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改建工程PPP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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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

1.工程进度计划

本项目建设期3年,乙方应在项目开工日前14日内,结合投标文件中方案及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甲方。

2.进度报告

乙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报告,详细说明如下事项:

(1)工程进度实际完成的百分比与计划完成的百分比的比较;

(2)工程融资进度情况,且每6个月提交一次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3)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包含与进度计划的差异、原因分析及正在采取的纠正措施。

3.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预计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本合同约定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报告,并附有关附件资料,进度计划修订报告应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因非乙方原因暂停施工

(1)若乙方发现本项目有关资料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尽早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书面通知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沟通解决。

对于确实影响工程连续施工的,如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未解决前述问题或没有书面指示乙方继续施工,视同甲方同意乙方暂停施工,乙方可暂停施工并通知甲方;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发生应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乙方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乙方暂停施工。

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乙方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的约定处理;

(3)因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暂停施工的(包括停水、停电、进场道路不通、政府职能部门指令),每次停工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停工超过8小时,甲方应顺延工期;

(4)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竣工验收资料不齐或无法按时组织竣工验收,并造成关键施工线路工期延误的,甲方应予以顺延工期;

5.因乙方原因暂停施工

(1)因乙方原因(包含分包单位)造成暂停施工的,工期将不予顺延;

(2)因乙方原因造成竣工资料不齐的或竣工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造成延期的,工期将不予顺延。

(3)因乙方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不计入总投资。

6.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甲方、乙方应与监理单位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乙方发出书面复工通知。

乙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甲方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乙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工期延误、机会成本的提高以及运营期的减少由乙方承担。

7.工期顺延

(1)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乙方融资成本、建设成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计入总投资。

(注:

除重大设计变更及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外,其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不予调整);

(2)因施工组织不力、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或资源配备不足等乙方原因而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作顺延,该费用不计入总投资;

(3)因不可抗力或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其他非合同各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根据本合同关于不可抗力条款所确定的费用承担原则,费用由甲方、乙方合理共担;

(4)乙方在建设过程中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和遗址、历史艺术珍品以及任何其他具有考古、地质和历史价值的物品后,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保护文物,防止其职员、劳工或其他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立即将有关发现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处理,工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其他工程建设成本等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均计入总投资;

(5)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形。

质量

1.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图预算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F/TF50-201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F71-2006)等国家及地方相关适用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甲方应准予顺延工期;

(3)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乙方的质量管理

(1)乙方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乙方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5)乙方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

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3.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

甲方或监理单位在不影响乙方实施本项目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对项目工程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工程质量若达不到合格规定时,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返修,材料质量如达不到合格规定时,应无条件予以更换,直至达到要求为止。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经乙方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乙方应通知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

乙方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单位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监理单位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单位重新检查;

(2)监理单位未到场检查或监理单位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乙方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

(3)乙方依照上述

(1)

(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乙方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增加的相应的费用和工期;

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4)乙方私自覆盖,未通知监理单位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单位有权指示乙方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5.清除不合格工程

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甲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6.质量抽检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项目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乙方应要求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

安全

1.甲方的安全责任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乙方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乙方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各级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文件,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2)乙方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4)乙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乙方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安全生产费用报价按河南省、周口市相关取费要求;

(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负责。

3.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通知甲方。

甲方和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甲方和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事故发生引起的责任承担,具体以本项目施工合同及《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5条:

建设管理

为了保障本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由甲方公开招标选择监理单位及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本项目工期、造价、质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费用计入总投资。

1.本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出现工程转包或者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以及禁止分包的专业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乙方与分包单位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甲方的认可。

乙方对项目工程的分包必须符合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自行进行本项目的工程建设的,乙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2.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明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1)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2)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本工程渣土;

(3)保护施工区域内的需要保护的各种管线;

(4)处理因本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5)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由责任方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处理费用。

第3节: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甲方负责事项

甲方负责办理项目以下文件:

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资料;

甲方协助办理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其他政府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政府文件。

甲方须保证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开工及正常施工,相关费用计入总投资。

乙方负责事项

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审批事项由乙方负责,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以便推进项目建设环节各项行政审批手续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如乙方未尽到相应的责任,则相应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乙方可就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4节:

工程变更管理

甲方要求的变更

1.甲方的变更通知:

甲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进行变更,应通过监理方书面通知乙方。

变更通知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内容。

该变更涉及行政审批的,甲方应取得相应的审批文件。

2.乙方对变更的回复。

乙方在收到监理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方作出书面答复。

若乙方认为该变更不能执行,应同时书面向监理方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若乙方认为该变更能够执行的,应同时向监理方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3.变更的实施。

在变更被确认之后:

(1)本合同被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且双方须遵守修改后的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须按甲方变更通知所要求的方式,实施该项变更;

