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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睡得好药
片、睡得香口服液各一瓶,价格分别为
160
元、140
随上述商
品,原告从被告处获取上述商品介绍一份,介绍中称“睡得好药
片能延缓衰老、保持青春”、睡得香口服液能改善失眠、减缓衰老、
保持青春活力、抗肿瘤、控制胆固醇、调节血压、防止心脏病、强
化内分泌、免疫和能量系统”。
同月
日,原告以上述商品未获
卫生部批准即上市销售,所标明的卫生部批准文号、标识与实际
不符,且服用后睡眠状况并未改善,并感觉不适为由诉至本院,
要求被告“退一赔一”。
又查明:
被告销售的睡得好药片外包装的中文标签上印制了
“卫食健字(×
)第×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
食品蓝色标识,但实际该商品未取得卫生部的上述批文。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陈述一致外,另有
X
市大华区人民法
院(2000)华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原告提供睡得好
药片一瓶、商品发票、睡得香口服液标签复印件、商品宣传资料、
3
《保健食品证书、产品说明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令第
19
号文、卫生部卫法监食便发(2000)94
号文、
川卫监发
2000
第
002
号文、被告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口货物报关单、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审核备案表等证据材料
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无疑,可予认定。
被告主张川卫监发
2000
号文不适用上海地区,对此本院可予采纳。
本院认为: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睡得
好药片在外包装上未经批准擅自冒用“卫食健字(×
)第
x
号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及保健食品的蓝色标识,显然违
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且已对消费者构成了欺诈。
另被告销售的睡
得香口服液,并未向卫生部申请确认为保健食品,但根据其分发
消费者的宣传资料中已明确该系争商品具有保健功能,故睡得香
口服液应属保健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在该商品未取得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被告予以上市销售,亦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故原告在合法购买上述商品
后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
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二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退还原告王立花货款人民币
元;
二、被告兴隆百货公司应赔偿原告王立花人民币
4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市第一中
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
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
逾
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小林
代理审判员高远远
人民陪审员谢望玉
二
OO
四年一月十八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力
5
【实例
2】
X×
(2003)×
民初字第×
原告魏×
,男,1973
10
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
路×
委托代理人许×
,女,×
部门经理,住北京市×
被告×
翻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
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
翻译公司翻译部经理,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魏×
翻译公司翻译部主管,住北京市×
诉被告×
翻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及委托代
理人许×
,被告×
翻译公司委托代理人陈×
、魏×
均到庭参加了
诉讼。
诉称:
2001
年至
2002
年期间,我与被告×
翻译公
司约定由我为其提供兼职翻译服务,翻译价格汉译英
80
元千字,
英译汉
60
元千字。
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手机短信方
式相互沟通,收发翻译稿件,每月翻译费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
账结清。
月至
年末的翻译费×
翻译公司仍未结清,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翻译费
2500
元及交通费
800
元
6
提交了如下证据:
(1)调查问卷;
(2)×
环保事业项目
书;
(3)×
英译汉稿件;
(4)电子邮件;
(5)翻译费统计表。
翻译公司辩称:
双方自
月份合作以来,只
有麦肯特调查问卷一、二,×
环保项目、×
这三个稿件未付翻译
费,是因为魏×
的翻译质量不符合我公司的要求,请求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翻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I)调查问卷的原稿
和译稿;
(2)客户提供翻译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证明书;
(3)5
张招商
银行快速汇款回单。
1.2001
年魏×
和×
翻译公司口头约定,由魏×
提供兼职翻
译服务,×
翻译公司支付翻译费。
双方约定翻译价格汉译英
80
元/千字,英译汉
元/千字,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相互沟
通,每月通过招商银行一卡通转账支付翻译费,未约定翻译质量
标准。
2.对于
年稿件翻译及支付情况,×
翻译公司出具了
张招商银行的快速汇款回单,金额共计
2695
元,证明已经支付
了
月到
9
月的翻译费,回单中没有标明是针对哪个稿件付费。
被告的证据
可证明此事实。
3.魏×
提出从
月份到
12
月以来,翻译稿件
份,
按照双方约定的翻译价格总计翻译费用
5144.86
司提出无法确认具体的稿件数量。
现双方均认可未支付翻译费的
7
就是本案中的
份稿件:
(1)第
批调查问卷及英汉韩调查问卷,
翻译费分别为
1llO.3
元和
252.54
元,
(2)环保事业项目计划书
幻灯片的
l
一
20
页,翻译费
372.16
元,(3)×
英译汉稿件,翻译
费
202.74
元,上述翻译费共计
1937.74
原告的证据
5
可证
