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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公司综合部、工程管理部、技术开发部、机械管理部、物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安全监督部、企化文化部、纪委监察部、财务部、公司工会、社管中心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

②审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办法、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③协调解决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部。

安全监督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健康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

①负责公司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工作,对各单位职业健康责任体系及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②组织制定职业健康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③制订集团公司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④参加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追踪和落实整改情况。

职业健康领导组中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①工程管理部:

负责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施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②物资管理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③人力资源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健康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

负责审查各单位在与外协队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负责审查各单位是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职业病患者及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妥善安置。

④财务部:

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足额投入和正确使用。

⑤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的其他部门依据《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机关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健康职责。

(2)各子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根据本办法,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健康责任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

(3)公司疾控中心为公司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服务机构,职责是协助公司对各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为公司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公司建立职业健康保证体系。

3、前期预防

(1)各单位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进行现场卫生状况调查;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

确定施工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方案,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3)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项目,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部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在得到回执后将申报资料电子版和纸质版逐级上报集团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

(4)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4、材料、设备、工作场所管理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等卫生辅助设施;

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2)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监)测结果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各施工单位应配备与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各施工单位应优先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施工材料和新设备。

(5)各单位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若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时,应告知接收者将要外包的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以及相关的防护条例,并要求承包方采取措施达到这些防护条件,如配置通风、除尘、消声、防暑、隔离等防护设施,或配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如接收者没有条件或不愿采取措施达到上述防护条件,用人单位不能将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

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①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②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③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⑤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评价制度;

⑥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管理制度,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3)各施工单位应制定工作场所有关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的治理方案,重点加强矽肺、职业中毒、噪声聋、电焊工尘肺、电光性眼炎、手臂振动病、中暑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4)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督促、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购买、发放、维护、保养、淘汰的台账,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5)各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做好记录并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时发现和处理职业危害隐患。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施工项目,应当委托公司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当地具有相应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对于工期较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外,每三年要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将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7)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及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一人一份《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

不得以常规体检替代职业健康体检。

(8)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9)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上级或当地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掌握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培训记录。

(10)各施工单位有职业危害的项目完工时,自完工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向公司安全监督部上报电子版和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完工注销申报表。

(1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施工期间机构建立、部门职责、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文件、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病人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置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监督、维护记录、有害作业人员培训资料、职业病防护设施清单及维护保养记录、应急预案和演练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等均需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项目竣工后,相关档案由项目部移交所属公司安全监督部保管,交接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要签字。

并永久性保存。

(12)各施工单位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时,应组织编制专项职业危害应急预案,并进行适时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14)各项目部应与就近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以便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援援助。

6、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报告制度。

职业病诊断由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各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严格实行职业病统一报告制度。

各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及疾控中心备案;

职业病统计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

7、监督检查

(一)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各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⑴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必须与集团公司对标;

⑵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⑺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⑻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种台账建立情况;

⑼应急预案建立及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开展情况;

⑾职业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⑿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8、奖励处罚

(1)对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给予奖励或表彰。

(2)公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成限期改正,并依据《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给予处罚。

本办法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不免除上级和地方政府部门按规定给予的罚款处罚和处理。

①未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②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③未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④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⑤职业危害工作场所未申报的。

⑥未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⑦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未监测、检测、评价的。

⑧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⑨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9、附则

(1)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

又称职业性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②职业危害:

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③职业禁忌:

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职业健康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3)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项目管理内容与要求

1、项目部是全面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

按照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为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工作。

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督导职业健康日常工作开展,对外协调、沟通工作。

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综合监管,并形成记录。

组织制定职业健康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制订项目部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关规章、规程,确保从业人员作业环境和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

项目部成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遵章守纪,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职业危害。

3、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5、项目部应组织分管领导、职业健康管理员进行职业卫生业务知识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项目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包括新进场、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未经上岗前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

6、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在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备、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卫生岗位操作技术规程、职业危害告知牌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7、向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依据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积极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至少每年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依据检(监)测结果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项目部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0、项目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1、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项目部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项目部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项目部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1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项目部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劳动者。

13、项目部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劳动者离开项目部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项目部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14、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依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要求,项目部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

⑵.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⑶.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⑸.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⑹.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病危害项目所有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在该项目向当地安监部门申请完工注销,得到相应批复回执之日起,应移交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并永久保存。

16、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项目部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所需费用。

项目部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

1、工伤保险

(1)公司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为全员职工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

(2)确保受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3)建立职工工伤保险档案。

2、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2)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3)保险费列入建筑施工工程费用。

保险费由公司支付,不得向职工摊派;

(4)公司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推迟和拒绝为从事危险(特种)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公司应按照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规范和索赔程序,做好索赔服务。

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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