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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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毁损或者灭失等情形的,会员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会员办理与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相对应的标准仓单的交割、交易、转让、作为保证金、注销等仓单业务或者申请打印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时,应当将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回交易所。
第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权登记手续。
未经交易所登记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会员或者客户在开通质权行使通道的银行发生标准仓单质押融资的,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在该银行的质权行使通道下进行货款划转和标准仓单交付;
银行行使质权时,可以通过标准仓单转让或者其他约定的方式处置已质押的标准仓单。
银行在货款划转、标准仓单交付以及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流转中的权利义务,比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应当标注分库名称。
涉及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预报、货物入库、质量检验、标准仓单注册与注销、货物出库等交割业务,由分库办理,集团交割仓库复核。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一节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一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都可以注册仓库标准仓单。
第十二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向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
交易所应当在收到办理交割预报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
货主应当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除本办法和黄大豆2号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外,未办理交割预报的商品不得用于交割。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三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交割预报定金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
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
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
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五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按照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规定将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七条
货主未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的,应当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应当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八条
入库商品应当经过质量、数量或者重量的检验、检重或者检测,具体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
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在与会员或者客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
达不到期货标准的商品,货主如提出委托处理,指定交割仓库可视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实际情况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二节厂库标准仓单
第二十条
注册厂库标准仓单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或者客户与厂库结清货款等费用后,厂库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厂库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厂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二十二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者其它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单一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是指当前已注册且尚未注销的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二十四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二十五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转让应当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未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苯乙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收付,交易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交易所办理。
委托交易所办理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委托申请,货款支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转让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业务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二十八条
仓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仓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办理。
第三十条
会员到交易所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发送提货通知。
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间内提货,逾期未提货的,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应当按照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照第三章第一节有关规定办理。
鸡蛋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各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申请注销标准仓单的,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向会员发送提货密码,并向会员和厂库发送提货通知。
第三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应当向厂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同时与厂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商品重量与数量以厂库核对为准。
第三十九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第四十条
交易所应当确定并公布厂库的日发货速度。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交易所可以调整厂库的日发货速度,并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
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日发货速度的,厂库应当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四十二条
厂库应当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四十三条
厂库和货主应当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货主应当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的提货期限内到厂库提货。
未在规定的提货期限内提货的,按照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计算方法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四十七条
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计算方法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计算方法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
第四十八条
当厂库发生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交具的银行保函和其他保证方式支付;
(二)动用风险准备金支付;
(三)动用交易所自有资产支付;
(四)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四十九条
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装卸时,厂库和货主不需支付滞纳金或者赔偿金。
第五十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五十一条
厂库未按交易所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重或者检测数量、发货时,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由交易所参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注销,标准仓单注销期限见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有关规定。
第六章争议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标准仓单时不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由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
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当到库监收监发。
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视为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重量、质量没有异议。
厂库交割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对于鸡蛋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并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
对于棕榈油、焦煤、铁矿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
对于豆粕、豆油、焦炭、玉米淀粉、粳米品种,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主认可出库商品质量。
第五十六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粳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玉米、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玉米淀粉、粳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五十八条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原质量检验机构负担。
(二)仓库出库时,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无异议。
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认定的交割等级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出库时,货主只能就黄大豆2号委托加工后的豆粕和豆油提出质量异议。
货主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发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质量异议。
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以出库时保留样品的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检验结果与交易所规定的豆粕、豆油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厂库负担。
第五十九条
对于胶合板、纤维板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申请的,视为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无异议。
复检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仓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
复检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
若换货,仓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
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仓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仓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仓库承担。
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仓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
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仓库所有。
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纤维板是否为连续压机厂库生产的产品有异议的,由该产品生产厂库进行判定,以厂库判定为准,经厂库判定为非本企业产品,厂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换货。
(二)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
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与厂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不含当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质量指标、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货物所在垛位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交易所委托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对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货主负担。
复检结果与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厂库可以换货或者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
若换货,厂库应在收到争议复检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货,交易所委托指定质检机构对所换货物进行检验,若所换货物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则货主不得拒收,并应当在收到换货质检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到厂库提货,逾期未提货的,厂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换货产生的检验费、仓储费和倒垛费等厂库相关费用、抽样损耗由厂库承担;
若所换货物仍不符合胶合板或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厂库应当回购,回购货款=胶合板或纤维板期货最近交割月交割结算价的120%×
换货检验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数量,相应货物归厂库所有。
第六十条
对于乙二醇、苯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
(二)仓库商品出库时,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且货物已交付但未出库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仓库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三)厂库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
对于乙二醇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
对于苯乙烯品种,协商不成的,货主应当在与厂库按照前述规定封存样品后(不含当日)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该样品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和货物所在储罐号(如有)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厂库承担。
第六十一条
对于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品种,交割商品质量争议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仓库商品入库时,除免检入库的商品外,货主或者指定交割仓库对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提出争议者公章。
未在规定时间内以规定方式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商品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
复检申请应当说明需要复检的商品数量、复检商品的生产厂家及牌号和货物所在垛位号等,留存联系方式,并加盖货主公章。
对于非免检入库的商品,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由此产生的检验费、差旅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复检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交割注册品牌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200元/吨范围内向货主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生产厂家应当予以配合。
对于免检入库的商品,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货主负担;
不相符的,该费用由生产厂家承担。
免检入库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争议检验结果与交割质量标准不相符,或虽相符但非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诺免检注册品牌的,除货主和生产厂家另有约定的以外,生产厂家应当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在原交割地点为货主换货,逾期未完成换货的,按照每日2元/吨的标准向货主支付赔偿金,生产厂家在收到或应当收到争议检验结果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未完成换货的,应当向货主赔偿所有损失。
生产厂家向货主先行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或其他责任人追偿。
货主对出库商品质量有异议的,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