明此事实。
4.×
翻译公司提出×
通信会议稿件存在翻译错误,故对于
已经支付的翻译费应该退还
114
元,魏×
对此表示同意。
l、2、4,被告的证据
l、2
缺乏关联性,本院均不
予认证。
本院的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魏×
翻译公司之间口头约定由魏×
提供翻
翻译公司支付翻译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
有效,对此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
现双方均认可未支付翻
译费用的就是本案中的
份稿件,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愿
意放弃×
通信会议稿件的部分翻译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由于
双方未约定翻译质量标准,×
翻译公司收到魏×
译稿后交付客
户的行为应视为对稿件质量的认可,故对其拒绝付款的辩称本院
不予支持;
要求×
翻译公司支付交通费之请求,证据不
足.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
翻译公司给付原告
翻译费
1823.74
8
二、驳回原告魏×
的其他诉讼请求。
194
元(原告预交),由被告×
翻译公司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
人民陪审员卢×
人民陪审员刘×
三年×
月×
日
书
记
员×
[事例
3]
杨×
与何×
于
1993
年初相识恋爱,同年
月登记结婚,
2003
月生一女,杨小小。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
活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彼此不予谅解,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
7
月两人分开居住。
现杨×
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要求与何×
离婚,何×
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
9
离婚;
双方所生之女小小由杨×
抚养,何
XX自
2004
月始
每月子女生活费
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现在谁手中的财产即
归谁所有,另杨×
给付何×
财产折价款
10000
元(已付);
B
街×
号公房一套由杨×
租住。
现在请你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A
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4]B
民调字第
4l
原告:
杨
x×
,男,45
岁,满族,北京市人,北京
公司工人,
住×
大街×
被告:
何×
,女,43
岁,汉族,北京市人,北京市×
案由:
离婚。
同意离婚,本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
下:
、、
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杨小小由杨×
抚育,何×
自
每月付子女生活费
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
10
三、现在谁手中财产即归谁所有,另杨×
财产折价
款
元(已付)。
四、B
本案受理费×
元,由杨×
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三
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四
(五)
民事上诉状
【格式
1】
(公民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年
11
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附:
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
诉人
月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
上诉人名称:
所在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
账号:
被上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
月日()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13
[实例]
吴×
男,1970
日,汉族,×
市人,无业,
小区×
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上诉人因欠款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2000]×
民初字
593
号民事判决,现向贵院提出上诉。
1.将未售出的货物退还给被上诉人,其货价值为
万元:
2.欠款中扣除被上诉人应付给上诉人的市场开发费
4500
元、奖
励金
3000
事实与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买卖关系与事实
不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实为委托代销关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第一款明确约
14
定:
“甲方(被上诉人)委托乙方(上诉人)在北京、天津销售甲方产
品,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地区经销甲方产品,否则甲
”
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
第三条第一款约定:
“为了进一步打
开市场,甲方同意把产品计
万元,作为乙方铺货的借用资金,
但乙方必须书写借据。
以上约定说明,被上诉人委托上诉人在北
京、天津销售其产品,并提供了
万元的产品供其销售。
根据约
定俗成的商业销售的做法,所谓铺货资金,就是委托方提供产品,
代销方销售其产品并与委托方结算已售出产品,代销结束时,退
还未售出产品的一种结算方式。
实际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
正是这样一种代销方式。
代销关系终止时,尚未售出的产品理应
退还给被上诉人,4
万元货款应从欠款中扣除。
一审法院根据一
张欠条和名为买卖合同认定双方的买卖关系有失偏颇,与事不符。
2.一审法院否定由被上诉人支付的市场开发费和奖励金没
有依据,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奖励金的依据同样来自于与被上
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和“附加协议”。
协议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
款规定了奖励金的比例分别为
3%、2%。
以
2%计算,回笼资金
为
15
万,则奖励金为
此笔款也应从欠款中扣除。
关于
市场开发费,被上诉人不仅曾口头同意支付,在其与他人另行签
订的协议中对此也有约定:
为回笼资金的
3%,应抵扣的市场开
发费为
被上诉人违反与上诉人的约定,先将市场让与
15
他人经营,后又置上诉人的发货请求于不顾,停止供货,提前两
