时,未按层位开采而丢失的顶底煤;

3、具备分层条件,但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而整分层丢失的煤量;

4、工作面示达到规定的采高而丢失的顶底煤。

第33条裤子垜区损失是批发生在采区内的各项损失。

一、实际工作面损失。

指采区内各工作面损失之和。

二、实际发生的与采煤方法(指采区巷道布置)有关损失:

指采用某种采区巷道布置方式时,为了运输、通风、安全的需要,允许损失掉的储量;

1.设计规定不加收的采区巷道保护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采区之间隔离煤柱和采区内阶段之间留设的煤柱储量。

主要指采区巷道顶底部丢失的煤量。

三、实际发生的由于不正确开采引起的采区损失(即不合理损失),包括:

1、采区内由于违反开采程序造成的损失;

2、各类煤柱超过规定尺寸的损失;

3、采区内巷道冒顶造成的损失;

4、采区内因水火灾害等所造成的损失;

5、设计未作规定或已规定必须采出,但没有充分理由放弃不采的块段。

1、采区巷道内超过规定尺寸的顶底煤;

2、未按设计规定分层开采,在采区巷道内遗留下来的煤量。

第34条实际全矿井损失是指发生在矿井内的全部各项损失。

一、实际采区损失。

指矿井各采区内损失之和。

二、实际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

指由于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目前技术水平确实无法开采的局部地区的储量,包括:

(一)在开拓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的煤层或块段:

1、地质构造极为复杂;

2、煤层极淡然处之开处于临界最低可采厚度的不稳定的薄煤层;

3、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

(二)在开采范围内,因以下情况而无法开采,需留下的煤柱或狭小块段:

1、遇到影响开采的断层或褟曲;

2、煤层顶底顶底板有含水小窑并在突水顾全,经采取措施仍无法解决;

3、由于岩浆岩侵入、古河床冲蚀、陷落柱、自然烧变区等影响使局部煤层受到破坏或煤质变差;

4、断层密集带、断层间的狭小块段。

三、实际全矿性永久煤柱损失,包括:

1、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工业广场煤柱储量;

2、设计规定不回收的主、副、风井井筒保护煤柱储量;

3、设计规定不回收的全矿井或为一个采区以上服务的大巷保护煤柱储量;

4、设计规定的永久性“三下”煤柱储量;

5、井田边界等安全隔离煤柱储量;

6、含水层或积水老窑防水煤柱储量;

7、设计规定的断层、钻孔附近的防水煤柱储量。

四、报损储量

在已开拓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按报损处理:

1、煤层顶板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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