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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他人的商标,对于自己使用的商标,自然谈不上假冒。

第四,是未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因未依法申请续展注册或者违法被注销的商标,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这样,本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注册的有效商品商标。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同一种商品;

另一方面,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

“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

“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行为人所假冒的商标,必须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

经商标局审核并准予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者,包括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我国除对香烟、药品等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外,其他多数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

2、行为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据此,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是合法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经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实践中有的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却不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也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既然使用注册商标本身是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就不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

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

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属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20XX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

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

装潢和商标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

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根据刑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但是,装潢作为商标已予以注册的除外。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

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而后罪侵犯的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不同。

前罪是未经他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而后罪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在纯系虚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如行为人在纯系国产电视机上贴上国外名牌商标骗取他人钱财,对此行为,应定诈骗罪。

三、处罚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根据20XX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按照前述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前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三)根据20XX年4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的规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对于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四)根据20XX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于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团伙跨地区实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权产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符合并案处理要求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但是,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公安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样取证,或者商请同级行政执法部门、有关检验机构协助抽样取证。

法律、法规对抽样机构或者抽样方法有规定的,应当委托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方法抽取样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听取权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可以要求鉴定机构作出相应说明。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侵权产品价值时,对于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或者尚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多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二年内多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累计数额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行为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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