个月单方终止合同,致使上诉人无法继续销售,蒙受很大损失。
为此,被上诉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要求将未售出的货物退还给被上诉人,
其货为
万元;
要求扣除被上诉人应付给上诉人的市场开发费
元、奖励金
以上三项共计
37500
元,上诉人实际
应付给被上诉人
22500
元是合理合法,符合事实,恳请贵院依法
改判一审判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上诉状副本
份
2.证据材料
8
具状
人吴×
OOO
年十一月六日
(六)
二审民事判决、裁定书
16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
)×
民终字
第×
上诉人(原审×
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
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
上诉人×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
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
写: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
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
的意见。
……(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7
……(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
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
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
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
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
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
号民事判决
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
18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长×
审判员×
年×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员×
民事裁定书
(二审发回重审用)
民终字第×
19
):
……(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二
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
理了本案。
……(概括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如原判决认
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等)。
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顷)的规
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
二、发回×
人民法院重审
20
记员: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
4)A
中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被告):
县大黄中学。
法定代表人曹×
,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
,该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舒×
,男,回族,1990
生,系大黄乡中学学生,住大黄乡小舒村四组。
法定代理人安×
,女,回族,1957
年生,住址同上,系舒
21
母亲。
法定代理人舒余×
,男,回族,1954
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福×
月生,
系大黄乡中学学生,住大黄乡大马村二组。
法定代理人马俊×
,男,回族,54
岁,住址同上,系马福×
上诉人
县大黄中学因人身损害一案,不服
县人民法
院(2003)B
民初字第
39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大黄乡中学法定代
表人曹×
及其委托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舒×
及其法定代理人安
、法定代理人舒余×
、被上诉人马福×
及其法定代理人马俊×
到
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月,原告舒×
和被告马福×
在大
黄乡中学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男同学面对面站立,按照排头
同学口令做投铅球练习,由于舒×
拣球和马福×
投球不一,舒
的
右手小指被马福×
投过来的铅球砸伤。
经法医鉴定,舒×
小指粉碎
性骨折,属十级伤残。
原审认为:
由于大黄中学上体育课时组织
不力,造成舒×
右手小指被砸伤致残的责任事故,对此,该中学应
负全部责任。
据此判决:
一、原告舒×
治疗右手指伤所花费用
5556.97
元由告大黄乡中学承担,除已垫付的
2512.07
元,余
3044.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
22
日给付原告。
二、被告马福×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舒×
不承
担责任。
四、原告舒×
要求学校退回复读学杂费、勤工俭学费与本
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五、驳回原告舒×
宣判后,被告大黄中学不服,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1)原
判决认定:
大黄乡中学因组织不力,造成舒×
受伤,应承担全部责
任是没有依据的。
实际情况是,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多次强
调安全问题,并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并无不当之处。
(2)一审法
院审理此案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裁
决。
和马福×
系同班同学,2004
日在
一起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让男同学面对面站立,按照排头同学
喊一二三口令做投铅球练习,另外让女同学做单、双杠练习,男
女同学相差距离几十米,体育老师来回做辅导。
当马福×
站立的
一排排头同学喊完口令后,马福×
和其一排的同学开始投铅球,
由于铅球较重,虽然口令结束就要求将铅球投出,但是同学们投
出去的铅球仍然前后不一.当对面有的铅球落地后,舒×
抢先去
拾球,结果被马福×
投过来的铅球砸伤右手小指。
被送到医院
后,前后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