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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关要点

(三)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的适用

  1、适用原则:

  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是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而实施的进出口减免税优惠措施,其适用应同时符合下列3项原则:

  

(1)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具备减免税规定限定的资格;

  

(2)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符合减免税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品种;

  (3)减免税货物进口后,由纳税人在规定范围内自用。

  2、适用范围:

  

(1)特定地区的进出口货物:

  特定地区是指我国关境内有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别限定区域,享受减免税货物只能在规定的限定区域内使用。

例如: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等自用物资予以免税等。

  

(2)特定企业的进出口货物:

  ——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设备(《外商投资企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内资企业进口的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项目指导目录》的设备(《国内企业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的设备;

  (3)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

  ——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进口的规定范围内的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及残疾人组织进口的规定范围内的货物;

  ——加工贸易中外商免费提供的机器设备;

  ——国家重点项目进口货物等。

  (四)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通关程序是:

进口前向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报主管海关审批并签发“征免税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免税放行后提取货物——货物在使用期间继续接受海关监管——海关监管期满后海关解除监管即结关。

   二、特定企业(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的通关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及特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内容、采取合资经营的形式,由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国内兴办的企业。

  这种企业是“股权式”的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

其主要特点是:

  

(1)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2)外商投资的回收是从企业的收益中分期获得;

  (3)产品可以利用外商的经验和渠道在国外销售。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

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以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为内容,采取合作经营的形式,由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按照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我国兴办的企业(包括开发项目和共同进行经济活动)。

这种企业为“契约式”合营企业,一般为“非法人式”的经济联合体,也有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这种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方式、资本回收方式、利润分配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在合同中约定,合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由一个或几个境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其投入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这类企业除投资方均为外商外,其企业组织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多种。

从法律上讲,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应具有中国法人的地位。

其特点是:

  

(1)生产资料归外商所有;

  

(2)对生产资料的选购、产品生产和销售都有决定权;

  (3)所有利润在缴纳税金及土地使用费以后,归其所有。

  但其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规范

  1、项目的审批:

  为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视其投资符合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目的和要求,中央政府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3类。

这种项目的分类审批与减免税优惠政策有密切的联系。

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根据外商投资项目的类别,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设立申请批准后,还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这3类投资项目及审批机关分别是:

  第一类:

鼓励类投资项目

  鼓励类投资项目主要有: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高新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的新设备、新材料、提高产品档次、扩大产品外销、综合利用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

设立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二类:

限制类投资项目

  限制类投资项目主要有:

国内已开发,生产能力满足国内需要的产业、国家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稀有、贵重矿产资源的勘探、开采、以及国家需统筹规划的产业等方面。

对限制类投资项目,其申请的项目建议书,应有国家商务部或由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审批,其申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或技术改造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类,禁止类投资项目

  禁止类投资项目主要有:

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污染损害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人体健康的、大量占用耕地、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技术生产产品的项目等方面。

对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任何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兴办。

  此外,对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国家还另外规定了禁止或限制从事经营的行业。

  2、投资管理:

  

(1)投资总额: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根据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所需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

如企业各方(或一方)的出资金额达不到投资总额,也可以合资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投资。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一般可包括两个部分:

出资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的贷款。

投资总额的多少将直接关系到允许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总金额。

  

(2)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建立合营或独资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它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金额之和(或独自出资认缴的出资额)。

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缴付期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原则是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注册资本应与生产规模范围相适应,出资缴付期限应在设立企业的申请书和企业的章程中注明,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销营业执照。

  (3)投资方式:

  合营企业各方和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进行投资,我国合营者可以另加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A、现金。

包括现金和有价证券、银行贷款。

可以是中国货币,也可以是外国货币;

  B、实物。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

  C、工业产权。

包括专门技术、专利权、商标权;

  D、场地使用权。

无论作股份还是条件,均订明场地价值的具体内容。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货物有3类: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用于内销的商品和用于制造内销产品而进口的货物

海关按照规定,按一般进口货物进行监管。

即属于应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货物海关凭许可证件验放,并照章征收进口税。

其通关程序与一般进口货物相同。

  2、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和包装物料,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进行管理并按照保税工厂的监管办法进行监管。

但对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为原料的来料加工项目,应申领许可证;

进口属于国家实行加工贸易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申领许可证。

其通关程序与加工贸易相同。

  3、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和自用物资

享受特定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1)许可证管理方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

  ——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的商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2)进口税收方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1998年1月1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项目、2002年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2002年国家公布的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试行)》

1、电视机2、摄象机3、录象机4放相机5、音响设备6、空调器

7、电冰箱、电冰柜8、洗衣机9、复印机10、照相机11、程控电话交换机

12、微型计算机及外设13、电话机14、无线电寻呼机15、传真机

16、电子计算器17、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18、汽车19、摩托车

20、其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商品或另有规定的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特定用途(以科教用品为例)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制度

  科学和和教学用品是指为促进和发展科学和教学事业,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并符合免税范围的货物。

  

(一)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

  按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享受免税的单位是: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和学校(有具体名单);

  (4)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2、适用的货物品种:

  按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享受免税的货物品种有:

  

(1)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试、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规定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造、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教学用幻灯片;

  (8)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9)实验用动物;

  (10)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11)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12)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13)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14)教练飞机(限于飞行类院校);

  (15)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3、适用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享受免税的单位进口的免税范围内的货物,还应限制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的范围内,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审批程序:

  1、资格审核:

  凡需申请科教用品免税的科研教学单位,首次申请免税进口科教用品前应凭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海关审核符合优惠规定范围的,发给《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

  2、免税进口审批:

  申请单位应于货物进口前,《科教用品免税登记手册》、《征免税申请表》、合同副本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按照科教用品的免税规定审核无误后,在《科教用品免税手册》上签注,并签发《征免税证明》交申请单位,当货物进口时,凭以向进境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对以捐赠方式进口的科教用品亦比照此手续办理。

  (三)免税进口货物的报关及使用限制与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相同。

  四、特定地区减免税进口货物通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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