(3)甲方的变更引起的本项目成本、工期变化,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变更的批准

(1)乙方应根据勤勉尽责的原则,向甲方或其他有关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文件,获得实施变更所必需的任何批准;

甲方要求变更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2)如果乙方遵守了前款的义务,但乙方的申请被拒绝,甲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应视为已被放弃。

乙方要求的变更

1.乙方的变更通知

乙方在开工日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建设范围进行变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变更。

2.甲方的回复

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变更的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须就变更向乙方作出书面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3.变更的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应经过批准的,乙方应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相关费用计入投资总额。

4.变更的实施

(1)当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要求的变更时,本合同应视为在当日作出了修改,双方须遵守修改后的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乙方要求的变更引起的成本变化,经甲方批准后,计入投资总额。

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其他事项

1.本项目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方案改变等原因而增加的项目投资须由甲方、乙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签证确认经甲方认可后,方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2.乙方应始终尽一切努力,以减轻或降低乙方和甲方因变更而花费的支出和发生的损失。

3.因甲方要求的变更而导致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的迟延或实际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宽展期限或补偿。

4.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致使概算调整的,政府方有积极协助办理调概手续的义务。

第5节:

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实际投资认定以审计确认的竣工决算为准。

工程计量按经审核的图纸、设计变更、材料调差、现场签证、有效的材料认价等进行工程结算。

计价标准:

执行国家、河南省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费率标准(费率有区间值的按中间值计取)、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以及河南省现行相关造价文件、补充定额等;

人材机价格执行标准:

依据河南省、周口市颁发的现行造价文件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执行;

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等价格按当地市场价格,由权利义务主体认质认价确定;

第6节:

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标准

本项目工程验收按一般工程项目进行验收,按照与工程相关的国家相关适用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且项目验收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关文档资料均完整、清晰。

2.该项目达到工程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及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3.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项城市有关部门签署并备案。

甲方应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相关报告的签署和备案等流程,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推迟进入运营期,应免除乙方的相关违约责任。

4.乙方与施工方完成项目工程移交,施工单位完成竣工退场,项目满足可使用条件。

5.根据本项目签署的施工合同的其他要求。

验收资料

本项目投入使用前,乙方应按照国家、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由项城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乙方应在计划竣工验收前三个月,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计划,并提交验收申请。

乙方需提交的主要申请资料包括:

1.竣工报告。

由乙方提出的总报告。

2.施工报告。

本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3.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本工程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4.质检报告。

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本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专项验收

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完成以下专项验收:

1.环保验收;

2.消防验收;

3.水保验收;

4.档案验收;

5.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

6.工程质量监督评定。

竣工结算价的评审

乙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周口市及项城市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在本项目投入使用以后,编制好竣工结算,并提出申请,报送项城市审计部门评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费用。

2.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完整的原始的建设工程档案,但工程结算资料可以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3.乙方立卷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并符合档案专项验收要求。

4.乙方应当自留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并进行集中保管。

第6条:

资产所有权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项目土地权属等全部归属于政府;

项目公司对以上资产具有使用、收益和经甲方同意后为项目融资要求而对未来收益权进行质押等权利。

第7节:

工程保修

保修责任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乙方对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2.项目缺陷责任期24个月,自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分别计算。

缺陷责任期内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缺陷,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乙方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甲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函金额的,甲方可按合同约定向乙方进行索赔。

乙方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3.缺陷责任期内,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乙方在甲方下达的维修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进行维修工作的或经乙方维修仍不能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施工。

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

第8节:

建设期监管

甲方监管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受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工程建设期监管,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并实施管理及审查:

1.项目融资资料及进度;

2.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本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报告;

4.建设所用材料的样品及有关成份的分析资料;

5.重大设计变更原因及内容;

6.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7.单位工程及项目竣工验收计划;

8.可能对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资料。

甲方可以为了检查工程进度,监督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情况,甲方在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安全保卫规定,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情况下可以出入场地。

甲方的介入权

乙方有下列行为时,甲方通常有权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以出售、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处置项目设施;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5)被依法注销、关停的;

(6)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合理认为该紧急情况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等。

因甲方的介入而导致乙方的任何义务或者工作无法履行,则该义务或工作将不被豁免。

在乙方违约时,甲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的一定期限内乙方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介入。

因甲方介入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负责或从甲方补贴中扣除,且甲方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仍进行补助;

若甲方介入后仍无法补救,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第9节:

建设期的违约及处理

违约和处理

乙方建设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与本合同所规定的或与其他相关部门所给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或安全要求严重不符,即构成违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整改,乙方应按照甲方意见进行整改,一切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责;

若无法整改或整改之后还是不符合要求,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要求乙方就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标准见第五十九节(终止后的补偿)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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