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风 险 指 引初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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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风 险 指 引初稿Word格式.docx

通过事前预防手段和事中控制手段,防范或者化解各单位“组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章防范法律风险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控股公司设立防范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防范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利简称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由其具体负责日常的法律风险防控相关工作。

第七条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方针、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法;

(二)审核、批准公司年度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计划;

(三)审核、决定公司重大法律风险事件。

(四)决定公司重大法律风险决策及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五)指导公司各职能部门与下属子、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六))其他法律风险管理事项。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业务的需要设置精干的防范法律风险的部门或专职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律风险管理负责。

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本单位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第九条控股公司、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关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履行对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风险管理责任,出现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及时将问题及初步解决方案送达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初步审查后即刻上报公司领导。

第三章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基础建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领导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明确防范法律风险作为搞好生产经营、保障科学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促进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第十一条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认真学习研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控股公司、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以及以往发生的典型的、重大的、疑难诉讼案件,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第十二条强化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搭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领导干部、普通员工三级学习体系和机制,形成全方位多层级的教育宣传平台,牢固树立“违法经营就是最大风险”的理念,自觉维护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第十三条树立全面风险管理意识,在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将全面风险管理运用到具体业务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流程中,积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机制,逐步实现由法律风险防控到全面风险掌控的管理转变。

第四章建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十四条建立“统一领导、分层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体系。

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职责由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承担。

以此为基础,形成以经营单位为第一防线,法律事务部为第二防线,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三防线的三道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

第十五条建立“点、线、面”三位一体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点”指的是风险点,是法律风险的控制对象和管理起点;

“线”指的是风险控制流程,是风险管理的重点;

“面”指的是风险控制协同机制,实现多方位联运管控。

根据风险点的特征,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流程,形成一个风险控制面,使风险点受到全方位的监控。

第十六条建立“要素识别—危害评估—策略选择—防范控制”的法律风险控制流程。

首先识别和评估影响风险出现的内外部事项,分析风险的危害性和影响程度,确定反应模式和防范措施。

再根据风险影响范围、大小选择应对策略,制定和执行相关制度或程序,确保防范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加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是要加强“合同审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二是要加强企业改制发展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做到风险防范机构参与决策论证、制度制定、方案审核和文件把关的全过程,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十八条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信息沟通机制。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渗透于企业各个管理和运营领域,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由重要控制流程向日常工作流程延伸,以及对企业重大决策、安全生产、诉讼业务、应收帐款等经营管理层面的全覆盖;

搭建信息化的防范平台,发现风险及时预警,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形成统一的风险防范标准和应对策略。

第十九条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重视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与构建新型的公司法律人才队伍管理模式,实现法律人才队伍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条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应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紧密结合,提升依法治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

第五章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正确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合同风险管理应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梳理合同管理风险点,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基本流程,全面建立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制度的制定、合同管理程序和手段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管理应当减少法律风险,提高签约和履约的效率。

第二十三条合同管理制度由法律事务部牵头起草,经公司研究通过后,以文件的形式颁发,合同管理工作流程及制度的修改也应由法律事务部完善,成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档案制度的要求,对每项合同业务在洽谈、订立、审查和履行各阶段所发生的合同书、证件、账册、图表及法律文书等业务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形成完整的合同文书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外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和使用,如因管理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总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为法律总把关人的法律风险保障机制,将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全过程,要特别注重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决策和合同风险管理中的法律把关作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合同纠纷处理机制

(一)合同发生纠纷后原则由合同签订单位处理,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二)慎重考虑选择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三)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争议过程中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梳理风险点,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制度规范。

第六章严格执行诉讼法律程序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发生的纠纷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提起起诉,避免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给企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其他负面影响,各单位拟提起起诉的案件要将相关材料报法律事务部在起诉前审查。

第二十九条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必须适当,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

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

(二)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得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

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第三十条各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案件,必须在诉讼时效内向法律事务部汇报,由法律事务部及时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要求诉讼保全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符合条件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避免因诉讼保全有错误赔偿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己方的事实主张,证据必须符合案件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复制品或复制件,开庭时必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避免逾期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第三十三条不按时出庭、中途退庭或者违反法庭纪律的,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一)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三)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违反法庭纪律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予以训诫、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法庭审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负责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避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给企业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严格实行法律事务审核

第三十五条法律事务审核是指公司法律顾问对涉及法律适用、法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程序要件等因素的生产经营活动事宜,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对相关决议、合同、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关解决、预防方案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审核工作在公司分管领导或者总法律顾问领导下,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并逐步健全内部法律顾问与外部律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按照《关于印发<

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

的通知》(黔国资通法规[2012]151号)的要求,对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严格按照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法律事务审核工作根据公司领导的批示或机关各部门、下属公司的提请实施。

法律顾问应遵循客观独立、严谨审慎、及时准确的原则,对相关事项提出法律审核意见,并对所出具审查意见的法律依据负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领导批示事项的承办部门或者提出法律事务审核需求的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法律事务部审核,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对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审核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二)涉及公司及下属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产权转让、招投标、担保、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的涉法事项;

(三)以公司及下属公司名义签订的意向书、合同等待;

(四)对公司及下属公司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等有关法律事务;

(五)涉及公司及下属公司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工作;

(六)承办部门及下属公司报来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案;

(七)政府相关部门、公司认为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法律事务审核的要素包括以下方面:

(一)相关条款、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二)预测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预设的法律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措施是否可行;

(五)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

第四十一条对于单纯专业技术性事务,仅对最终文本审核即可确保工作质量和防范风险的法律事务审核事项,可以采取最后把关审核方式。

第四十二条拟提交公司领导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会前三日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事务部并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业务部门应当就上述审核意见作出采纳、部分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及理由一并送交公司领导审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时、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结束后,法律顾问根据工作需要可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对于一般的法律事务审核事项,按照即时办结的原则进行法律审核,审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可以相应延长审核时限。

对于审查需求材料不齐全影响法律判断、合同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条款错漏较多的法律审核事项,法律事务部应当要求承办部门在2日内补充材料。

第四十五条法律顾问在完成法律事审核工作后,一般应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标题、审核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理分析、结论、签名等。

对于以下情形,法律顾问可以不出具法律意见书,直接签注法律意见:

(一)前期已出具过法律意见书,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修改完善后再次提请的法律事务审核事项;

(二)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提请的事项法律事实清楚、准确、完整,且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只需发表一般性认可意见的;

(三)经公司公管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确认的其他不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有关听证事项时,应当在收到有关文书之日起2日内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由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应对意见及安排出庭应诉事宜。

第四十七条法律事务部应完善法律审核档案制度,对法律审核意见予以留存,整理、统计并记录相关法律审核信息。

第八章法律风险解决方案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根据法律风险管理策略,针对每一项法律风险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方案一般应包括法律风险解决的具体目标,解决方式及流程,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相应具体措施等。

第四十九条公司制定法律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应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坚持生产经营战略与法律风险策略一致,

法律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

第五十条公司制定法律风险管理解决外包方案,应注重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质量、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防止自身对法律风险解决外包产生依赖性风险等,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就本单位已发生的法律风险,在向公司法律事务部汇报时应预先提出已出现法律风险的解决方案,将法律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第五十二条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应对各单位的相关法律风险工作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进行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的自查,发现法律风险问题及时上报并改进。

第九章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激励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十三条正确评价法律风险防范过程中创造的价值,建立激励机制,对法律风险防范到位,未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安全事故、上访或对通过法律手段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十四条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责任追究制度。

坚持“法律风险防范人人有责”的原则,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形成以岗定责、归责到人的责任体系。

第五十五条严格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单位相关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控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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