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物业与房地产协会管理章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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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呼声,发挥联系党和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我市物业管理及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守信用,规范企业行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业主依法维权和遵守公约意识;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沟通渠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诉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三)积极为会员、社会、企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维权服务,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积极协助企业化解矛盾,调解纠纷;
(四)搞好行业评选,推广行业经验: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建立综合信息库,做好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六)推动行业内外横向联合,组织国内外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交流研讨会,组织专家对物业管理发展走向和现实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证,提出科学权威的观点和理论及解决问题的办法,组织行业学习、考察,提高物业及相关行业管理水平:
(七)组织会员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和专业培训,开展咨询服务:
(八)组织会员参加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开展的各项活动,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企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
物业管理及相关行业的从业者,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以及其它相关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信誉良好,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个人会员无违法违纪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优惠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会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的优先享受权:
(四)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向本会提出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发生违反章程行为;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还会员证。
本会会员一年内不履行义务,包括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经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单位会员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的,其会员资格将随之自动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最高领导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聘任名誉会长、顾问,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并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报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每届四年,可连任;
副会长、秘书长每届四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并报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及有关部门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郑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行业薪酬标准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经过后15日内,经郑州市房地产管局审查同意,并报郑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月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其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郑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